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案二审判决:金微文章内容并无明显不当!

2019-12-09
作者: jinway 来源: 金大卫

  华大基因案二审判决:金微文章内容并无明显不当!

  文| 金微

  今天,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对“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名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金微文章内容并无明显不当。”对此,金微表示欢迎,这较一审法院判决是一种极大的进步。

  2018年10月26日,记者金微撰文《华大基因被罚!14万孕妇基因已流到国外,细思极恐》,对华大基因联合国外机构研究中国人基因提出质疑,称“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涉大规模人群采集,14万孕妇对自己的基因用来研究是否知情,这个研究存在涉外问题,有无批准,有无数据外流等。”10月26日,华大基因发表声明称自媒体金微是“张冠李戴,刻意关联,制造恐慌”,并在深圳盐田法院起诉金微。

  据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的诉状称:记者金微利用科技部2015年受处罚的事实,再依据原告获得14万基因数据及2018原告与加州伯克利大学共同发布论文的客观情况,企图将三件事予以混淆,误导公众相信华大基因获得14万基因数据非法传递给境外机构,意图危害整个中华民族。相关文章给原告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判处被告金微赔偿华大基因和华大生命科学院损失各1元,承担律师费10万。

  2019年6月28日,一审法院深圳盐田人民法院判决书称:金微《细思极恐》一文的标题及部分文章内容有误导公众。这次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关于文章内容的认定。

  二审法院最新认定:金微文章引用了科技部的处罚决定,接着引用了新华社网文《研究人员完成迄今最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组测序》,因为科研文章是和国外合作研究的,结合华大基因之前曾受处罚的事实,金微提出了关于华大基因研究是否得到合法审批,华大基因得用遗传信息作研究是否得到了孕妇授权的怀疑,并随后提出了遗传信息外泄可能造成的危害。文章内容本身引用的来源并无歪曲,文章中能看出遗传信息可能外泄结论系作者自身根据现有获得的资料作出的可能性判断,但并未超出法律界限。

  二审判决书总共24页,二审法院呈现了我方就14万孕妇基因外流提交的证据,相对一审法院判决书“只字不提”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金微上诉请求:华大基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诉求合法性的责任,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华大基因理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法院提交金微侵权的证据。但是,直到现在,华大基因未向法院提交所谓金微侵权、涉案的华大基因科技公司、华大研究院发表在《Cell》杂志有关基于中国14万孕妇基因数据的《非侵入性产前检测的基因组分析揭示了遗传相关性、病毒感染的模式和中国人口历史》,反而是金微将此论文和发表在境外的新闻报道的中英文对照版提交了法庭,这两份能厘清案件事实、非常重要的证据,竟然没有出现在法院事实认定部分。

  因为:1、在涉案论文第13页清楚载明此项目得到了“丹麦创新基金的工业博士基金”的资助。证明了此研究项目的资金有国外资金支持,并非华大基因所称“全部费用来自华大”。

  2,金微向原审法院还提交了2018年10月5日刊登在纽约时报《在巨大基因研究中心发现了中国迁徙和文化的隐藏故事》一文。文中记载“哥本哈根大学副教授、该研究报告的作者Ander Albrechtsen说,研究小组的分析涵盖了每个人的基因组的10%或更少,而大多数严格的全基因组研究涵盖了80%甚至更多”。该作者公开接受媒体采访,证明“华大基因所称外国专家只提供算法和思路指导”是谎言,而是其参与了研究工作,并非被上诉人所称“外籍专家不接触基因数据”。报道提到“团队正在对来自350万中国人的产前检测数据进行评估。”证明,中美科学家不仅对14万孕妇基因进行研究,而且还要对350万中国人基因数据进行检测评估,基因数据外流无疑。

  3、在涉案“14万孕妇基因数据”论文第二页清楚记载了参与此项目的机构和人员达24家。境外机构和外籍人士有13家(位)之多。其中第一作者Siyang liu、Shujia HUang、Fang Chen均为华大基因和丹麦哥本哈根大学的研究人员。可以证明此论文的主要作者和参与人员,并非华大基因所称“全部由中国人完成,只有两名外籍科学家提供了思路和计算指导”的谎言。

