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法院旁听记:一桩行贿公安局领导而“造”出来的案件
遵化,一座位于河北省东北部、唐山市西北部,被联合国命名“千年古县”的城市。
《三字经》中“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的故事,就发生在五代后周时期的遵化;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清东陵也在这里。
遵化不仅历史悠久、文化厚重,同时也是一座矿产资源丰富的城市。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铁、金、锰、白云石、石英石等几十种,其中铁矿累计已探明储量至少达5.1亿吨。遵化自中唐开始冶铁,在明代已成为北方最大的冶铁基地。
本文中,发生在千年古县里通过行贿“买出来”的案件,也正与铁矿有关。
“买出来的案件”?
——王瑞国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如是说。或许听起来有些尖锐,但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却清清楚楚地呈现了这一事实。
遵化市人民法院(2021)冀0281刑初217号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12月,在遵化市公安局矿山秩序特勤执法大队办理‘袁东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过程中,杨长春利用担任遵化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主管矿业秩序特勤执法大队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詹某请托,在遵化市公安局矿业秩序特勤执法大队门口附近,接受詹某所送现金30万元”。
詹某与袁东原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为此,双方进行了多项民事诉讼,仅裁判文书网上能查询到的裁判文书就有十余份。期间,詹某也在一直举报袁东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
对詹某的举报,遵化市公安局侦查之后,曾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遵公(环安)不立字【2018】0107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决定不予立案。但2018年12月行贿事件发生后,遵化市公安局2018年12月28日又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立案决定。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作出同意立案批示的正是受贿人杨长春。
在案,甚至有一张詹某书写的《承诺书》,其向遵化市公安局承诺,“我自愿承担侦查活动所需的抽水费用、测量费用、鉴定费用及差旅费用等必要费用”。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立案文书,载明的案由正是袁东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但,遵化法院正在审理的这起案件,六名被告人仅系在袁东铁矿工作的人。侦查机关并未对该六人立案,不仅遵化市公安局未立案,甚至改变侦查管辖以后的侦查机关也未对六人立案。
河北省(2017)冀0283刑初396号李志敏等人案,法院仅因侦查机关未对被告人立案即判决被告人无罪。本案六名并未被侦查机关立案的被告人,是否也能获得这样一个无罪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