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来意:人民公社时期的自留地、自由市场和“割资本主义尾巴”
我记忆里人民公社那个时候的农村是有自留地的,也是有市场的,因为我在自家的自留地里干过活,浇过园,收获过自留地里的农产品;我也赶过集市,印象里那时的集市还挺红火。可怎么又会有“割资本主义尾巴”呢?这不是很矛盾的事情吗?每当有人绘声绘色地拿“割资本主义尾巴”来嘲讽人民公社时,我都想解开这几个名词之间的纠结。
人民公社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一个基层组织形式,产生于1958年,撤销于1984年,前后长达二十七年,它的基本特征是集体化,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生产,集体劳动,集体分配。是不是在这二十多年里,就没有私有经济空间呢?是不是都要把私有经济都要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而去之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毛主席留下的讲话、文章中理出其中的脉络,因为毛主席自始至终都关注着人民公社的成长和完善,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他对人民公社的一步步发展可算是全程参与的,他为人民公社定下了大政方针。毛主席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就是人民公社对这个问题的基本态度。
由新中国的“三大改造”而产生的农业合作社,社员是拥有一块自留地的,也存在一部分其他个体经营的经济,如家庭副业等,作为合作社经济的一种补充,自留地的比例大抵不低于集体土地的百分之五,高的地方可以达到百分之七、百分之十,甚至更多。这一点可以从毛主席的《工作方法六十条》中可以得知,他在其中第十七条中说道:
“现在的情况是,有的地方,有些农家的收入中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比例是倒四六、倒三七(即是家庭副业和经营自留地的收入,占到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七十)。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农民对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应当改变。各省可以经过鸣放辩论,研究出控制的办法,对经济关系作适当调整,在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全面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农家的收入中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比例,在几年内逐步达到三比七或者二比八(即是农民从合作社得到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八十)。”
也就是说,在人民公社化之前,有的地方的自留地或者说是个体经济的占比还是相当高的。毛主席对自留地的态度是比例可以压降一些,但还是支持自留地及个体经济发展的。
1958年3月10,毛主席在成都会议上听取华北各省负责人汇报,他在插话说到自留地问题时说:
“苦战三年,自留地和社员个人养猪不要减少。三年内增加合作社的积累,分得少了,应该让农民发展一些副业,增加一些收入。自留地减少,又不让多养猪,这样两头堵死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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