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用油70%被外企控制:有人却呼吁外资进场
1. 一个食品安全事件,舆论媒体故意把焦点,不知道怎么回事,终于演变成:
一部分人只盯着外企,坚定认为国企清白无暇。
一部分人只盯着国企,坚定认为外企清白无暇。
然后这两拨人互相看不上眼,开始互撕。
脑子有坑吧?
都是注册运营在中国的企业,其生产产品最终消费地,是餐桌。这才是重点。
在最终调查结论出来之前,目前这些企业都有用这些罐装车混装的油的嫌疑,所以都别洗地。
事关食品安全,管它国企、私企、外企,都应当一视同仁。
既然新京报发现了矿油车运食用油,其实,它也很容易查到这些矿油车都运食用油去了哪里(网友已经轻松查出来了),
但是他们却引而不发,只把火力对准那个并不是运输车雇主的卖家中储粮(它卖油的)。
这里,确实让大家怀疑其动机与原因。
2.曝光,调查,绝对是好事。
我希望中国的“调查记者”们追踪到底,
别在讲国企中储粮的时候正义凛然,谈到包含外资企业和其他买家的时候,却就遮遮掩掩一字不提。
毕竟,这混拉工业油和食用油的油罐车,是买家负责的。
有人查到了新京报拍到的车牌号冀E5476W的罐车的行车轨迹,5.21运了煤制油,5.24运了食用油,5.27又回去运煤制油,
这辆罐车,半年来运过植物油、煤制油、食用油、饲料、化肥,还到过金龙鱼工厂和武汉益海嘉里(都是金龙鱼)……
金龙鱼的母公司,为华侨郭鹤年和他的侄子郭孔丰共同投资的新加坡丰益国际集团,属于嘉里集团旗下,是地地道道的外资企业。
1987年嘉里集团及下属嘉里粮油为开拓中国内地粮油市场,郭孔丰被派往中国内地和当时的中粮集团合资,在深圳设立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1988年南海油脂开始建设,金龙鱼品牌于1991年诞生。
1991年郭孔丰联合印尼棕榈油大王吴笙福成立丰益国际集团,也就是金龙鱼母公司。郭鹤年将金龙鱼统一纳入郭氏家族产业,成为嘉里集团及下属嘉里粮油的一部分。
2000年在吴笙福支持下,丰益国际集团和世界著名粮油巨头美国ADM集团成立益海集团。2006年丰益国际在新加坡上市。2006年年底,郭孔丰的丰益国际以27亿美元的价格从叔叔郭鹤年的手里买下了嘉里粮油,重新将金龙鱼收入囊中。2007年叔侄二人的嘉里集团和益海集团共同投资整合成为益海嘉里集团。
21世纪初,中国刚刚加入WTO,降低了大豆的进口关税。
以ADM集团(丰益国际合资方,占股24.9%)为首的国际四大粮商借机绞杀中国的大豆产业。
先是2002年底美国农业部调低大豆库存报告推动美国大豆期货飙涨。中国一批大豆加工企业组团到美国抢购大豆。
但几个月后美国农业部更新大豆库存报告,期货市场暴跌,原先买在高位上的国内大豆加工企业蒙受巨亏,不少企业倒闭破产。
这时候益海集团趁机出动,几乎是趁火打劫般以低价大肆并购国内中小型榨油厂,在几十个国内城市广建粮油生产基地……
在2003~2005年的短短两三年期间,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手段,益海马不停蹄地收购了国内10多家中型榨油厂,此轮收购之后,益海相继在烟台、秦皇岛、周口、福州、武汉、泉州、昌吉等二三线城市建立了粮油生产基地。
到了2007年,益海集团已经拥有750多万吨的大豆、花生、棉籽、菜籽的加工能力,年可生产各类大豆油200多万吨、花生油16多万吨、菜籽油20多万吨、棕榈油60多万吨。
美国ADM与新加坡丰益国际共同控制的益海嘉里,在国内食用油市场已经占有60%-70%的份额,金龙鱼、胡姬花、鲤鱼等食用油品牌同属益海嘉里所有。
在合并的当年,就有媒体称益海嘉里掌握了国内油脂价格的控制权,成为中国食用油寡头。
2007年,在跨国粮商的操控下,国内食用油价格猛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此抛出20万吨食用油平抑油价,却未见效果。
2010年初,金龙鱼等主要品牌食用油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轮涨价潮,售价几乎上涨了10%左右。
3.控制市场,这事非常眼熟,已经在全世界很多国家发生了好几次,
所以,我更加支持对这件事一查到底,从企业到媒体,把中间所有的魑魅魍魉都抓出来晒一晒。
毕竟这次新闻一出,就有大量数字生命带节奏,在呼吁“私有化”、“外资进场”。
明明外资多年前就控制中国食用油70%了,你还在呼吁“外资进场”?????
你要不要这么搞笑?
而我们的媒体,似乎眼里只有“国企中储粮”,没有其他企业。
这手段,这场面,也是非常熟悉的。
然而,这波把攻击火力集中在中储粮上的策划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嘛。
中储粮是出售散装油,被其他下游企业购买,承运企业是受后者的雇佣去前者处拉货。
在合同不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对货物的保管义务在装货完成后就连带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和承运方了。
也就是说,确保食用植物油运输符合专用容器运输国标的义务方,是油罐车运输企业和购买油品的企业。
而消费者最关心的食用油在运输过程中混入煤制油并进入消费市场,这一整个环节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在原始出售方的把控中。
中储粮最多承担对运输车队资质审查不严、没有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报告的次要责任。
4.真正需要被追责的,是运输方和分包销售方,它们不仅违反了食用油运输的国标(甚至国标起草方之一就是涉事企业),而且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犯罪。
在新京报的初始报道就出现头重脚轻,只聚焦油品源头,没有对产生污染的运输、分装、销售渠道分配足够调查精力的时候,这次舆论事件就走向了一个奇怪的方向。
不少媒体拿着«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的国标对中储粮大谈特谈,指责其没有遵守运输要求,全然没有考虑到这是一份规范买方和运输方的技术标准,与作为卖方的中储粮可以说并没有太直接的关系。
而且有趣的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主张什么。
权利与义务是一体两面的,如果中储粮作为初始卖方有义务遵守冗长的食用油运输国标,那就意味着卖方有权对任何运输自己出售油品的企业,以及购买油品的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监测和控制,哪怕运输环节并不是由卖方负责。
甚至在分装销售企业出售的油品出现问题后,中储粮作为初始卖方都可以对涉事企业的运输生产全过程进行调查,毕竟舆论莫名其妙给了它主责。
如此一来,一个纵向的国企垄断行业就出现了。
这时候,主张追责对着国资大打出手的人脑子里“国进民退”“一个大货司机的艰难人生”就要开始自动播放了。
跪在沙漠里呼唤沙尘暴,害怕利维坦又召唤利维坦,这种行为艺术是真的没玩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