  4、本案涉及的14万孕妇的基因信息采集的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据 John Wiley & Sons 约翰威立父子出版公司全文电子期刊数据库公开论文显示,基于涉及本案的14万孕妇基因数据在“中国深圳华大基因深圳研究院;丹麦哥本哈根大学健康与医学科学院兽医疾病生物学系分子生物学;中国香港派拉蒙医疗中心胎儿医学中心”等国内外的实验室进行了研究,并于2015年1月,发表了论文《21、18和13三体非侵入性产前检测:146958例妊娠的临床经验》,所涉案的基因信息被外泄是客观存在的真实事件。

  5、本案涉及的尼尔森所在的伯克利大学官网文章《来自141430人和一个基因组的故事》(见翻译件第19至26页)文章提到:“更多的相关性还有待发现。到目前为止,华大基因研究小组已经对300多万名孕妇的基因组进行了测序,其中大部分与母亲和婴儿的健康状况有关,这些已获得的信息可用于发现遗传关联。”;“尼尔森、Xu, Siyang Liu和其他华大基因的同事将在10月4日在《细胞》杂志上报告初步分析结果。”证实,美国研究人员“尼尔森”共同完成了案涉14万中国孕妇基因组测序及相关数据研究,并取得了共同的研究成果,该项目因有国外研究人员参与,案涉文章对此提出该项目具有国际合作背景的疑问合理正当。尼尔森说:“由于样本量很大,我们可以得到最近的人口流动情况,包括中国政府政策导致的人口迁移。例如,中国西部的许多汉人与东部沿海大城市的关系更为密切,反映了大量人口迁移到人口稀少的农村。””进一步证实:美国研究人员“尼尔森”对该项目数据有足够了解,否则不可能得出上述依靠大量数据研究才能得出的研究结论。文章中“尼尔森目前正与华大基因的同事们合作,对100万接受非侵入性产前基因测序的中国女性的基因组进行分析。”;“尼尔森和XU的主要合作者是深圳华大基因的Siyang Liu、Xin Jin和Jian Wang,以及丹麦哥本哈根大学的Anders Albrechtsen。该项研究由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大学和丹麦创新基金共同资助。”这证实:华大基因与国外合作方正在对100万中国妇女产前基因测序工作进行合作。记者金微文对孕妇基因信息外流的结论性判断显然是有是事实依据的,对基因外流的判断也是合理的。

  金微向法庭提交的涉案文章的内容均来自华大基因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均可证明华大基因涉案的论文不仅有外籍专家参与研究,还接受了境外资金的资助,14万孕妇基因数据外泄存在合理的质疑,同时,文章中并未有侮辱、诽谤性等言论,其行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违法性,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侵权。但是,原审法院却仅仅纠结于标题是否侵权,对于当庭归纳的“内容表述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只字不提,并对华大基因科技公司、华大基因研究院实际上已经将14万孕妇基因检测数据外泄的事实视而不见,致使本案的事实认定完全错误。

  根据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选与诊断技术规范》第四部分第八条规定,“检测数据应当进行安全备份,并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可追溯原始序列的核心数据保存应当不少于3年。”也就是说检测者的数据,3年内不能存放于互联网上。但是,华大基因一审当庭承认,其管理的国家基因库不仅将检测数据上传于互联网,还提供给包括境外研究者使用。金微对华大基因违规将基因数据上传至互联网,可能造成基因数据外泄有合理怀疑的法规依据、理由和事实。

  本案中,金微出于对中国人基因信息安全的担忧,对华大基因在基因信息研究过程中的信息采集、研究和基因安全予以了关注,这完全是对社会高度负责和善意的态度。尤其是2018年科技部公布了2015年对华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违规“通过网络将基因信息传递到境外”造成了基因数据泄露,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伤害,就搜集了华大基因论文,基于事实写出了涉案的《细思极恐》一文,在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用侮辱、诽谤等违法的语言对被上诉的名誉进行贬损,而且,文中所写的事实均来自公开的资料,没有任何的杜撰。在原审法院的判决中,原审法院也依法认定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害,依法驳回了被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诉求,但是,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之间存在严重的“无因有果”逻辑混乱的严重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了“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由于一审判决后,金微和华大基因均提出了上诉,深圳中级法院最终裁定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定:“金微文章标题存在不当,可能误导读者构成侵权。”对此,我金微持保留意见。

  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华大基因经济损失诉讼请求、驳回华大基因10万元律师费损失损失、维持一审法院公开道歉诉讼请求。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由金微负担100元、由深圳华大科技公司、华大研究院负担1000元。

  附事件时间顺序表:

