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懋仁:如何认识中国当下所存在的各种类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就是说,我们的公有制经济,是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关系的。而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
在宪法中,没有提到民营经济的概念与范畴。如果按字面来理解,与民营经济相对的,应该是国营经济,或者也可以说是公营经济。但是与公营经济,或者说是公有制经济相对的就应该是非公有制经济。这里的问题在于,民营经济是不是就一定是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相对的还有一种说法,即所谓官营经济。当然现在我们不用官营经济的概念,在清朝洋务运动的时候,是有所谓官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相对。那时的民营经济,主要是指我们今天理解的私营经济。而我们今天所说的个体经济,在洋务运动时代,可以说是一种民生经济,但不是当时那个由拥有较为雄厚资金的老板所经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经济。
今天我们所说的民营经济,是不是包括个体经济呢?这似乎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这就是说,民营经济是只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经济呢,还是也应该包括规模较小的个体经济呢?这似乎也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如果说起国营经济,或者官营经济,是指我们今天所说的公有制经济关系中的全民所有制经济,那么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似乎不应该划在国营经济的范畴之内。而我们所说的民营经济往往没有特别明确的界定,那么这个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否也可以算作民营经济的范围之内呢?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我们日常工作以及有着经济政策的说明中,公有制企业一般都是特指为国有企业,有时也包括地方国有企业。但是有些适用于国有企业或者地方国有企业的政策,或者某些要求,不一定就适用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且,我们现在的一些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具体政策,对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不确定是适用还是不适用,而且对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肯定也是有具体政策的。但是在范畴上有没有区分,或者应该怎样区分,似乎并不非常清晰。
这就是说,我们在讲国有企业的时候,主要是在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讲民营经济的时候,主要是指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私营企业。而大量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企业似乎都被某些部门所下达的政策范围给忽略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