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两种类型的上访


  一

  上访目前已成为基层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到南方某县调研,找到两个上访案例,很能说明上访的复杂性。

  第一例是赴京上访的案例。案主廖某系城北镇人,老婆是鸽镇人,倒插门到鸽镇当上门女婿,在镇上搞废旧回收。2009年廖某在没有驾照的情况下,开报废旧车将镇上一个干部9岁小孩撞死,交警处理廖某承担全部责任,判赔21万元。但廖某支付11万之后即不愿再支付另外10万元,法院强制执行,他到处躲,一直没有支付余下10万元赔偿。

  2012年11月,廖某以法院追债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为由,怀揣上访材料赴京上访,下了火车,先到天安门游览一下再去上访,结果在广场上被扣,交到省驻京办。省驻京办打电话让县里来北京接访。县里不敢怠慢,当天即组织鸽镇政府、县法院和交警大队一行四人坐飞机赴京接廖某回。

  凡到北京上访都会有赴京上访情况通报,各地都视赴京上访为大问题。鸽镇领导说,他们会经常排查谁有问题没有解决而有可能赴京上访,在节假日或北京有重大活动时,地方要安排盯防可能赴京上访的人。但鸽镇领导做梦也没想到廖某竟会到北京上访。因为廖某赴京上访,鸽镇不仅出了2万元接访费,而且多次受到县里批评,县里又受到市里批评。县和镇两级都积下极大愤怒。接廖某回来后,县镇相关部门开协调会,一致认为对廖某不能姑息,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然后,由公安部门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对廖某实行拘捕,然后由法院进行审判,判了缓刑。判刑前,廖某终于同意赔钱。但悔之晚矣,刑还是照判。

  让县镇对廖某如此愤怒的一个原因是,廖某在自己开车撞死人之前,他与县电力公司的车发生刮碰,手指受轻微外伤,他竟从电力公司弄到17万元赔偿。他不是没有支付赔偿的能力,而是本来就相当刁钻。他以为可以通过到北京上访来摆脱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没想到弄巧成拙。他也因此“老实了”。

  第二个案例是赴省政府上访的案例。具体是,一个孕妇要生产,晚上坐手扶拖拉机从村里匆匆赶往县医院,结果与迎面而来的县住建局轿车发生刮碰,小车速度快,将手扶拖拉机撞到路边沟里,孕妇叔叔高位截瘫。更糟糕的是,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孕妇和他的婶婶被甩在公路上,被迎面开来的县烟草局轿车撞死。这样,一次车祸,三死一伤。交警处理,死者每人赔了20万元,高位截瘫的治疗费由肇事者承担。

  孕妇叔叔有两个儿子。一次车祸,母亲被撞死,父亲高位截瘫,这是多么巨大的打击。尤其是,高位截瘫的治疗和护理费用都很昂贵。肇事者无力承担如此巨大的费用,而肇事单位也不愿无限制地承担医疗护理费用。

  高位截瘫者的两个儿子十分不满,开始找有关部门,无效,到法院起诉,无效。不得已,兄弟俩将高位截瘫的父亲用轮椅推到省政府上访。省里打电话让县委来人处理。县委对此事十分重视,感到若不立即处理可能会出大事,因此召集有关部门,由县里协调,一次性补偿护理费100万元。此事总算有了一个暂时满意的解决。

  二

  以上两个上访案例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第一例上访,上访者很清楚,地方政府担心有人赴京上访,因为赴京上访不仅要求地方派人接访,而且会作为地方政府不良的治理记录被上级记载。因为维稳是一票否决项目。事实上,为廖某赴京上访事,县委县政府多次被上级批评,而鸽镇又多次受到县里批评。鸽镇镇委书记和主管信访的人大主席都直呼冤枉,因为在每个月召开的维稳形势分析会上,分析排查维稳的安全隐患,从来没有想到廖某会去上访。他们认为,廖某拒绝赔偿余下补偿是完全无理的,却没有想到廖也会借维稳一票否决来要挟地方政府。结果,县镇两级在如何处理廖某的上访问题上达成高度共识,就是严格依法办事,具体就是以廖某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而判刑。在原则问题上的坚持,使廖某付出了本应付出的代价。这个案例说明上访制度不应作为无赖要挟地方政府的手段。

