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之:为水库泄洪立法
近些年的每年夏季,都有水库泄洪的报道,从自媒体在内的多种渠道中,我们看到水库泄洪的壮观。但壮观之下有的地方却满地的灾难。这几日郑州及河南多地的洪灾,有分析认为与水库泄洪有关,但还有待官方公告结果。
当年动员群众义务修建的八万座水库,时过境迁后,现在不得不再审视水库这种水利工程在市场经济下的利弊,其中可见的是,因与水库有关的各方经济利益问题,可以说水库丢失了很多利民功能,典型如有:一、多数水库不再是人们饮用水的主要来源,因为深井技术已经普及,如当年为解决饮水修建的红旗渠已沦为旅游景区,很多水库也沦为了景区;二、枯水时水库养渔、卖水图利,丰水时如上下游同遇大雨,不仅很少能缓解下游水患,却总见报道中的水库因超汛限水位开闸泄洪,给下游人民雪上加霜。
出于利益考虑,正如有地方官员公开所说,水库泄洪只能偷偷的泄,是不能下通知的,如果下通知,牵涉到水库下游的村庄,人畜、青苗、企业的赔偿问题,如果不通知,当成一种自然灾害,就没有赔偿一说了。
因此我们看到和听到,确有水库趁暴雨开闸泄洪,这是以下雨为掩护,根本不考虑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若因泄洪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向水库索赔的话,水库完全是无力承受的。可见在各自的利益问题上,不论水库还是人民群众,都有自身的难处和合理诉求。
这个问题必须请有关部门乃至国家高度重视,为此呼吁:
一、可以取消多数水库,根据重要性,保留重点水库。当年修建的八万多座水库,分布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无数河流上,但多数水库以现在的状况分析也是可以取消的。为保障大城市用水、或者处在重要水利位置上的水库,是需要继续保留的,另要加强修缮加固,确保水库高度安全。
二、为水库泄洪立法,规范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多年的有关新闻报道中,常看到水库泄洪要么因水库设施老化出现管涌,或超过汛限水位必须泄洪。泄洪前,要么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通知不力,要么泄洪不泄洪多凭经验或管理者个人意志判断,随意性很强。为规范有可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库泄洪,必须要为水库泄洪进行立法,并以此规范和明确关涉其中的利益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对于违法泄洪,要追究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以法律来调节现有水库的存与废。
202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