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矫正分配不公,推动共同富裕的思考
摘要:事实表明,分配不公仍然是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我国分配不公问题,从提出到现在已经过去了近30年。在这近30年的时间里,虽经几任中央领导集体及各级党和政府的持续努力,但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并且还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即两极分化。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在过去长时间里,对分配问题的认识以及为此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到位与得力,没有抓到根本上。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必须对以往分配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做一番认真反思,确定新的思路,找出新的举措。
关键词:收入分配;生产条件分配;库兹列茨倒U型曲线理论;劳动力资本化;共同富裕
一、问题的提出
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被提出到现在快30年了。邓小平早在1992年就曾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它“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他还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1]374 中央文件正式提出这个问题是在1997年我们党的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在其报告中曾针对我国收入分配中的种种问题,提出要采取“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等举措,以“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2] 这说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收入分配就已经出现了不合理。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不公、遏制两极分化,本来就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市场经济实行几百年来,全球范围内没有哪一个国家真正解决了这个问题。我国的分配问题经过近30年的积累也变成了一个跨世纪的难题。面对这样的难题,我们不可能立竿见影,手到病除。同时,还应该看到,在过去近30年的时间里,我们对分配问题的认识以及为此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到位与有力。严格地说,这些政策措施虽然有效,但是非常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今天我们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遏制两极分化,推动共同富裕,就必须对以往的改革思路与具体做法做一番认真反思,找出新的思路与举措。
二、关于导致我国分配不公的真正根源的反思
为什么说在矫正收入分配不公、遏制两极分化的问题上,我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或不够准确?需要寻找新的思路与举措?根据何在?请看以下的种种情况。
其一,有人说,我国的收入分配之所以出现当前的这种不合理状况,是由于人们所拥有的劳动(应该是劳动力,以下同。——笔者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差别所造成的。因为在我国,缺的就是资本,多的就是劳动,按照市场的规律与规则,收入的分配自然就会向资本一方倾斜。其二,另有人说,收入分配不公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的一种阶段性表现,当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分配不公的问题就可随之消失。其三,还有人说,改革不到位,新制度、新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与完善,如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有效执行与适时调整、工资的集体协商制度不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还没有建立等等,这些也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四,甚至有人说,部分地方存在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进而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工资的增长。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上述种种,不管理由多么充分,但都没有抓到问题的根本,击中其要害。
第一,关于所谓缺的就是资本,多的就是劳动,按照市场的规律与规则,收入的分配自然就会向资本一方倾斜的问题。此话不妥,很难立足。客观地说,在我国资本并不总是“稀缺”。要说资本“稀缺”,那只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才是如此;但此后,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数据显示,从1992年到现在我国居民储蓄平均每年都有数以10万亿元(人民币)计的城乡居民储蓄(到2013年8月已突破40万亿元大关)①和数以万亿计(美元)的外储余额,仅2013年就有38213万亿美元。②不仅如此,还有数额大得说不清的社会游资的存在。事实表明,我国已经是一个资本充裕的国度,我们不仅有足够的资本保证国内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而且还有充裕的资本向外投资,仅购买美国政府债券就是两万多亿美元,是当今世界持有美债最高的国家之一。
另外,近些年在全国各地发生的“招工难”和“用工荒”这样的事实,倒是说明劳动力成了稀缺要素。然而,即便如此,所谓市场规律与规则,在收入分配上为什么不向劳动一方倾斜,而还是向资本一方倾斜呢?并且,正好就是在这个时候,又是收入分配不公迅速加剧,甚至呈现出两极分化。可见,这个所谓的市场规律与规则真应该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这说明,我国收入分配并不受这个市场规律与规则的支配,而是受某种人为因素,即资本大佬作用的,因而正是这种人为的因素导致了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公与两极分化。
第二,关于所谓收入分配不公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的一种阶段性表现,当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收入分配不公就可随之消失的问题。这个问题,笔者在上文已经有了初步说明,这里再做些补充。所谓收入分配不公是社会经济一定发展的阶段性表现的说法,并不是什么新货色,而只不过是半个多世纪前就遭人质疑的那个所谓的“库兹列茨的倒U型曲线”理论而已。库兹列茨的这个所谓的理论能说明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问题吗?笔者认为,不能。经查,库氏的理论出自其1955年发表的《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一文。其实,库氏在提出这一理论时,并不是那么得意与自信。因而就在库兹列茨提出这一理论的同时,还特意申明:“这篇论文大概是5%的经验资料和95%的推测,其中也许还可能有痴心妄想之嫌。”可见,库氏的理论既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也缺乏可靠的经验事实作支撑,不过是一种假设与猜想,甚至是痴心妄想,完全不值得相信。我们当今的一些理论家把这样的“理论”拿来作为说明中国的问题不是显得很可笑吗?不仅显得很可笑,而且还显得很可悲!
