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锡良:“张文中案”能否推动普法教育?


  最近几天,极具影响的“张文中案”占据了资媒醒目位置,它被所有大佬们称为“标志性案件”,它是对私营企业历史问题的一次大松绑,赢得的“资心”绝对够喝彩一阵子。

  作为百姓,我觉得,不管对穷人、富人、官人,不管对国企、私企还是外企,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标准一致才是公理,并不要强调什么原罪不究。我们反复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哪来的不究道理?

  法律上的话也不要说得太模糊,比如说“不要把一般违法看成犯罪”。一般违法越过了界限,当然就是犯罪。问题是,这个“一般”的伸缩性,法律界定严密吗?如果严密,怎么会出现如此颠覆性的判决结果?

  认认真真地看了最高法的新判决书,感觉还是有些困惑,因本人不是专业人士,就只能以百姓情怀问点非专业的问题,以便接受普法教育。

  1、新判决书在谈到技改贴息是否违法犯罪的时候,有这样一个表述: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经有所调整。

  我就想问:原判决书认定物美不合法时,提到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判决书说政策已经有所调整,能否将新调整的政策也公布一下?方便百姓对照,看看新政策到底是否支持新判决。没有对比,很难一口咬定旧判决就是胡来,总不能讲这是WTO的新规定吧?

  2、讲到企业信息化建设贴息贷款是否专款专用时,新判决是这样讲的:物美集团把信息化项目贷款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而得出信息化项目没有实施的结论,依据不足。

  我就想问:这笔贷款按要求是专款专用的(最高法在新判决中也提到),这么大的贷款额,本该专款专用,它没有专款专用,什么事都没有?就只算一般违法?如果只算一般违法,情节又适合套用哪条法律?新判决中未提到。再扩大一点范围讲,如果所有的专款专用项目都如此这般,中央的政策出了海,又能怎样?

  3、新判决书中提到:物美集团虽然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申请信息化项目贷款违反了有关规定,但不是为骗取贴息资金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也不能据此得出信息化项目是虚构的结论。

  我就想问:用虚假合同骗取了大额贷款不算诈骗,好,姑且可以认为是一般违法,权当善意的欺骗吧!但是,贷了以后,你总得按要求使用吧?用虚假的方式取得,又不按要求使用,还不算是欺诈?构不成欺诈,那又适应哪条法律?若按此信息导向,我怀疑“吴小晖案”真有改判的可能性。

  4、新判决书讲到:物美集团支付给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因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我就想问:物美集团为什么要单独送个人30万元?这30万元的确切法律定义是什么?是不是企业想送谁就送谁?这种规则若不违法犯罪,各类企业今后是否可以效仿此行为?

  5、新判决书:物美集团向李某某公司支付500万元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因为没有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且该笔款一直在李某某的帐上。

  我就想问:无主观行贿故意,为何要付500万?数字很大啊!这500万到底属什么性质的付款?他为什么不向别人打款500万呢?那谁能分析一下他当时送500万的“主观故意”到底是什么?能否给这500万一个特别确定的法律定义?“主观故意”真是有些学问。

  6、新判决书讲到有关泰康和物美之间的申购新股打款一事时用了几个“不清楚“:由于缺乏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 股票账户的交易记录等证据,账户内余额是否为申购新股所得盈利不清,且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也不清楚,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盈利。

  我就想问:单位之间可直接转钱进行申购新股吗(保险资金)?不需要正常审批程序?哪怕是企业内部程序。是否调取了当年的双方决策过程?在信息时代,且年代并不久远,竟然还“缺乏交易记录”、“盈利不清楚”和“资金流向不清楚”? 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盈利。这几样东西全查不到,就我个人分析,是不愿意相信的,企业销了证据,金融系统间的交易记录还能全销掉?无证据证明张文中等人占有,当然不能判罪。

  有人会问:最高法的判决很权威,为什么还要问那多问题?

  我想讲的是:

  A、不管是原审法院,还是最高法,都看不到案件调查的原始证据链接,即使是最高法的审案,也很难从简短的判决书中找到令人信服的证据,整个案件就是一部温柔曲,全是和谐的企业经营。该案之前也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难道所有案情都判错了?所有法官都没有吃准政策和法律?所有证据都不支持一二审结果?最高法的新判决书表述让我感觉各级地方法院简直就是法盲,要不,怎么就全错了呢?

  B、希望所有曾经涉案的私营企业都按照这个标准去复一下陈案,也许会有收获。

  C、希望全社会各类企业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都以此案为参照,虽然中国法律不是案例法,但这个标准,也算得上是法律依据。全社会接受普法教育不是坏事。

  特别指出:

  如果案件真相确如最高院所查,那么,所有办此案的当事人都应该被亮相并被处理,几项罪名均不成立,是怎么依法办案的?这些法官理应全下岗。如果有背后指使者,也应该对干预司法的人进行依法处置。

  不再多谈本案了,想聊聊案外的感想。

  这个“判决“已经得到了几乎百分百老板们的盛赞,它清楚地表明了法律对资本发展尽情呵护的大方向。

  法律这个东西,大家可以认为它是有用的,但它又是动态的,它是人定的,也可以被人改,还可以被人解读,在不同的时势下,“定、改、读”都得因应不同的阶段性需要,有时候,一条命可能还抵不上一只鸟,有时候,“不知情”可能也属“主观故意”,就看这些标的物落在谁的头上。

  其实,我对经济案件的对错毫无兴趣,只对对错改变的历史进程有兴趣。

  写于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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