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贵生:谈谈对“政治敏感性”话题的理解
谈谈对“政治敏感性”话题的理解
郝贵生
近些年来,网络组织发展迅猛。为规范管理,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规定》,笔者基本赞成,其原因如下:
第一,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互联网群组其连接组织成员的特殊关系尽管不同于以往社会任何其他社会组织。但人是有社会性的。这种互联网群组也必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社会组织中,其成员一定有权利、义务,同时也有责任。责任的含义有二:一是自觉自愿为组织做奉献,二是组织活动中一旦出现问题,其成员特别是负责人一定要承担受批评和程度不同地受惩罚、制裁等责任。
第二,唯物史观认为,任何民主、自由都是有条件的。互连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互连网群组中的任何成员当然也包括群组的群主其言论和行为也必然受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制约。如果违法违纪,受到批评、制裁也是必须的。不仅互联网,任何场合、条件发布违法违纪的言论都是错误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不许发布或受到法律规定和道德谴责的内容,这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言论、行为内容应该是有共同性的。因此《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微信群要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包括群里普通成员尤其是群主(当然这里的群主与其它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完全相同。这不是本文的阐述重点,不再赘述)。
但笔者在网上和微信群、微信圈中也看到一个似乎是《规定》的补充内容的一种“消息”千万不能发的帖子,也是某些权力者要求下属不能发表和转发的消息和帖子,即“政治敏感性话题”不能发。那么笔者的疑惑就产生了:究竟什么是“政治敏感性话题”?社会生活中究竟哪些内容属于“敏感性话题”?“敏感性话题”都等于违法违纪吗?为什么“敏感性话题”一律不准发呢?……。如果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话题不能发,其含义非常明确,也比较好操作。那么“政治敏感性”究竟是什么用语呢?什么样的话题属于“政治敏感性”呢?“政治敏感性”话题究竟是真理还是谬误?用一个非科学的“术语”规范和界定网络内容,这本身就不是科学的摆事实讲道理方方法。
笔者查阅了《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第906页对“敏感”一词做如下解读:“生理上或心理上对外界事物反应很快:有些动物对天气的变化非常敏感。他是一个敏感的人,接受新事物很快。‚易于引起反应的:征地拆迁是个敏感问题。”从这个解读可以看出,“敏感”一词既是一种生理活动,也是一种心理活动。无论作为生理还是心理活动,都有“敏感”主体和“敏感”客体。从接受外部事物反应的“敏感”主体看,有反应相对快的,有反应相对慢的。于是人们把对外部事物反应快的人称之为“敏感性”的人。从“敏感”客体看,有些事物容易引发他人反应,有些且不易引发他人反应,甚至完全引发不了他人反应。于是人们把前者就称之为“敏感性”事物。但在辩证法看来,“敏感”的主体和客体都是相对的。一个“敏感性”的主体对这一类“客体”事物反应很快,对另一类“客体”事物就不一定反应很快,甚至完全没有反应。同理。作为“敏感性”客体可能引发某些“主体”人的较快反应,但并一定容易引发其他“主体”人的较快反应,甚至完全没有反应。那么究竟哪些事物引发哪些人的“敏感性”行为,既取决于“敏感”客体,也取决于“敏感”主体。这就必须坚持辩证法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一般来说,一个事物作为客体能否作为“敏感性话题”及能否引发作为“主体”的人“敏感性”特征,既取决于“客体”自身的性质特别是对“主体”的利益关系,也取决于“主体”自身的素质、利益需求、立场、世界观、思维方法等因素。离开这些具体条件、因素,根本无法抽象界定哪些事物是“敏感性”话题,哪些是非“敏感性”话题。从笔者对“敏感”一词的理解中可以看出:“敏感性”的心理或活动既不是法律用语,也不是道德用语。同理“敏感性话题”也同样不是法律用语,更不是道德用语,不是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真假的判断。因此“敏感性话题”在互联网特别是微信群、微信圈中“不能发”的理由究竟为什么?究竟是哪家的法律内容和道德内容呢?为什么作为“敏感性话题”的内容就不能发表和转发呢?这一条内容究竟出自谁之手?禁止“敏感性话题”的提法本身究竟是道德问题?法律问题?还是发布此规定者的自身立场、世界观和素质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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