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建立异地审查再审程序,从根本上减少冤假错案
根据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375个因上访而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分析可知,上访者已经成为了刑事治理的对象,他们成为了刑法惩治的目标。2013年后的这一政策转型使得信访治理发生了一个实质的转变,从权利救济、社会治安问题转化成刑事犯罪。这一政策转型看不能有效解决基层政府权威流失和访民社会动员威胁问题。
新的稳定逻辑应该是: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有权利的保障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会的稳定。这是解决社会稳定问题的治本之道。就此意义而言,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单纯维稳,不解决具体的利益问题,是治标不治本,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久而久之还会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
当前,信访作为权利救济的合法机制, 其存在和运作本身就为访民提供了一个全国性的平台。一些访民在上访的过程中熟悉了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其他访民提供信访代理的服务。信访不仅是访民信息分享的机制, 它也成为了访民政治动员的渠道。来自全国各地、五湖四海的上访者齐集北京,他们因为真实的或放大的冤屈,在相互倾诉中寻求安慰,在分享经历中建立信任,并且为了互相援助而一起行动。
因上访引发的突发事件在访民中传播非常迅速。访民因为在地方遭遇到的不公,在接访中面临的冲突,在北京上访时可能遭遇的冷落、歧视乃至于侮辱,类似的背景、相同的命运,希望问题得到解决的共同意识, 使得访民成了一个具有高度自我意识,以经济诉求为主,兼及政治参与诉求的群体。这样一个心怀不满而零星聚集起来的群体,就政权角度而言,无疑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信访终结而寻衅滋事,是对于这种威胁的一种回应。信访治理从此由社会治安转入刑事政策,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信访的刑事解决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刑法阻吓牟利性上访,它对于申冤型上访仍然无能为力,基层政权一旦将其应对上访者的手段从训诫、行政拘留、曾经的劳动教养扩展到刑事处罚,它们对于这个新手段的滥用和误用必将引发新的上访。这一转变是否能够解决政权弱化的现实危机和社会动员的潜在危险。
目前,纠正冤错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说再审程序,在程序设计上是有一定问题的。案件再审复查一般是由原办案机关包括法院或检察院启动,也就是说,谁办的案,自己复查、自己启动。
这种情况下让他们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很难。比如聂树斌案,他的家人申诉了多年,河北司法机关多次驳回了申诉,认为这个案件没有错。这个案件最终能够得以纠正,就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进行复查,发现了确有问题之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启动了再审程序,才把这个案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