  第二例上访,如果没有上访制度,由高位截瘫者的两个儿子找有关部门,甚至到法院起诉,可能都很难解决问题。农民到法院起诉,能不能赢还不一定,即使赢了也不一定可以解决问题。因此,到省政府上访是弱势农民的一种权利救济策略。县委因此高度重视,较为合理地解决了补偿问题。

  也就是说,上访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可以为弱势农民提供一种法律以外的救济途径。但也正是因此,上访又有可能被一些刁钻无赖所利用,这些人试图通过上访来要挟地方政府,以获得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其中最典型的是谋利型上访和要挟型上访。若对这些上访不坚持原则,地方政府只是为了暂时平息问题而一味妥协退让,这样的上访就会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终将无路可退。

  造成以上上访问题的原因是,中央事实上不可能实质性地介入到农民上访诉求的合理不合理裁判,中央只可能将赴京上访的农民打发回原来地方政府解决办理,同时由中央记录各地上访人数批次,以作为地方维稳一票否决的依据。因为担心被一票否决,各级地方政府都不愿意本地人赴京上访,各级地方政府因此有着强烈的“矛盾不出地方”的愿望。为了减少上访,化解矛盾,尤其是对一些老上访户,地方政府就可能采用灵活的办法,丧失原则,以“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结果就是,这种解决上访问题的办法会极大地鼓励其他人上访。

  三

  关于上访,当前具有重大全国影响的两个案例的教训尤其值得记录。一是“上访妈妈”唐慧案,一是广东“乌坎事件”。

  唐慧案中,因为唐慧女儿被强奸,唐慧采取了很多极端手段上访维权,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女儿被强奸,感情上受到伤害,唐慧要求司法部门严惩强奸者,这无论是从感情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应当支持的。但唐慧仅从个人愿望出发,不顾及具体法律规定,采用极端手段干预司法本身却是违法的,对这样的违法行为理应采取法律措施。可惜在媒体舆论的支持下面,唐慧的极端行为包括其中大量的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得到处理,反而被冠以“上访妈妈”维权的形象。唐慧案就成为了鼓励极端方式维权的活教材。

  “乌坎事件”中,有人组织村民冲击政府,火烧边防派出所,打砸警车,这些都是严重违法行为。广东省委在处理乌坎事件中一味采用“和谐”手段,不分清红皂白,村民冲击政府火烧边防派出所的违法行为不仅不追究,组织者还成了英雄,在接下来的村委会选举中当选村干部。乌坎事件应该有两个方面,一是诱发乌坎事件的原村干部卖地账目不公开的问题,二是一些人组织村民冲击政府打砸抢的问题。前者是否确实需要调查,后者打砸抢则是确实。奇怪的是,广东省委工作组进驻乌坎后,发现前者事情本身比较复杂,其中有原村干部账目不清楚甚至贪污腐败的问题,原来的村干部当然就应该负责任,即依法查账,依法抓人,依法判刑。后者打砸抢行为,一般不明真相群众可以不予追究,但领头者却是一定应负责任的,即要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委工作组进驻乌坎后,不仅不追究打砸抢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反而让他们当选为村干部,这样就严重地违反了法律,严重地破坏了秩序。这样处理无疑是昭告世人,只要打砸抢打着维权的幌子,动员足够多不明真相群众参加,并让打砸抢影响足够大,打砸抢就不是违法,打砸抢就不用承担责任。

  乌坎事件的处理本来应该理是理、法是法,前任村干部违法卖地,贪污腐败的,应该依法查处,组织村民打砸抢的闹事者也应为其打砸抢负刑事责任。现在媒体的报道中,却几乎看不到乌坎前任村干部违法贪污腐败的报道,而到处是组织村民打砸抢闹事者当选村干部后治理村庄的酸甜苦辣。这岂不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莫大讽刺!

  2013年8月16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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