众所周知,美国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最成熟的国家,然而,在它那里仍然存在着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并且可以说是世界顶级水平的。这一点,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先生也是认可的。萨缪尔森指出:“在高收入国家中,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如美国的收入分配最不公平。”[4]334德国学者舒尔茨也指出:“近100年来,美国的贫富差距从来未像现在这样严重,一边是占总人口1%的幸福的超级富翁,另一边是占总人口99%的那些人。目前,400个最富美国人占有的财富超过1.5亿底层美国人占有的财富总和。”③
另外,如果对美国经济与收入分配情况作一个阶段性动态考察,还可使我们发现,其收入差距的变动正好与库氏理论所揭示情况的完全相反,它是一个呈正U形曲线的变动轨迹。萨缪尔森先生在他的《经济学》(第12版)中考察了美国从上世纪30年代到2000年近80年中收入差距的变动情况,明确指出:从美国1/5最高收入家庭与1/5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比率的历史变动中,可发现有三个明显不同的历史时期,即从上世纪3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时是不平等的逐渐下降时期;然后直到1980年,这是一段贫富差距较小的稳定时期;接下来的20年中,贫富差距又迅速地拉大。自从80年代以来,最高收入群体与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比率在原有的基础上几乎又增加了50%。[5]338
上述可见,经验与事实给库氏开了个不小的玩笑,它不仅没有证明他的所谓倒U曲线理论的正确性,反而给了他一个极大的讽刺。既然库氏的理论是错误的,那我们就不能拿它来指导自己的实践,否则,就会搞乱思想,误导改革,终究是解决不了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的。即使按照库氏理论,等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了我国的分配不公就可随之消失吗?不会。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算是够高的了,成了当今世界第二,还要高到哪里去?即使成了世界第一也不行,一样地也消除不了分配不公,今日的美国就是最好的例证。
第三,关于所谓改革不到位,新制度、新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与完善的问题。持这种意见的朋友往往以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有效执行与适时调整、工资的集体协商制度不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还没有建立等为由,予以说明。这些朋友所说的的确也是事实,但是,这不是问题的本质,关键是要搞清楚到底是什么原因使我们的这些新制度、新机制没能完全建立与完善的?
此外,我们还须明白,是不是这些问题都解决了,我国的分配不公问题就可完全化解,真正的公平就可实现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就不应该还有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的存在。因为在那里市场制度与市场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得比较好、工会力量强大、工资协商制度比较完善、工资的正常增长业已成为习惯,但是正如上面所看到的,它还是有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并且还是世界顶级水平的。
可见,所谓改革不到位,新制度、新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与完善等不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的真正本质的根源。
第四,关于所谓部分地方存在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严重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而也严重影响了其劳动者工资增长的问题。这真是令人感到奇怪。众所周知,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随着改革的深入与开放的扩大,它也随之得到迅速发展,从“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一个从量的增长到质的升华过程。据我国第4次国民经济普查得到的资料显示,截止2018年,我国的企业法人单位共有1857.0万家,其中私营企业1561.4万家,占比84.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万家,占比0.6%;外商投资企业10.3万家,占比0.6%。上述几项之和共85.3%。而国有企业只有7.2万家,仅占比0.4%。④事实表明,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遭到歧视是不符合基本事实的。
至于部分地方是否存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的问题,还需有充分的事实来说明。即使是确有其事,但人们相信这也只是极少数、或极特殊的个别现象,不代表整体,也不代表大多数。既然如此,那种以所谓因非公有制经济遭歧视而影响了劳动者工资增长的说法,自然是很难自圆其说的。大量事实表明,在我国当下,无论这些非公有制企业是否遭到了歧视,它们的经营状况到底是好是坏,劳动者的工资都是很低的,有的甚至低到了劳动力的价值以下。⑤这是不能不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难道说这都是因为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都遭到了歧视的结果吗?
