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的新型集体化之路
最近出版了一本书,《烟台纪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之路》,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关注。这本书与中国农村经济的集体化道路有关。
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谓的“统分结合”,就是把家庭承包这种经营方式引入集体经济,形成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户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又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必要的统一经营。
农村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制,所以在所有制层面上是公有制。但是由于农业在经营上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模式(主要是这一种形式,并非全部如此),所以在经营上是个体经济。也就是农村经济是公有制和个体经济的结合。这种结合是充满矛盾的,土地的确权、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之类的举措不断,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呼声也不断。
自然也有来自另一边的要求农村经济重新集体化的声音。在这种声音中,有些把现在农村大量出现的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重新集体化的表现。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与社会主义集体化是两回事。合作社本身不代表社会主义或者集体化。早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国民政府就搞过农村合作运动。而且不只在农村之中,基于所谓“民生主义”,国民政府在整个社会上都发起了合作运动,社会上大量涌现合作社。但是谁也不能由此认为当时的中国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或者是在向社会主义发展之中。
列宁在《论合作社》之中确实指出了合作社对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意义。但是当时的苏俄与现在的中国完全不是一回事。在当时的苏俄,由于施行了新经济制度,复活了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如何从新经济政策的俄国发展到社会主义的俄国,是一项重要的课题。列宁主张发展合作社,用合作社来与私人企业竞争,带动全体居民过渡到社会主义。而现在的中国与当时的情况完全不同。就是苏联,也没有走列宁设想的那条路,而是采取了激进得多的斯大林式的集体化的办法。
同样是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展示过从小生产者的“合作”关系如何发展出资本主义商人。在第五章《工业中资本主义的各最初阶段》第六节《小手工业中的商业资本》中,描述了农村的花边女工为了向城市销售花边,起初打算合伙组织销售,把销售事务委托给她们之中的一个女工,并对她损失的时间给以补偿。但是这个女工跑了几次城市之后,就变成了女商人。到莫斯科去过几次的人,在那里建立起对正规销售十分必要的固定关系。“以经售所得报酬为生的必要性和习惯日渐形成。”女商人除经售所得报酬外,还“竭力在材料、棉布和线上打主意”,把超出花边定价多卖的钱据为己有。“女商人开始从城里带来商品并由此获取大量利润。”女商人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使女工们完全受自己支配。女工完全清楚女商人在盘剥她们,但是毫无办法。一方面,女商人成了最需要和最不可缺少的人;另一方面,从她们中间逐渐产生了严重剥削别人劳动的人,即女盘剥者。“不管打听过多少次,情况都是如此,所有的女商人从前都是编织花边的,因而都是懂得这门生产的人;她们都是从这些花边女工中产生的;她们最初并没有什么资本,只是由于自己作经纪人赚了些钱,才渐渐地做起印花布和其他商品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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