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如何落实党的减租政策
减租政策是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土地基本政策,也是抗战后期抗日根据地十大政策之一。1943年至1944年,被誉为“敌后模范的抗日根据地”的晋察冀边区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普遍、认真、彻底地实行减租的部署要求,聚焦巩固发展根据地,结合减租斗争形势,稳步抓好工作落实,持续兴起全面贯彻减租政策热潮。
把握基本精神,落实落细政策
1943年1月,晋察冀边区借第一届参议会召开之际讨论通过正式法令《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同时废除之前政府制定施行五年且两度修正的《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
新条例深刻把握减租政策之保障地权佃权、减租交租、照顾双方巩固团结、增加生产以利抗战的基本精神,集成运用抗战以来边区各地贯彻执行减租政策的经验和不足,用大篇幅条文来规定减租政策,比之旧条例规定更管用、更解决实际问题。新条例还十分注重发挥抗日民主政权的主导作用,创制了村调解与县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高效解决争议办法,大大增强了减租政策的执行效力。
当年10月,边区又对新条例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若干减租事项,尽量堵住政策漏洞减少争议,保证减租政策真正落实落细落到位。比如,新条例规定,地主依约收地致佃户无法生活者,应减收一部分或暂时不收并另定新约。补充规定对此法定原则事项分成地主生活优于佃户而佃户因收地无法生活、地主与佃户生活均能自给、佃户生活优于地主三种情况作了具体操作说明。
坚持目标导向,提升贯彻程度
对照“普遍、彻底”要求,边区深刻认识到各地在面上和点上贯彻减租政策程度存在严重的不平衡,必须加紧解决。1943年10月,全面梳理分析各地贯彻减租政策现状,按照贯彻程度分成五种地区。第一种是彻底贯彻了减租政策的地区,农民群众充分发动且既得利益完全巩固,生产积极性明显提高,并保证减租后按契约主动交租。第二种是基本上贯彻了减租政策的地区,农民群众尚未充分发动且既得利益还不够巩固,有个别村庄没有执行。第三种是初步贯彻了减租政策的地区,只是开始贯彻或停滞在开始贯彻阶段。第四种是尚未贯彻减租政策的新开辟地区。第五种是曾经贯彻过减租政策,一度因政权变质致减租政策被取消,农民群众利益得而复失的地区。
与此同时,边区坚持“面上求普遍、点上求彻底”的目标,明确了五种地区下一步提升贯彻程度的具体目标,推动全区域整体提升。在第一种地区,主要是巩固农民群众既得利益,纠正还残存着的减得不彻底的个别现象。在第二种地区,主要是彻底贯彻减租政策,纠正明减暗不减及其他减得不彻底现象,并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在第三种地区,主要是进一步贯彻减租政策。在第四种地区,主要是在具备客观条件时应即有计划地逐步实行减租,首先要做到初步减租,条件尚不具备时应准备实行减租条件。客观条件定为村政权已经初步改造,能为抗日服务,我方武装力量能经常进出活动,党和群众组织初步建立。在第五种地区,主要是在具备客观条件时应即逐步恢复农民群众的既得利益,条件尚不具备时应准备恢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