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土地问题已经不是农民问题的核心
很多学者依然认为: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的核心,甚至说农民问题就是土地问题,并主张:解决农民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土地改革。对此,笔者持异见!
曾经是,但九十年代后已经不是了
农民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吃饭问题、收入问题、体面生存问题。
1949年以前,中国经济形态是农业经济或“地主经济”形态,农民若失去了土地或只占有很少的土地,是很难温饱或体面生存的。所以,在1949年以前,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的核心,也是中国问题的核心。
1949年后,农民均分了土地,获得了土地农用的完全权利。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经济形态依然是农业经济形态,获得了完全农地权利的农民,其根本问题是吃饭问题,算是基本得到解决了。但随着后来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的土地权利被逐步“半社会主义化”了,农民从土地上生产出的劳动成果,很大部分被“剪刀差”拿走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2.57:1,吃不饱饭又重新成为首要的农民问题,这实际上是地权“半社会主义化”之“以农补工”导致的。所以改革开放前,农民问题的核心也是土地问题。
八十年代推广的小岗村“分田单干”模式,实际上是让农地权利回到了农民手中。此外,农民集体还可以直接用土地办乡镇企业,农民可以分享土地非农用地收益。实际上,农民在八十年代获得的土地权利比49年还要大。虽然八十年代中国经济形态已经是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并举的经济形态了,但由于农民既获得土地农用的农业收益,又获得土地非农用的乡镇企业和社队企业收益,所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迅速下降到了1.8:1。这个时期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可谓是蒸蒸日上,农民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缓解。这个时期的土地制度对农民而言,是最好的。所以,并不存在明显的农民问题。
1950至1980年,地权变化与农民生存状况是正相关的,即扩大农民地权,有利于解决农民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农民问题尖锐化是从九十年代开始的,然而,九十年代以来农户的地权却是不断扩大的。从土地农用权来看,九十年代以来的土地农用权由经常“调整”改变为“长期不变”了,农民获得的土地农用权是扩大的。从土地非农用权看,虽然九十年代以来的土地非农用权利由“农民集体所有”转化为“官府所有制”,但对农民家庭的征地补偿却由10至15年提高到了30年,补偿标准也大大提高了,所以,从农户的角度上看,农户获得的土地非农用权也是扩大的。
然而,九十年代扩大农民地权并没有起到缓解农民问题的作用。换句话说,农民问题之核心是土地问题的结论,进入九十年代后已经站不住脚了。
农民从农地上获得的收益会越来越少
九十年代以来,为什么扩大了农民家庭的农地权利和增加土地非农用地补偿,农民问题反而更加严重了呢?这主要是因为农村经济结构和国家经济形态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
1、农民所占有的农村经济份额大幅下降了,九十年代对乡镇企业、社队企业的“私有化”改制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已经导致农村经济除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外的GDP几乎全部非农民化了。以生猪产业为例,农民仅仅只能养猪,其他包括生猪运销、屠宰、销售和饲料生产、运销等环节,都已被非农民占有了,农民无法再从生猪产业中获得收益。生猪产业是如此,其他产业都是一样的。
2、农村经济占国民经济GDP的比重下降到11%了,如果除去“龙头”企业所占的部分,农户实际占有的农村经济在GDP中所占比例估计不到8%,其中在农地上生产出来的GDP(种植业和养殖业)可能不足5%,8%或5%的GDP要养活9亿农民是不可能的。农民家庭的主要经济收入已经不再从农地上、甚至农村中获得了。从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分析,总体上看,土地为70%农户所提供的可支配收入只占其家庭收入的30%以下了。
不得不承认,绝大多数农民依赖农地而生存的时代已经结束了。纯农业的“小农家庭经营模式”正在被迫走向终结。绝大多数农民不得不离开农业或农村寻求发展。无论农地制度怎么“化”——私有化、集体化、国有化、股份化或永佃化等等,对解决农民问题意义已经不大了。如果说土地“私有化”有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扩张,有利于在中国建立起“彻底的资本主义制度”,我觉得是成立的。对假借解决农民问题之名,蒙骗党、政府和人民,迫不及待地落土地“私有化”之实,并浑水摸鱼的人,是要警觉的!