  2018年10月4日,国际学术期刊《细胞》杂志发表题为《无创产前基因组学研究揭示多种复杂形状的遗传关联,病毒感染模式以及中国人群历史》,论文作者除了华大基因研究院,还有多位国外机构学者。

  10月6日,新华社以《迄今最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组测序》为题进行报道,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用“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技术收集了超过14万名中国孕妇的部分基因组样本,进行了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组测序,这次的测序对象约占中国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除汉族外还覆盖了36个少数民族,研究确认了与身高和身体质量指数(BMI)等表型有关的新的遗传位点,还发现了中国人基因组中独特的病毒DNA分布。

  10月24日,科技部首次在官网公布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处罚信息,公告称,华山医院与华大基因未经许可与牛津大学开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研究,华山医院、华大基因未经许可将部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从网上传递出境。

  10月26日,记者金微在个人公众号发文《华大基因被罚!14万孕妇基因已流到国外,细思极恐》,以科技部处罚为由头,对14万孕妇基因的知情权基因外流问题提出质疑,称“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涉大规模人群采集,14万孕妇对自己的基因用来研究是否知情,这个研究存在涉外问题,有无批准,有无数据外流等。”

  10月26日,华大基因发表公开声明,称自媒体是“张冠李戴,刻意关联,制造恐慌”,并向记者金微发出律师函。

  10月26日晚,深交所对华大基因发出问询函,要求说明“14万中国人基因大数据”项目是否与外方机构或个人存在合作,如是请详细说明合作原因、合作模式、研究成果归属情况、项目的最新进展等,样本及数据是否存在向外方机构或个人泄漏的风险。”

  10月28日,华大基因回复称:“14 万中国人基因大数据”项目无外方合作机构。本次论文署名的国外作者系学术顾问,并未参与到任何接触到原始数据的分析工作,仅在科研思路、算法设计方面给予智力贡献,项目原始数据均存放于深圳国家基因库,项目分析工作均在境内由中国科研团队完成。

  10月30日,记者金微发表自辩文《华大基因,我不是谣言自媒体》,清澄华大基因所谓造谣自媒体说法,同时对华大基因的回复作出几点质疑;

  10月31日,华大基因官方微博回应记者金微,称深圳法院已立案,“我们不想打口水战,更不会私用舆论泄愤。法庭见!”同日,深圳盐田法院电话联系金微明确立案,名誉侵权。

  11月8日,中国国防报发表文章《基因战争,笼罩人类的新阴影》:14万孕妇基因沸沸扬扬。“足够数量的人类遗传基因样本,能让一些国家研制出专门的“基因武器”、“人种基因武器”,或成笼罩在世人头上新的阴影,不得不防。俄罗斯总统普京证实有人有目的地采集俄罗斯人的生物样。”

  11月8日,《南方周末》刊登华大基因CEO尹烨的自辩文《把我们往卖国贼写,能不生气吗》,回应记者金微的质疑,对于基因武器称:“从理论上讲,做成生物武器的可能性极低。针对某一“人种”的基因武器不太可能实现。

  11月13日,记者金微正式收到深圳盐田法院的起诉书,记者金微同时递交管辖异议申请;

  11月14日,法治周末刊文《基因安全之患》,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田保国:“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对自己种族的遗传资源放任自流。”

  11月15日,英国Nature报道《中国打击遗传学违规行为》:1,华大基因的科学家称不违规;2,科学部首次命名和羞辱那些违反政府1998年引入的共享法规;

  11月20日,记者金微再次发文《民族基因的事儿,华大基因的起诉 》;

  11月27日,深圳盐田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异议申请。

  12月7日,记者金微再次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

  12月18日,华大基因创始人汪建接受《人物》采访再度回应14万孕妇基因案。

  2019年1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金微上诉,维持管辖异议原判。

  2019年3月14日,14万孕妇基因案将在深圳盐田区法院开庭。

  2019年3月21日,新浪、腾讯等发布《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庭审纪实》;

  2019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1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2019年6月18日,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金微构成侵权:1,金微删文赔礼道歉;2,驳回华大基因经济损失赔偿诉讼请求;3,驳回华大基因10万律师费诉讼请求;4,华大基因承担2200元的诉讼费,金微承担100元。

  2019年7月,华大基因不服判决,向深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索赔10万+;记者金微亦不服判决,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一审判决。

  10月24日,二审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 ,11月25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书:

(注:文中图片过多,不便于一一上传,很多图片忽略处理,可点击“文章来源”查看完整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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