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帅军:中国足球为啥老不行?最高检披露体坛腐败


  [来源丨侠客岛 人民日报海外版旗下账号]十八大以来,反腐一直是中国政治治理的重要主题,无论是“打老虎”还是“拍苍蝇”,都极易引起舆论热度。

  近日,最高检察院内刊刊发了一篇名为《中国体坛高层触目惊心的腐败》的文章,信息量巨大。它深刻揭露了中国体坛从运动员选拔、比赛结果操控、赛事审批等各个领域的腐败。其中既有肖天这样的体育总局原局级领导干部,也有俞丽、沈利红等的分管领导干部;既有强势的队伍如国家跳水队,也有传统的弱势项目中国足球……

  总而言之,触目惊心。特将此文推荐给大家,原文太长,略有编辑。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中国体育界,很多金牌项目的背后,都有一个“两面性”的人物。一方面,他们引领队员在国内外赛事上取得骄人战绩,为竞技体育做出重要贡献;而另一方面,他们又在各自的圈子内拥有很高的权威,掌握着运动员的“生杀”大权,甚至操纵比赛,参与各类腐败行为。

  与此同时,是各种腐败的外化表现,“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运动员参赛选拔黑幕”、“选手年龄造假”、“操纵干预比赛”、“明星运动员商业代言纠纷”……这一系列事件的背后,都有着深刻的体制问题。

  总的来看,问题可以分为三类。

  (一)选拔黑幕

  2012年伦敦奥运会,中国举重队曾经发生过一桩丑闻。

  众所周知,中国举重队一直是奥运会的“金牌大户”,北京奥运会中,中国女举派出4人全部夺冠。但在伦敦奥运会女子53公斤级举重比赛中,名不见经传的湖北选手周俊三次抓举全部失败,创造了中国举重队在奥运会历史上的最差战绩。

  这一“失误”,可不仅仅是“失误”。业内人士透露,在竞技体育中虽然实力是第一位的,但在不少绝对优势的项目上,派谁去都能拿奖牌的情况下,国家队运动员的选拔就成为一个利益攸关的问题,由此更容易引发一些私下的权钱交易。

  这一次的事件也不例外。经查,背后原因在于,湖北体育局认为周俊训练比其他运动员好,坚持“保送”周俊参赛,国家举重队高层为照顾湖北这个“奥运名额”,结果出现了意外。

  很明显,周俊“交白卷”是不透明的选拔机制结出的“恶果”。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思源总结为:在王牌项目上,出现了“让你上,拿金牌;不让你上,你无名”的诱惑;在水平一般的项目上,也存在“不花钱就难入选”的“潜规则”。

  这不是个例。即便是在足球这一“丢人”的项目上,也是腐败到极致,每一届国家队队员的大名单都充满了是非争议。事实上,早在2014年,中纪委就曾点名中国足球管理乱的现象。

  而改变国籍、代表韩国队出战比赛、炮轰中国国家队的乒乓球选手唐娜,更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一个案例。

  唐娜13岁进入国家青年队、1996年夺得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冠军,但却在国家队中,一直无缘参加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随后她改变国籍、远赴韩国打球,后在韩国乒乓球锦标赛上10战全胜,名列女单第一。

  “在中国,我永远没有机会。中国乒乓球协会并不是通过选拔赛,而是提前指定有潜质的选手进行集中培育。”据媒体报道,唐娜甚至曾说出韩国才是其祖国,希望代表韩国打进奥运会的话,引发巨大争议。

  争议暂且不论,一个好好的中国运动员,最后选择改国籍、跑到国外打球,我们的体制是否应该深刻反思一下呢?

  (二)操纵、“内定”

  操纵比赛,被圈内人士认为是体坛腐败的第二大“恶疾”。

  例子数不胜数。

  在第十二届全运会上,为了“照顾”东道主辽宁队的“金牌任务”,国家花游队前“掌门”俞丽先后收受了辽宁游泳中心主任20万元的贿赂,结果导致花游项目出现重大打分纠纷。而据称,此前就有人放话“辽宁组合一定会得到金牌”。

  无独有偶,十运会上,因与中国跳水队的某领导“交恶”,跳水名将田亮尽管有十分完美的入水表现,但却只有一位裁判打出了9.5的高分,其余均为8.5。后来才知道,这是某位体育界高层的授意。而给出9.5分的裁判,则最终失去了“最佳裁判”评选的资格,不久后辞职。

  后来,圈内一赫赫有名的跳水国际级裁判林某对媒体透露:“跳水裁判近乎傀儡状态,上面想让谁得金牌,就会授意裁判多打分,压其他对手的分数。比赛都是有很多替补裁判的,你不听话,不用你就行了。”

  一名体育界知情人士告诉《方圆》记者,类似于跳水、花游、体操等主观打分项目,由于缺乏统一计量的客观标准,裁判主观判断性较强,而一些项目内部人士又有极大的影响力,这就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中国足球更是反面的典型。业内人士称:“贿赂高官,买通裁判,甚至买通对手打假球、打黑球,都是一些足球俱乐部的惯用手段”。谢亚龙、南勇、杨一民三位中国足协前主(副)主席,就是因操纵足球比赛收受贿赂而被捕入狱;著名“金哨”裁判陆俊,在刑拘后交代“自2011年全运会足球比赛就开始和足协官员勾结吹假球”。

