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锡良:“张文中案”能否推动普法教育?


  最近几天,极具影响的“张文中案”占据了资媒醒目位置,它被所有大佬们称为“标志性案件”,它是对私营企业历史问题的一次大松绑,赢得的“资心”绝对够喝彩一阵子。

  作为百姓,我觉得,不管对穷人、富人、官人,不管对国企、私企还是外企,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标准一致才是公理,并不要强调什么原罪不究。我们反复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哪来的不究道理?

  法律上的话也不要说得太模糊,比如说“不要把一般违法看成犯罪”。一般违法越过了界限,当然就是犯罪。问题是,这个“一般”的伸缩性,法律界定严密吗?如果严密,怎么会出现如此颠覆性的判决结果?

  认认真真地看了最高法的新判决书,感觉还是有些困惑,因本人不是专业人士,就只能以百姓情怀问点非专业的问题,以便接受普法教育。

  1、新判决书在谈到技改贴息是否违法犯罪的时候,有这样一个表述: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经有所调整。

  我就想问:原判决书认定物美不合法时,提到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判决书说政策已经有所调整,能否将新调整的政策也公布一下?方便百姓对照,看看新政策到底是否支持新判决。没有对比,很难一口咬定旧判决就是胡来,总不能讲这是WTO的新规定吧?

  2、讲到企业信息化建设贴息贷款是否专款专用时,新判决是这样讲的:物美集团把信息化项目贷款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而得出信息化项目没有实施的结论,依据不足。

  我就想问:这笔贷款按要求是专款专用的(最高法在新判决中也提到),这么大的贷款额,本该专款专用,它没有专款专用,什么事都没有?就只算一般违法?如果只算一般违法,情节又适合套用哪条法律?新判决中未提到。再扩大一点范围讲,如果所有的专款专用项目都如此这般,中央的政策出了海,又能怎样?

  3、新判决书中提到:物美集团虽然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申请信息化项目贷款违反了有关规定,但不是为骗取贴息资金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也不能据此得出信息化项目是虚构的结论。

  我就想问:用虚假合同骗取了大额贷款不算诈骗,好,姑且可以认为是一般违法,权当善意的欺骗吧!但是,贷了以后,你总得按要求使用吧?用虚假的方式取得,又不按要求使用,还不算是欺诈?构不成欺诈,那又适应哪条法律?若按此信息导向,我怀疑“吴小晖案”真有改判的可能性。

  4、新判决书讲到:物美集团支付给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因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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