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黄峥的PDD还是PDD,没有马云的阿里还是阿里
面对巨大的舆论漩涡,黄峥“激流勇退”了:
面对争议,马云似乎也要“激流勇退”了:
有网友问:没有了黄峥的拼多多,还会是原来那个拼多多吗?没有了马云的阿里,还会是原来的阿里吗?
答案其实已经写在了原来的文章里:
马云本身就是一个资本家,然而放到整个阶级,他也仅仅是一个代理人或曰“承受怒火的代言人”。
笔者此前一直的“催更”对拼多多用工情况的调查,如今快四个月了,调查结果还没见到,却看到这样一则有关个体劳动裁决的消息。
昨天,职场app“脉脉”上,一位自称“前PDD员工”的网友发了一段消息,似乎是关于一场劳动仲裁官司的:
那个被辞退的PDD前安全员“@Flanker_017”还提供了另一位员工的仲裁遭遇:
内容的真伪大家自行判定,仅从裁决内容来看,这里提到了两条:
1、资方管理者仅在口头上要求加班,劳方仅凭考勤记录难以证明被资方要求加班;
2、劳方加班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方批准才算加班,否则只能算作“自愿加班”,自愿加班没有加班工资。
这恰恰印证了笔者之前文章反复指出的问题:
某大厂老总说,“我们没有996,没有007,公司工作时限有规定,超过这个时间就没有工资了”——换个话讲,就是“我们规定‘工作八小时’,你们自己‘犯贱’,‘自愿加班’,这能怪我吗?”
互联网大厂正是通过所谓的“自愿加班”,肆无忌惮地突破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还不用支付1.5倍或双倍的加班费。
员工加班是否存在,这是“秃头上的虱子”,从“事实”层面很容易判断:
员工猝死事件发生后,拼多多深陷舆论漩涡,也仅仅是“督促员工(晚)11点下班”,在拼多多工作的人都知道,凌晨两三点下班很正常。
然而,很难想象的是,上面的仲裁截图,裁决书竟然只认定拼多多工作时间为“早11点-晚8点”,中途休息两小时(这两小时究竟是在休息还是在工作且不说),每天工作时间才7个小时!一周工作6天(拼多多周日要上班),也才42小时!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周工作40小时”,每周才能认定加班2小时!艹!
事实存在的加班从“法理事实”上难于认定,我们就不得不质疑《劳动法》这样的“留白”是否合理了。
事实上,即便就是查出来拼多多违法加班又能怎样?
《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即无论用人单位如何违法按住所排劳动者加班,所对应的惩罚措施只有三种:警告、责令改正、每人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