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恋5年结婚无望,起诉女友返还交往转账9万元被驳回,诉讼时才知对方真名

2026-08-14
作者: 记者 来源: 红星新闻

AI摘要
  • 袁先生2021年通过网络认识自称"谢某亭"的贵州女子,交往5年间累计转账9万余元,今年6月二人才首次见面
  • 今年5月,袁先生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女友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款9.7万余元
  • 诉讼中律师调查发现"谢某亭"真实姓名为李某,法院一审认为赠与时未附加退还条件,判决驳回袁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 袁先生上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被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 袁先生向云南彝良县公安局荞山派出所报案认为对方婚恋诈骗,警方调查后回复称系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本摘要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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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的袁先生称其女友隐瞒真实姓名和自己交往,在自己累计转账9万元之后直接失联,质疑对方以婚恋名义实施诈骗。

  他介绍,自己是2021年通过网络认识对方的,后来二人以恋爱关系开始交往,其间他多次向女方转账。因未达成结婚共识,二人闹掰。今年5月,他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交往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款9.7万余元。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袁先生)在庭审中自认,在其向被告(女方)的所有赠与前,均未向被告说明被告如要接受赠与,必须满足原告提出的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了袁先生的诉讼请求。

  8月10日,袁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两人认识交往多年,通过这次诉讼,他才知道女友“谢某亭”的真名为李某,于是向云南彝良县公安局荞山派出所报案,认为对方进行婚恋诈骗。该派出所处警回复称:其报案情况不属实,反映情况系经济纠纷,民警已告知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8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荞山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袁先生确实曾到派出所报警,并向其出具了接处警登记,如果他还有什么问题,可向派出所进一步咨询。

  讲述:

  网上结识单身离异女子

  交往5年向其转账9万余元

  袁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自己是云南昭通市彝良县人,2021年自己在杭州工地上班,通过网络认识一名叫“谢某亭”的单身女子,女子自称1995年出生,离异带有一个女儿,并在浙江金华打工。不久,两人在网上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袁先生称,自己是奔着结婚为目的去交往的,就答应承担女方的一些开销,向其转发红包并多次转账。

  直到2025年6月,在网上聊了5年后,袁先生在上海工地上班,女友在广东上班,袁先生从上海直奔广东与女友见面。袁先生称,其间,两人并未一起居住,自己住在宾馆,二人见面几天后,因工作原因其回到了上海。

  此后,二人在微信上以“老公老婆”相称,但好景不长,两人因结婚问题发生分歧,袁先生提出女友到自己老家做婚检,对方拒绝,发现与女友结婚无望后,二人闹掰。想要回两人交往期间为对方开销的费用。

  袁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相关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显示,他曾连续两天向女方转账,一笔为5000元,一笔3000元。聊天记录显示,他曾在2025年向女方提出退还2万元,结果被对方拉黑。

上海市警方案(事)件接报回执 受访者供图

  上海市警方案(事)件接报回执 受访者供图

  为了要回这2万元,袁先生还向上海警方报警。他出示了一份《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其报警称:“2021年与一名为‘谢某亭’的贵州女子谈恋爱,该女子离异并有一女儿,恋爱期间二人在广东省见过一面,现该女子在贵州上班,恋爱期间该女子以要供女儿上学为由,向报警人多次借款,共计2万元,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吵架,该女子将其微信拉黑,报警想要回恋爱期间借款,故来所求助。民警已告知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随后,他统计了自己与女友之间的交往费用,共计9.7万余元。

  诉讼:

  结婚无望起诉女方返还转账被驳回

  此时才知对方真实姓名

  今年5月,袁先生将女友“谢某亭”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款97396.389元。

  结果,律师调查发现“谢某亭”真实姓名叫李某。

  袁先生出示了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在原、被告交往期间,原告袁某某向被告李某转账赠与钱财、代付订单。因被告李某无法满足原告袁某某的结婚目的,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其赠与的财产。2026年6月2日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告袁某某自认在向被告李某赠与财物前,并未向被告李某作出如下表示:所赠财物具有彩礼性质或者是以结婚为目的,否则将予以退还。并且原告袁某某对被告李某提交的、双方2026年2月26日的内容为原告袁某某向被告李某发送的内容为“亲爱的对不起,我错了(五个拥抱表情),我之前转给你的所有钱,都是我自愿无偿赠与,属于送给你的,不需要你归还”的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截图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截图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原告(袁先生)在庭审中自认,在其向被告的所有赠与前,均未向被告说明被告如要接受赠与,必须满足原告提出的条件……原告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被告后,所赠财产的权属已转移至被告处,至于是否退还原告,权利在于被告。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报案:

  认为女方隐瞒真实姓名交往属诈骗

  警方回复系经济纠纷

  关于李某的身份问题,判决书表示:“若原告认为被告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对自己实施诈骗,可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追究被告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袁先生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提供的该院民事裁定书载明:上诉人袁某某未在预交上诉费通知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裁定结果为:本案按上诉人袁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此,袁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自己已没钱缴纳案件受理费。

  他说,在长达5年时间里,李某始终以“谢某亭”的名字跟自己交往,一直在欺骗自己,坚持认为对方与自己交往属于诈骗行为。

  8月10日,袁先生向云南省彝良县公安局荞山派出所报案。他介绍,该派出所向自己提供了一份《接处警登记》,处警结果认为其报案情况不属实,系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类案件,民警已告知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云南彝良县公安局荞山派出所接处警登记

  ▲云南彝良县公安局荞山派出所接处警登记

  8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李某,李某表示她与袁先生之间的事情已通过法院审理判决,不想再谈此事。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彝良县公安局荞山派出所,工作人员介绍,已出具相关资料给袁先生,如还有诉求,可报派出所寻求帮助。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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