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抢注奥运冠军姓名商标,完善法律是关键


  东京奥运会上,全红婵、杨倩、陈梦等奥运健儿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本来奥运冠军应该得到赞扬和奖励才对,但没想到的是,一些无良企业和商家,居然在背后搞起了小动作。在全红婵刚夺冠的时候,就有不少企业和网红疯狂到她老家打卡蹭热度,甚至开起了直播。而近日,全红婵等奥运冠军的姓名商标又被恶意抢注,此事更是惊动了中国奥委会。据统计,全红婵的姓名商标已经被抢注了300多次了(网易网2021年08月18日)。

  这说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存在着没有与《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相融合的法律缺陷,无法对商标申请注册人对他人的个人姓名权和名誉侵权行为进行依法阻止和保护。所以,侵权抢注奥运冠军姓名商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才会层出不穷。由此可见,立法机关需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并不断地对国家法律通过修订和完善,才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权威。

  对于未经奥运冠军本人授权同意的侵权行为,国家商标局在受理注册商标申请时,应当在受理申请的第一环节依法予以驳回申请,而不应该为侵权人实施侵权提供法律方面的便利。跳水奥运冠军全红婵之所以会被六家企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商标数量达到了17个,就是因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存在着诸多法律方面应有的惩罚和保护措施,让无良企业钻了国家法律的空子。

  笔者认为,不管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国家的每一部法律之间必须做到相互融合,法律规定必须严谨,法律之间不能相互打架。而且,必须与《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在法律惩罚方面形成步调一致,必须在法律条文的制定方面堵塞漏洞,避免法律方面出现短板现象。只有在法律制定方面让法律条款更加严谨和完善,才能让那些投机取巧的违法者在法律方面无空可钻。只有法律在制定方面更给力,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对于明知故犯的商标注册侵权行为必须加大法律惩罚力度。只有加大法律执行力,才能让国家的法律权威得到进一步彰显,并对侵权违法者形成法律震慑作用。尤其是对于故意用抢注商标的方式对他人的姓名权造成非法侵权的商标申请注册者,应当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实施必要的刑事责任追究。只有让侵权者付出真正意义上的沉重代价,才不敢有人公然肆意践踏奥运冠军的姓名权和荣誉权。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奥运冠军和其他未成年公民的依法保护,必须与《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形成依法保护的统一口径,法律规定之间必须相互衔接,不能相互脱钩。

  公民的姓名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因为它是公民的身份标识,任何人不能非法侵权。企业经营者抢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法律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方面拒绝使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依据。只有依法提高保护公民姓名权的法律门槛,才能真正做到依法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利不受侵犯。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只允许商标注册申请人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申请对象。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彻底阻断侵权人非法侵权的各种渠道。

  从广义来说,奥运冠军获得者不仅拥有个人荣誉,而且国家享有国际荣誉。因此,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在这方面,希望能够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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