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历史上的共同体


  之前有文章谈到“单位共同体”,很多年轻的朋友不太明白,略作解释。

  当年的“单位共同体”,在城市以“国营企业”为主要形式,在农村以“人民公社”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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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企业”对当年的工人来说,并不仅仅是一个“领工资的地方”,还是工人的生活共同体、文化共同体。

  一家国营企业的“标配”,在理想状态下,不仅要有车间、仓库,还要有食堂、俱乐部(包括图书馆和进行文艺演出的地方)、澡堂、托儿所、医务室等等,一些大型国营企业,还有附属学校、武装部和民兵营等,到了七十年代,“七二一工人大学”也兴起了。

  简言之,一个劳动者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一切,在这样的“共同体”中,基本都可以得到满足。并且,企业也基本没有权利开除工人。

  当年国企之所以发展成了劳动者的“命运共同体”,变成了“社会”,是基于如下理念:

  1、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凌驾于“社会”之上,靠榨取社会养肥自己;社会主义社会则要建立起“社会”对“资本”的驾驭与统治,把社会从资本的压榨下解放出来;

  2、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他们所享有这些权益与保障,是做为“主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3、社会主义要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把人变成生产利润的工具,变成“单向度的人”。

  与这种状况相对应的文化,则提倡“以厂为家”、“爱厂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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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庸讳言,当年的国营企业并不是完美的,发展的过程中也充满了矛盾和斗争,但其存在的各种问题可以通过强化管理、增强劳动者主人翁意识以及民主权利的方式逐步改善。

  在下面这幅出自工人画家之手的油画《沸腾的钢城》中,作为企业的鞍钢被表现得像纪念碑一般雄伟、像圣地一样充满激情,可见工人对工厂的感情。

  关于这些,大家也可以参阅著名作家曹征路的小说《那儿》【点击阅读】,也可以看看电影《钢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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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公社的情况,和国企有很大不同。

  五十年代后期,经过一系列艰辛探索之后,公社所有制形式被确定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约略相当于今天的自然村)为基本的所有制单位。

  这种状况,主要是考虑两个因素:

  第一,当时共和国的任务是快速工业化,国家要通过“剪刀差”从农村提取剩余发展工业,还没有到“城市反哺农村”的阶段;

  第二,农村发展也不平衡,“队为基础”可以防止相对富裕的村庄的财产被平调到比较贫困的村庄。

  但按照毛主席的构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公社的所有制水平也要逐步提高,最终跨入全民所有制,使农民和工人一样也享受国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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