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一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说:“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构成中股金分红占比达15%~20%,证明了改革对农民收入增长的显著促进作用。从全国来看,农民收入四大构成中财产性收入占比仅为3%~4%,欠发达地区尤其偏低,表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潜力和空间甚大。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活力,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切切实实增强获得感”。
张红宇司长的以上观点在学界和政策部门具有广泛代表性,也是当前国家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力来源。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意见》要求:“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与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制改革”,《意见》特别强调:“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
从中央发布的《意见》可以清楚看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开展,之所以要在这些村镇开展,是因为“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性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存在是进行改革的前提。而当前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主要集中在“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其他一般农业型农村很少有甚至完全没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社集体如何管理集体资产和如何分配集体资产的收益容易引起矛盾,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解决资产收益分配的问题。缺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广大中西部一般农业地区,因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很少,也就不存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与可能。
当前农村所谓集体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用于经营性目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社集体所建用于经营目的的出租房产。进一步讲,这些集体经营性资产主要是在上个世纪农村发展乡镇企业或招商引资,在村社集体土地上搞建设所形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出租,或在土地上建厂房出租,形成了特定时期的资本经营性资产。这样一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出租厂房主要集中在沿海城市经济带发达地区和城中村、城郊村,恰恰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城中村、城郊村,繁荣的城市二三产业具有对建设用地的强烈需求,这些地区农村土地用于建设就可以获得远超过土地农用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归村社集体,村社集体向村社成员分红,分红收入因此成为了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张红宇司长讲“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构成中股金分红占比达15%~20%,证明了改革对农民收入增长有显著促进作用”,这里,张红宇司长显然有误解,因为发达地区农民从集体分红的收入在改革前后并没有变化,不是通过改革农民才有了集体股金分红,而是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有收益,且过去一直在给农民分红,分红比例也未必在改革后就有变化。变化只是分红变得更加规范,因为产权不清晰产生的矛盾更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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