司法判决不能埋没真相、殃及良善!

2026-09-26
作者: jyk_123 来源: 红歌会网

AI摘要
  • 陆晓东2024年5月车祸身亡后,其父母因儿媳拒绝带孩子祭奠产生怀疑,委托鉴定机构出具DNA鉴定意见排除陆晓东为小海生物学父亲
  • 2025年1月老人起诉要求确认无亲子关系并索赔36万余元,一审二审均以主体不适格、鉴定程序违法为由驳回全部诉求
  • 《民法典》第1073条仅赋予孩子父亲或母亲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祖父母被明确排除在外
  • 私自委托鉴定的程序瑕疵导致客观真实的结论无法被法院采信,形成"程序死锁"的法律困境
  • 案件暴露法律空白:亡父、隐瞒生母、祖父母实际抚养八年等极端情形下,现行规定无法保障当事人查明真相或延续亲情的合理需求
本摘要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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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两位老人状告“孙子非生亲案”两审败诉透视

  2024年5月,陆芳明夫妇当机车司机的儿子陆晓东在兼职送外卖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按照老家贵州独山习俗,遗子应到亡父坟前送饭、捧骨灰盒,但儿媳黄某某却以孩子要期末考试为由拒绝,后又称需给钱才愿意带孩子前去。陆芳明夫妇由此对8岁孙子小海的身世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2024年11月,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依据DNA分析结果,出具鉴定意见:排除陆晓东为小海的生物学父亲。2025年1月,老人以欺诈性抚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孙子与已故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判令小海丧失对陆晓东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并向儿媳索赔抚养费1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返还丧葬费12万元,合计36万余元。一审、二审均驳回了老人的全部诉求。

  法院驳回的核心原因有两点:一是主体不适格,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只有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才能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祖父母不具备主体资格,儿子已去世,这项权利也随之消灭。二是私自鉴定程序不合法,老人自行取样委托的亲子鉴定,因缺少监护人同意、身份核验等程序,即使结果客观、真实,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026年9月16日,广西高院召开再审听证会,未当庭宣判,要求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预计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2026年9月22日,老人悬赏20万元寻找孩子生物学父亲。并表示只要儿媳同意做亲子鉴定,证明孩子是陆家的,160多万元赔偿款全给儿媳,外加10万元;如果证明非亲生,只要求象征性赔偿1元。

  两位老人已年逾七旬,两年未见过孙子。爷爷陆芳明直肠癌晚期,奶奶患有高血压、脑梗。他们表示真相、道歉比赔偿都重要。

  孩子小海2016年出生,从出生起基本由爷爷奶奶照料,目前约10岁。孩子的母亲黄某某拒绝配合亲子鉴定,也拒绝让老人见孩子。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两位老人胜诉的几率微乎其微。即使胜诉了,按照《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老人的法定继承份额还是会相对减少,生活质量同样会因之而下降。这起案子的焦点和痛点在于法律和事实的冲突,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冲突,法理与民意的冲突。

  《民法典》第1073条的立法本意是防止亲子关系被随意推翻而动摇家庭秩序、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但它却留下了一个显著空白:真正可能最想弄清真相、并且事实承担了八年抚养辛劳的祖父母,恰恰被排除在起诉主体之外。

  在人们朴素的认知观念里,程序瑕疵不应影响结论的科学性,法院应当依据公序良俗和民意,采信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认知也并非毫无道理。但司法鉴定是一个高度讲求程序正义的领域,程序违法往往被作为排除证据的独立理由,原因在于样本来源的真实性、被鉴定人身份的可核验性,都是科学结论可信的前提。亲子鉴定事关一个孩子的一生,法院审慎,可以理解。因此,即使法院明知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不容质疑,但也不可能在孩子母亲明确拒绝的前提下,委托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重新进行亲子鉴定,这样法院和鉴定个人、鉴定机构就都违法了。

  即使变更诉讼方向和策略,起诉儿媳不当得利,只要法律不裁定举证责任倒置,同样会面临“程序死锁”的法律难题——无法绕开亲子鉴定。同样以无因管理起诉儿媳在儿子去世后未实际尽抚养义务,同样面临证据重新搜集难问题。

  一、二审败诉后,辩护律师试图在案件再审时,争取两位老人的探视权,保持和维护亲情,以时间换空间,取得孩子的信任,在其年满18周岁后自行决定亲子鉴定,问题是两位老人已年逾七旬且身体多病能撑到8年以后吗?即使撑到了,孩子就愿意做亲子鉴定吗?即使愿意做,亲子鉴定的物证就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灭失吗?

  还有人提议,鉴于此案存在法律判定关系与生物学事实关系之间、非婚生子女利益最大化与老人正当权益之间、血缘伦理与现代家庭秩序之间存在三重张力。强烈呼吁通过滔滔的民意和汹涌的舆论倒逼国家立法机关修订《民法典》第1073条,或者“两高”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弥补这一法律空白,但受法律行为时原则束缚,老人胜诉的概率仍然很小很小,除非修订后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溯及既往。

  此案,孩子的生身母亲,无情地压制了真相,虽然不当获利成功了,但却被永远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虽然绝情地逃脱了法定抚养义务,但内心却永远承受着良心和道德的煎熬;法律虽然胜利了,但却失去了大片大片的民心。

  《民法典》第1073条选择了优先保护未成年及家庭关系的安定性,有其合理性。但对于本案这类极端情形——生父已去世、生母坚持隐瞒、老人已实际抚养八年——是否应给老人保留一条查明真相或延续亲情的通道。另外,亲子鉴定若涉及未成年人,务必征得监护人同意并由适格主体委托,否则即使结论正确,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而在诉讼中不被采信——这也是本案最令人遗憾的教训,更值得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继续思考。法律是理性的,但法律面对的是有血有肉的人,这或许是法律该保护和帮助无辜良善的意义所在。

  【文/jyk_123,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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