综上所述,上面所有的说法都是欠妥的,说明我们在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的问题上至今还没有找到其真实根源。
三、关于如何矫正我国分配不公,遏制两极分化的途径与方法的反思
由于至今没有找到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的真实根源,所以,在探索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也就难得找到切实有效的途径与办法了。比如有人说,要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重点是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如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确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职工集体协商制度等。再比如,有人说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重点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如合理调整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分配关系,包括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公共服务支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人提出,由国家对企业减税,帮助企业解决劳动者收入偏低的问题。不然,就会因为给劳动者增加报酬而导致工资侵蚀利润,等等。如此这办的锦囊妙计,应有尽有。但是,只要仔细推敲,所有这些对于解决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都是隔靴瘙痒,用处不大。
第一,所谓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期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这话好说但不好做。因为劳动者收入分配是企业内部的事情,是在基本无外部干预的条件下完成的,事实表明政府没有多少有效干预的办法。至于我们那些朋友的所谓采用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确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职工集体协商制度等办法来解决分配不公的建议又怎样呢?对此,笔者将逐一作出考察。
这里,我们先看看关于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现在不是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问题,而是要如何有效执行这一制度的问题。现在,我国各地都有了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而问题是我们的企业,大多都把最低工资当成了标准工资,只要当地政府未对之作出调整之前,劳动者的工资就始终在原地踏步。有的企业即使为劳动者涨了一份报酬,但福利减少了,如由原来包食宿变为食宿自理,或者把增加的报酬不计入工资基数,以少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保的费用等等。所以,这里的劳动者的工资或收入始终处于社会的最低水平上。如果要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收入同国企职工作个比较,那么其前者只有后者的1/2而已。⑥
再说确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理论界,而且还有我们的舆论界和政府部门也不知呼吁了多少年,但就是建不起来。为什么?笔者认为,主要是对此缺乏好的预期。既然如此,那即使是建了也是白搭。无奈,只好是等了一年又一年,只听雷声响而未见雨点来。再说,即使是建了又会怎样呢?据以往的经验,真正落实起来也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试想:比如,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用工必须签劳动合同,但是直到现在有多少企业履行了?事实表明履行的是少数,并且质量不高。⑦再比如,我国企业劳动者的工时制也有法律规定,但是,没有几家企业能做到,我国普遍实行、且人人有目共睹的从起初的“白加黑”、“五加二”到现在的“996”与“007”的工作制。这种工作制不仅超过了社会的道德限制,而且也大大超过了人的生理极限,简直到了累死人的程度。⑧由此,我们可以想象,我国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旦真地建立起来,其最终结果到底会怎样就自在不言之中了,甚至会更糟,因为这是直接从业主身上割肉。这些事实,使我们看到政府对于企业的事到底有多大的干预能力与怎样的干预效果了。
最后,我们来看看职工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真的是解决分配不公的一件利器吗?未必。诚然,工资集体协商较之由业主一个人说了算或许要好得多。但是,它的实施是有条件的。根据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这就是,工人要有很高的组织化程度与抗争能力,工会的力量必须十分强大,并且有很高的谈判能力;此外,工人还有游行示威与罢工的权力,等等。再来看看我国工人的情况。事实表明,我国工人无论是它的组织化程度与抗争能力,还是工会的力量和它的谈判能力等都还远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至于其他条件更是达不到。现在,在我国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工人还未真正组织起来,工会的实力还很弱,很难为维护职工利益有所作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张喜亮先生曾发文指出: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工会组织几乎都是迫于某种压力而被动地成立起来的,工会组织的发展远不及公有经济组织的发展速度。当前,非公经济组织的工会组建率还不足20%,其中还有相当多的是“老板工会”或“老板娘工会”,工会作为一种摆设的情况还比较严重。⑨现在,时间又过去这么多年了,情况又怎样呢?实在说,不容乐观。截止2012年,我国非公经济组织(不含港澳台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不仅没有上升,反而还下降了,只有12.87%。⑩在这样的情况下,想通过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来解决企业收入分配不公确属不易,甚至完全不现实。
上述可见,既然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确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职工集体协商制度等都难以办到,那么,希望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办法来解决我国的分配不公,也是很不靠谱的事。
第二,关于所谓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以期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前文已经指出,在初次分配中,由于上述的种种办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总体来讲,希望通过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的途径来达到我们的目的,或许只能是我们的那些朋友的一片良苦用心,而在事实上却可能是“水中捞月”、“缘木求鱼”。不过,他们还同时提出,包括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公共服务支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一些再分配手段,来合理调整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分配关系,以期达到我们的目的。但是须知,分配不公已经在初次分配中产生了,希望用再分配的手段来矫正,事实证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公共服务支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不可能再回到初次分配领域,去阻止或抑制在那里发生的分配不公。它所能凑效的只能是事后的补救作用。当然,事后的补救作用也是好的,必要的。不过,它是有限的。所谓有限,就是说它只能在收入分配中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根本不可能实现分配公平;另外,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公共服务支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也是一把双刃剑,即它在为分配不公进行一定程度补救时,又可能带来新的不公平,因为国家在增加公共支出,提供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时,那些富人总是会比穷人享受的多。比如,学校是政府花钱办的,但是富人可以花钱送子女读好学校,享受优质教育资源,而普通国民就只能望洋兴叹;又比如,医院本来也是政府投资建的,而富人可以小病大养,甚至长期包房,过度过多地享受优质医疗服务,而穷人则很难;还比如,社会保障,不论其中的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或是别的什么保险,都是以个人缴费与国家补助为前提的。那些富人因钱多个人就缴得多,相应的国家也就补贴得多,而穷人的情况则相反。最后,还是富人比穷人享受得多。如此等等。
所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公共服务支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办法,对于矫正分配不公,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发挥一点作用的,但比人们所想象的要差得多,远远不能达到我们所希望的程度。所以,希望以此来矫正我国分配不公、遏制两极分化也是不现实的。
第三,关于所谓由国家对企业减税,然后由企业给劳动者增加报酬,由此来解决劳动者收入偏低的意见。这看似一个好主意,但是不合理,行不通。因为现在的情况是,我们的企业每年的所得并不少,不是困难得连给劳动者涨工资的钱都没有。资料显示,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在进入本世纪以来,剩余价值率都在200%以上,其中最高的年份(如2002年)达到400%,这个数远远高于世界第一经济强国美国。资料显示,在上世纪70~80年代,美国的剩余价值率也只有20%左右。⑾美国的那些大亨们在我们中国的老板面前,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了。另外,还有资料披露,我国非公有制企业收入分配结果显示,国家税收占比为6.9%,工资支出为6.8%,业主所得为86.5%。⑿另有资料显示,2011年,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主营业收入中所缴纳的税金,国有企业为8元,私营企业为3.2元,外企为2.3元。总体上看,那个为数极为有限的国有企业每年为国家承担了60%税费,而那些占我国企业总数95%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却只为国家提供了30-35%的税费。⒀如此低的税负还要减吗?
