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哥哥去世,弟弟到底能不能请丧葬假?
据2月8日《法治日报》报道,亲哥病危离世,某养老中心厨师乔某请假奔丧未获批,擅自离岗5天后被公司辞退。日前,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奔丧系人之常情,单位拒批无薪事假并直接解雇,违背公序良俗,构成违法解除,判令支付赔偿金7000余元。
奔丧被辞案的公正判决,捍卫了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但这起舆论热议的劳动纠纷,也给职场人带来困惑:亲哥哥等近亲属去世,到底能不能请丧葬假?
其实,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法定带薪丧葬假确实主要针对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并未纳入强制带薪休假范围,因此亲哥哥去世,还真不能请丧葬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员工请假就束手无策,公司更不能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
从规章制度来看,我国丧葬假的适用范围有着明确的界定。2023年12月4日,中国劳动保障报曾发表《关于婚丧假,你要了解》一文,对婚丧假制度进行了详细梳理: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规定“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1980年颁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早已明确,法定带薪丧葬假仅适用于职工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和子女,假期可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异地奔丧还可额外享受路程假。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定义,兄弟姐妹属于近亲属,而非直系亲属,不在法定丧葬假的覆盖范围内,这也是本案中养老中心辩称“乔某无资格请丧假”的法律依据。
即便部分地区如上海、江苏等,将岳父母、公婆纳入了丧葬假范围,但全国范围内尚无统一规定将兄弟姐妹纳入其中,对于这类亲属离世,是否批假、批多久假,法律将决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
但法定丧葬假的缺位,不代表员工没有请假奔丧的权利。乔某在得知哥哥病危后,先是申请15天假期,被拒后主动提出请不带薪事假,最大限度体谅用人单位的用工安排,这一做法符合职场规则。虽然如此,用人单位仍不予准假,在哥哥突然离世后,因情况紧急,他即刻返乡处理后事,并通过微信向领导告知了离岗奔丧的决定,全程无恶意旷工、消极怠工的主观故意。
法院的判决之所以认定公司解聘非法,核心就在于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用人单位不能机械套用规章制度,更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当然,抛开法律判决和公司的冷处置,我们也能看到,乔某在请假过程中,也存在沟通和程序上的欠缺,这也是这起纠纷的一个诱因。一方面,乔某在哥哥离世后,未等到公司的明确批准便擅自离岗,即便事出有因,也不符合正规的请假程序,职场中事假的审批权终究在用人单位,员工即便情况紧急,也应尽量与单位协商达成一致,而非单方面决定离岗;乔某此次离岗共计5天,远超法定丧葬假的1-3天标准,即便按事假处理,这一假期时长也需要与单位充分沟通,结合单位的工作安排进行调整,而乔某未与公司协商假期时长,直接离岗的行为,确实也可能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影响。如果乔某能在离岗时与公司明确假期时长,或在处理完后提前返岗,这场劳动纠纷或许就能避免。
另一方面,该养老中心处理请假申请,确实“人情味不够”。兄弟姐妹虽非直系亲属,但属于至亲,现实中,很多兄弟姐妹感情深厚,兄弟姐妹有去世的,一般不到场是说不过去的。虽然按照规章制度不能请丧葬假,但请个事假总是没有问题的。养老中心拒不答复当事人的请假,并且使用了最严厉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显然太过分了,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伤害了当事人的感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必然遭到社会舆论的鞭挞。
这起案件给所有职场人和用人单位都提了个醒:法定规则是底线,人情温度是底色,良好沟通是桥梁。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明确法定丧葬假的边界,近亲属离世后,应优先与公司协商申请事假或抵扣年假,同时要遵守正规的请假程序,即便情况紧急,也应做好告知和沟通,明确假期时长和返岗时间,减少对公司工作的影响;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能将规章制度当作“冰冷的铁律”,在面对员工的亲属离世等突发家庭变故时,应秉持人文关怀,酌情批准事假,即便因工作原因无法批准长假,也可与员工协商分批休假、远程沟通等方式,而非直接拒绝甚至辞退,毕竟留住员工的人心,远比机械执行规则更重要。
此外,这起案件也再次凸显了我国丧葬假制度的完善需求。亲人离世奔丧是人之常情,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离世,员工同样需要时间处理后事、平复心情,现行法定丧葬假仅覆盖直系亲属的规定,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
人社部早在2019年就表示,正在研究调整婚假和丧事假制度,考虑明确丧假的覆盖范围,这起案件也让公众对丧事假制度的完善有了更多期待。未来,若能将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纳入丧葬假范围,或制定统一的事假参考标准,既能让劳动者的奔丧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也能减少劳资双方在这类问题上的纠纷,可能更符合社会各界的期盼。
(大众新闻记者 贾涵宇 策划 周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