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设“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 维护社会底线公平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针对近期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多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法修改中应规定相应罪名,加重惩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
现有法律不足以惩处性质恶劣的“冒名顶替上学”
委员郑功成说,现行法律中,刑法发出的信号最强烈、对社会的影响最显著,受到刑法制裁的行为,都被社会公认为是不可为的,刑法的宽严度决定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
“草案有很大进步,但对社会关切回应得还不太够,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高考冒名顶替’应当纳入刑法制裁范畴。”郑功成说,近期媒体披露山东出现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这种行为破坏了最底线的公平公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危害对于受害人而言无可挽回,不是施害人道歉就可以解决,也不是对给予施害者一些行政处罚就能了结的,应该通过刑法予以制裁。
“建议将高考舞弊特别是类似于山东出现的冒名顶替现象等行为纳入刑法修正案,加重惩治力度,只有纳入刑法制裁,才能让高考风清气正,让底层成员有向上流动的顺畅通道,树立社会大众对公平公正的信心。”郑功成表示。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郑功成委员的建议表示赞同。
委员刘季幸表示,构成犯罪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窃取、诈骗别人的钱财构成犯罪,像这种窃取他人入学资格,无异于窃取了他人的发展前程,窃取了他人家庭子女通过学习奋斗改变家庭和个人命运的机会,比诈骗窃取他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这类犯罪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践踏道德底线、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严重侵害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高考作弊已经入刑,这种窃取别人入学资格的行为,其危害性远远大于高考作弊行为。建议对这个问题专题研究,对冒名顶替入学的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应当入刑,予以打击。现行刑法没有冒名顶替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有受贿罪、行贿罪,用这些罪名也可以打击此类行为,但是这些罪名不足以反映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本质特征,不足以对冒名顶替入学的不法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刘季幸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指出,现行刑法中可以惩治冒名顶替上学或者与其有关的有10个左右的罪名,比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行贿罪、受贿罪、诈骗罪、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还有包庇罪、伪证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代替考试罪等,但是处罚的基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让别人替考的人,对“冒名顶替者”刑法上没有相应的处罚。
出现一个问题就增设一项法律,20年后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都装不下法律。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这样专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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