当然,我相信主张通过土地“私有化”解决农民问题的人,99%的人都是好心人、光明磊落的人。但我们必须明白,中国已经由农业经济形态进化成为工业和服务业经济形态了,数亿农民在有限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收益,已经无法养活9亿农村人了,按照日本等人多地少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中国的农地甚至难以保证3亿农民的体面生活。我们对中国农民问题的认识不能停留在30年前或60年前,确实需要“与时俱进”了。
就业和社保,才是农民问题的核心
在农业经济或“地主经济”时代,农民只要有几亩地就能够比较体面的生存。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价格也越来越高,农业比较效益日趋下降,现在已经不是给农民几分地、甚至几亩地,农民就能够体面生存的时代了。现在,一个劳动力的工资比一家人种7亩农地的收入高3倍以上。中国户均耕地7亩地不到,即使给一个家庭再增加7亩地也难使其小康,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一个农民家庭增加一个就业岗位就有可能使其生活宽裕,政府帮助每个家庭提供一份工作比增加一倍的土地要容易得多,是可行的。另外,也只有给农民更多的工作机会,农民家庭经营(土地)规模才能相对扩大。所以,解决农民问题,增加农户就业岗位比增加农户土地面积和扩大农民地权重要得多,这是其一。
另一方面,中国是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即使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人口减少到20%以下(至少在50年后),人均土地规模也只能支持类似日本式“家庭小农经济”的模式,中国除少数省区的部分地区外,绝大多数地方不可能发展欧美国家的“大农场”模式。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中后期的国家,“家庭小农经济”模式也是不足以解决农民问题,这个判断有日本等国和地区为证。
在日本,尽管农产品价格比中国高出15倍以上,但“家庭小农经济”的收入依然相对较低,所以,日本多是业余农民——兼业农民,大量的土地处于休耕或生态保护状态,以至于日本65%的农产品依赖进口。如果日本政府不对农业实现很高的补贴,恐怕日本的土地“撂荒”会更加严重。日本人均土地规模比中国稍大,虽然农民数量不足10%了,但家庭农业不足以富裕农民,农民必须靠政府补贴、社会保障和兼业来维持体面的生活。日本的经验说明,人多地少的国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后劳动力价格越来越高,农地对解决农民问题的作用越来越微不足道,希望通过土地“私有化”来解决中国农民问题的想法,是不可行的。日本应该是中国的镜子。中国农民要想获得可持续的宽裕生活,除兼业外,扩大社会保障(包括农民工住房保障)和农业补贴是关键措施,而不是土地“私有化”。
农地“私有化”对解决农民问题弊大于利
随着劳动力价格不断上升,一般而言,农地经营得比较效益是相对下降的。“分田单干”一锄头刨出个“金娃娃”,想通过土地“私有化”也刨出个“金娃娃”不可能了。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寄托于农地“私有化”是不现实的。土地制度无论怎么“化”,都无法在农地上创造增量了。相反,如果农地“私有化”了,一旦城市化和工业化遇到挫折或危机(任何国家的现代化不可能一帆风顺的),农民工返乡躲避危机的退路就很窄了,数亿人的吃喝拉撒睡等“麻烦事”就不得不集中在城市里解决,几乎没有回旋余地,这是很危险的。
维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既有利农业规模经营和合作经济、新集体经济发展,也不影响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既有利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又有利应对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阶段性、不确定性的“经济危机”或“社会危机”。应该说维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是个最不坏的选择。
但是,从有利解决农民问题的角度考量土地制度,笔者认为农民集体土地“农转非”制度是要彻底改变的。笔者一贯主张废除现在的“征地制度”,建立农民集体土地依法“农转非”制度——“农转非”减半制度,即:一半归政府,做公益用地(包括用于农民工住房建设)。另一半留给农民集体,由农民集体内部民主、依法处置——出售、开发或闲置,但要照章纳税。与土地转变用途和开发增值相关的税收,要全部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包括失业保障)和农业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是公有制——是民有制,包含了成员份有(基本农田和自留地)、共同共有(水系、风水林等)和按户占有(宅基地)三种所有形式。如果贸然否定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将农民集体所有一步到位变为“完全的个人所有”了,若干年后,如果中国现代化遭遇挫折或危机,当农业再次成为国家发展瓶颈、或当城市爆发特殊情况时,土地问题或许会将再次成为中国的核心问题。
解决农民问题最紧要的是让农民获得平等公民待遇
前面提到,增加农民就业和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比扩大农民的农地权利重要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利贫困才是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因此,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给农民平等公民待遇,而非土地“私有化”。
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同时,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让农民全面分享农村+工业、储藏业、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生产资料生产和销售、金融保险业、土地增值等方面的收益。政府要节制资本下乡与农民争利,更不可扶持资本家以所谓“龙头”企业剥夺农民!
中国共产党是工农联盟的政党,政治上要保障工人和农民的绝对领导权。即使共产党是“全民党”,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党,按照农民和农民工的人数算,应该大幅增加农民和农民工代表人数。在各级人大、政协和党委的领导班子中,也应该有农民和农民工的代理人,不能用“四化”标准将农民和农民工排斥在“干部和公仆”之外。
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应该公共财政均等化、官民平等,城乡统筹、城乡居民平等,不能搞“一国两民”,更不能搞成少数人剥夺多数人的“内卷化”国家。此外,要让中心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享受大城市建设的同等政策。(注:本文内容首发于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