  “还有的省份,为了多拿金牌,私底下搞利益勾兑。”知情人士举了一个例子,在某年冬运会的男子速滑赛场上,来自两队的四名选手按照次序比赛进行了一圈又一圈, 却丝毫不见短道速滑应有的冲刺与追赶等刺激场面,现场观众直呼“太假”。

  这一“奇景”被业内人士解读为“金牌内定”。因为这场比赛内幕复杂,按照比赛规则,领先选手夺冠有利于两队的利益。

  (三)审批、经营

  另一个体制障碍,是赛事审批。大到运动会、锦标赛的举办,小到民间的一个商业赛事,都需要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批。

  “连企业举办一个三人篮球赛,都需要篮协审批,这是不可想象的。在国际上,奥运会、NBA等赛事都是非政府机构举办、市场化运作,根本没有官方审批一说。”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看来,这就是变相的“权力寻租”,体育总局和各地的体育主管部门,已经形成庞大的“利益链条”,将其变成牟取部门灰色利益的工具。

  这一点,篮球明星、全国政协委员姚明,也曾在“全国两会”中提到。他认为,在当下发展阶段,体育赛事审批并没有存在的必然理由。

  姚明指出,赛事管理和审批费往往由各个运动项目的管理中心收取,标准千差万别,极易滋生腐败;而体育管理部门以行政之手,干扰了本可以由市场调配的资源配置,也在客观上形成垄断,严重阻碍了社会力量办体育的热情,造成人为设立办赛“门槛”的事实。

  姚明的这一建议被当年政府工作报告采纳,但业内人士认为,各级体育部门已实行赛事审批多年,想要从内部改革,拿掉这块“利益蛋糕”,肯定困难重重。

  事实上,直到中央巡视组点出“赛事审批不规范、不透明,凸显部门利益”等问题,体育总局才被迫整改表态,“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除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等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事项的少数特殊类型体育赛事之外,其他赛事一律不需审批”。

  除了赛事审批,一些商业赛事的经营也很混乱,比如中国足球一系列腐败丑闻中,足协官员在赞助商洽谈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的“猫腻”也一直不绝于耳。可见,体育赛事的经营,已经成为部分官员“中饱私囊”的“利器”。


 

  (四)思考

  究其原因,问题还是出在体制上。

  “在现有体制下,体育总局下面的各项目中心不仅是行政机构,还有事业单位,还兼有社团,一些中心还经营着企业,可以说是一个’四不像’体制。”乔新生比喻。

  权力滋生腐败。这种体制下,从制定行业的法规条文到选拔运动员、教练,从审批体育赛事到举办体育活动,从判定赛事纠纷到体育奖金的发放,其无一不囊括其中。这自然会不断强化自身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为体坛腐败创造了温床。

  乔新生介绍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受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管辖的各个单项体育协会都是社会团体,而非政府机构。有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章程中,明确禁止各国单项协会在运作中受行政干预。”这一规定,无疑就是要避免“政企一家、管办不分”的局面。

  还是足球的例子,可以说其推行职业化已经二十年了,但还是处于“市场运作商业化、管理行政化”的状态。有评论就认为,泱泱大国之所以足球水平老上不去,就是这种体育体制的“先天性缺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管办不分”还很容易导致官员兼职现象严重。比如落马的体育大佬肖天,除了体育总局副局长的身份,他还兼着中国奥委会副主席、国际击剑联合会终身荣誉委员、中国击剑协会主席、中国滑冰协会主席、中国马术协会主席、中国体育战略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篮联副主席等数职。

  这么多职位在身,毫无疑问,为官商勾结、钱权交易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机会。

  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 肖天

  怎么办?

  乔新生分析,回到问题的原点,只有通过改革体制、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首先,必须要扭转“金牌至上”的错误政绩观。当下为什么会出现各类公然违背体育精神、体育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前,我国竞技体育的运行模式和考核体系,是以金牌为导向的。金牌的多少,与地方体育官员的升迁、运动员的前途、教练员的奖金等利益链条直接挂钩。

  被誉为体坛“反黑斗士”的浙江省前体育局局长陈培德,曾犀利指出:“有一种腐败,唯独体育界有,别的领域没有,就是竞赛。竞赛中的腐败不是个人行为,往往是集体行为、组织行为、政府行为。”这无疑十分危险。

  在此基础之上,还要将体育改革发展纳入法制轨道。

  在田思源看来,我国体育法治现状目前存在“四化”短板——立法迟延化、执法利益化、监督形式化和司法边缘化,这一切都为体育腐败提供了条件。

  “《体育法》作为行业根本法,大多数都是原则性规定,类似于操纵比赛问题、仲裁纠纷问题、运动员和裁判选拔问题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现有体育法律体系尚不能有效遏制体育腐败的蔓延,依法治体的局面还远未形成。”

  在田思源看来,及时修改《体育法》,制定《职业体育条例》、《体育竞赛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规范,以明确职业体育违纪、违法的法律责任,完善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刻不容缓。

  来源丨侠客岛(人民日报海外版旗下账号)

       【文/尹帅军,80后青年作家,红歌会网专栏学者。原载微信公号“尹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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