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促进就业工作成效将被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2月25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自2006年3月1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时隔17年,上海再次颁布促进就业地方性法规,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大就业”工作格局。
近年来,上海市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国际形势变化等超预期因素对就业形势的叠加影响,就业工作保持稳中向好态势。《条例》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为上海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稳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实施后,上海市将依托市、区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成效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建立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条例》的实施还将进一步引导全社会树立积极的就业观、择业观,明确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媒体等社会各方的促进就业责任义务。
《条例》实施后,上海市将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完善创业扶持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体系。同时,上海市还将促进重点群体实现更充分就业,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提供精细化就业援助,对青年和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激发就业意愿、提升就业能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此外,《条例》将引领上海市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不断增强人口政策、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的协同性,面向常住人口建立统一的就业服务、创业扶持、技能提升体系,为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足够、合格的人力资源。上海市还将积极拓展就业空间,鼓励规范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发展,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就业服务、零工市场建设、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
《条例》实施后,上海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聚焦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多元化评价方式,加快推行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此外,上海市还将积极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少年崇尚技能、学习技能、走上技能成才之路。
下一步,上海市还将深入开展《条例》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机制、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就业环境,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