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反映村干部“有问题”多年,被控陷害获缓刑,法院发回重审
“我父亲反映的问题,有的已被查实,有的仍在调查中,并非无中生有。一审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我父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我们不能接受,因此提出上诉。”
11月3日下午,山东临沂的王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经过他们的坚持,他父亲的案子终于有了转机——近日,临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费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女儿讲述:
父亲与村民反映村干部“有问题”多年,职能部门称大多不属实
“我父亲是临沂市费县探沂镇人,1952年3月出生,农民。”
王女士介绍,她父亲未上过学,不识字。2009年左右,村上征地拆迁,先后盖起了700多套楼房。事后,有村民获悉,村上盖的楼房手续不全,被国土部门罚过款。此外,有村民怀疑,部分楼房被村干部私自处置。有村民联系她父亲,开始向职能部门反映村干部吕某某和原任村干部张某的问题。
“除了上述问题,我父亲还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村干部涉嫌侵占集体土地变相贪污,建沿街楼出租谋利、变相贪污问题。”
王女士说,她父亲每次和村民反映村干部的问题都是实名。对于村民的反映,相关部门调查后回复,有的问题属实,职能部门已对当事村干部作了处理;大部分问题不属实,相关部门作了书面说明。
司法资料显示,因对村内账务管理不规范,白条支付金额大,2014年11月10日,负有直接责任的吕某某被费县纪检部门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因对村里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占地建设社区负有责任等,2019年12月13日,吕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对违规用地拆除工作不力,2018年12月,张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因滥发补贴,违反八项规定精神,2022年5月7日,张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探沂镇政府一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涉事村上所建第一批、第二批540套住房,村委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已缴纳了罚款,补办了相关手续。村上所建第三批176套住房,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2017年8月18日,费县法院裁定,责令村委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6553.3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496599元。
王女士说,这就是她父亲反映的“问题楼”
“意见书”称,村上所建第一批、第二批楼房大部分为安置房,安置基本到位,不存在私卖行为。第三批楼房的用地审批手续已完善,主要用于安置本村老年人和刚性需求,已基本安置完毕,不宜拆除。
“意见书”称,村上所有楼房的收支账目计入村集体账目,由探沂镇经管站代管,已由村委根据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予以支出。
关于王女士父亲等人反映“村干部张某任党支部书记期间,承包村东土地,违反规定进行非法建设活动板房以租代卖牟利”问题,“意见书”称属实,探沂镇党委已于2018年12月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
王女士说,对于探沂镇政府等职能部门的回复,村民们不满意,继续联名向上级部门反映。因为这个原因,她父亲没有拿到村上的养老金,老人更加不服,多年来一直反映。
司法审判:
两村民被控“诬告陷害”,检方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缓刑
王女士介绍,2023年4月13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邻居刘某某(男,1954年4月出生)和她父亲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两人被执行逮捕。不久,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8月24日,因为健康原因,她父亲被取保候审。
费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王女士父亲)因征地拆迁补偿、老年人补贴问题,对费县探沂镇某村村干部吕某某、张某心生不满,先后多次到各级纪委、信访、公安等部门实名举报吕某某、张某实施贪污、受贿、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自2016年至今,刘某某累计向国家、省市信访部门网上投诉、信件投诉35次,王某某累计25次。在相关部门多次答复后,刘某某、王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继续捏造贪污、故意伤害等事实到各级纪委、公安、信访等部门诬告陷害吕某某、张某,意图使二人受刑事追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我父亲没上过学,案件侦办期间,他担心连累我们,才说他认罪认罚。”
王女士说,很多时候,她父亲并没有去信访部门反映,其他村民让按手印,她父亲就按了。“联名书上其他村民反映的一些问题,我父亲并不知情”。
她说,案件审理期间,因为身体原因,她父亲没有发表意见。两位辩护人为她父亲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她父亲涉嫌诬告陷害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首先主观方面,她父亲不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其次客观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捏造”事实,吕某某、张某确有违纪行为;再次,客体方面,她父亲的行为不足以侵害诬告陷害罪所保护的法益;最后,她父亲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自2009年村上实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来,因老年人补贴、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对该村村干部吕某某、张某心生不满。遂捏造吕某某等私卖村集体所建住宅小区并造成国家损失2亿元,吕某某、张某雇人强拆房屋殴打致伤村民,吕某某以租代征非法获利57万元,张某非法建设活动板房以租代卖牟利等事实,以网上投诉、来信的方式多次向国家、山东省相关部门实名举报。
其间,刘某某累计投诉30余次,王某某累计投诉20余次。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答复检举事项不属实,刘某某、王某某不满答复意见。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刘某某、王某某继续捏造上述事实向山东省纪委、临沂市纪委、费县公安局邮寄《联实名举报信》,意图追究吕某某、张某的刑事责任。
费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所举报、信访的事项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答复不属实,且与被害人被纪律处分的事由并非同一事项,刘某某、王某某在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吕某某贪污、雇凶伤人、侵占集体财产等问题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纪委、公安举报意图使二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2023年12月28日,费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迎来转机: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我们认为我父亲的反映不构成诬告陷害,所以我们坚决提出上诉。”
王女士称,一审宣判后,邻居刘某某没有上诉,他们则以“举报张某非法建设沿街楼变相贪污等问题是属实的,吕某某、张某某雇人强拆不是我举报的”等为由,提出上诉。
今年10月底,我们收到了临沂中院的二审裁定书,临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费县法院之前的刑事判决,发回费县法院重新审判。
临沂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因为此案,我父亲被羁押了4个多月。回家后,老人身体一直不好,医院一度下发了病危通知书。”
王女士说,收到临沂中院的二审裁定书后,她父亲很激动,对重审充满期待。他们坚信,重审会依法、客观、公正作出判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