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德强的绝望——“你看我喝了药,10分钟了没有人管没有人问……”
我们先回顾一下,金德强是怎么死的?
4月5日那天,金德强驾驶货车进入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治超站岗亭接受路警联合检查。
在检查的过程中,被告知其车载的北斗定位系统未在线,然后将其车引导进治超站内先停下来,再让货车司机拿着证件去证照室接受处罚。
随后,金德强先是到附近的供销社里购买了一种名为“敌草快”的农药,然后返回到接受处罚的证照室窗口,询问像他这样的情况,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于是就发生了这样一段有视频记录的对话:
金:哎您好,我这怎么处理啊我这个。
工作人员:你这个咋回事啊!
金:掉线儿,能照顾么?
工作人员:北斗不在线,罚款2000。
在这之后,就出现了我们所看到的新闻:金德强服农药自杀,并留下这样一封遗书,
好了,根据上面的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我们首先会产生第一个疑问:这个处罚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现在可以找到的法律依据是这样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37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38条规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他们判定金德强存在恶意的人为干扰或屏蔽北斗定位系统,因此才有了2000元的罚款依据。
好了,既然确定了这一点,那么我们的问题马上就来了:在这次金德强的自杀事件中,请问相关人员一开始是如何判定金德强恶意人为损坏北斗定位装置的呢?
北斗定位系统掉线的原因并不复杂,在新闻出现以后,立刻就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科普了北斗掉线的几种情况:
首先,北斗系统本身是不会掉线的,如果说没有监测到信号,那问题只能出在终端上。而在终端上就有这样三种可能性:
第一:搭配的记录仪质量差,容易有接受不到信号的情况,掉线;
第二:运营商的信号在某些路段会出现无法接收的情况,掉线;
第三:就是上述管理办法第38条所描述的情况:人为拔线、损坏定位装置等行为,造成掉线。
既然存在以上三种情况,那么如果要按照2000元标准去处罚,就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证明货车司机金德强存在恶意损坏的情况,因为只有他恶意损害了终端装置,比如说拔线、拔信号卡等等,才能够按照第38条进行处罚。
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金德强存在恶意损害监控装置的情况,那么这种处罚就是没有依据的,如此一来公理何在?难道不需要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这是在金德强喝药自杀之前的疑惑,我们还有一个在金德强喝药自杀之后的疑惑。
金德强喝药之后的情况,调查通告里是这样描述的:
“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其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事先购买的农药快速喝下。证照室工作人员发现金德强喝下的不明液体是农药后,及时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这里面关键点就在及时二字,什么叫“及时”?
我们先看看记者采访的金德强的哥哥是怎么说的?
金德强的哥哥金先生说,5日15时30分许,金德强在超限检查站办公室走廊里喝下药物。17分钟后被送往医院救治。5日23时50分许,因抢救无效去世。事后,他从一个老乡处得知,其弟弟喝药后,在一个跑车群发布视频称,“你看我喝了药,10分钟了没有人管没有人问。”
如果我们从这段话来看,那么所谓的“及时”,恰恰不是什么“及时”,而是“拖延”。
金德强喝药,不是一个人跑到没有人的地方喝的,他就是在处罚机构里面喝的,瓶子都摔了大厅一地,难道“10分钟没有人管没有人问”叫及时吗?
那么有人立刻会说了,金德强哥哥说的话也不一定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吧?
其实这个一点都不难调查,只需要把视频拿出来,看看喝药的时间,再看看打电话报警和拨打120的时间,及不及时我们不就很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