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不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搞垮了
摘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土地所有权及地租理论,对于规划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制度,既具有唯物史观的指导性意义,又具有不同制度对比下的方法论意义。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途上,能否合理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处理好农民和集体土地关系,决定着“三农”问题能否解决、乡村振兴能否实现、共同富裕能否扎实推进。习近平反复强调,不要以土地改革、城乡一体化之名,行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之实,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防止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变化,造成农村贫富差距过大。为行之有效地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亟须优化对集体土地的规划与管理,防止农村集体土地用途发生根本变化。
在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深化农村改革,必须继续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习近平高度重视新时代条件下土地制度及土地集体所有制问题,并多次强调“农村改革不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因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也是“农村最大的制度”。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习近平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还指出:“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样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可以说,如何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走新型集体经济的道路、提高农民更多财产性收益,成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一环。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一步指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这里的“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绝不是推动农地无条件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个人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而并非耕地,一般多指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全面理解中央精神的视角出发,必须强调此次会议所提出的“三个要”,即“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也就是说,要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更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以及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准则。马克思认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恰恰是必要且有利的,是确保农民增收、粮食安全、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最重要保证,也是对外部资本主导农业的限制。对于如何坚持好土地集体所有制、推进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利用好集体土地的地租形式、强化好土地流转用途监管,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优化集体土地的必要性、存在的现实问题等都亟须运用马克思土地所有权与地租理论加以分析,这对于新时代壮大新型集体经济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