上述事实表明,我们的企业并不是没钱,给劳动者涨那一点工资应该没问题。当然,情理之中,也许会有极少数企业确有难处。但是,应当明白,一个连劳动者工资都不能保证的企业是很难有理由继续存在下去的。优胜劣汰也是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规律与规则,如果为了这极少数企业免于被淘汰,而一味地迁就,要求国家减税,这也是与市场经济相悖的。
可见,不论从那种意义上讲,即使是在现有的水平上提高劳动者收入无论如何也不会造成所谓工资侵蚀利润后果。所以,希望由国家对企业减税,然后由企业给劳动者增加报酬,由此来解决劳动者收入偏低,推动共同富裕的主张是不现实的,行不通的。
四、关于矫正我国分配不公、遏制两极分化,推动共同富裕的思考与建议
那么,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的根源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选择何种思路与采取怎样的举措?笔者认为,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的真实根源不是别的,而就是我国所有制结构的不合理。马克思指出:“照最肤浅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6]34这是告诉我们: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总是与生产相联系的,它是生产条件分配的实现与结果。因此,不能撇开生产条件的分配来谈产品分配。
这一点,即使是一些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是认可的。如那位保罗·萨缪尔森先生就曾说过:“收入的差别最主要是由拥有财富的多寡造成的。”[5]713 他还指出:“收入差别的一个重要决定性因素是财富差别。对于财富,我们系指对金融财产或有形财产的所有权。”[3]364 再如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姆斯·M·布坎南先生也是这么看的。布坎南先生把收入分配不公归结为选择、运气、努力和出身几个要素,并在他的《自由 市场与国家》一书中对此一一作了分析,最后指出:“毫不奇怪,对于财富和收入分配的非正义与不公正的指责大部分来源或据说由这个来源引起。几乎没有人会说,经济比赛固有的不公正是因为某些人运气好,某些人选择得好,某些人比别人努力。在私有财产和契约法律构架里由市场制度作用所限制的经济比赛中的不公正往往归咎于天赋的分配……”[7]131布坎南先生在这里说的所谓“天赋的分配”就是他所说的“出身”,或从先人那里继承来的财产。
正是这些富人有了这种“天赋的分配”所得,就可将之作为资本而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而那些无这种“天赋的分配”所得的人则只能作为雇佣劳动者,仅靠出卖劳动力过活。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阐述的原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是由生产或再生产它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在量的方面它包括三个因素,第一是维持劳动者自身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二是劳动者接受教育或深造所花费的各种费用;第三是劳动者用于补充新的劳动力即抚育子女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值。
马克思的这一基本原理于我们中国现实又怎么样呢?可以说我们今天的现实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还要差。资料显示,我国制造业雇员工资水平只及西方国家工人的几十分之一,新兴工业化国家工人的十几分之一,其他发展中国家工人的几分之一。(14) 这样低的收入,如果按照社会一般居民的生活标准,最多也只能勉强维持劳动者自己的生存而已,因而不可能有接受教育或深造的可能,更莫说养家糊口了。
情况为什么是这样的呢?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工人没有为自己谋生的财产即生产资料,因而失去了生存的条件与保障。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8]15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是国家的主人,就其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主人,但是对其任何一个个体来说他们并不实际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后,为了生存,我国工人也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他们则是十足的雇佣劳动者了,必须接受资本或业主的驱使。特别在他们处于绝对劣势的情况下,就得在更苛刻的条件下接受资本的奴役了。正是由于这样,所以才使中国的业主们将资本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强加给劳动者,人为地把他们的工资压到最低的程度。这才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根本原因。
既然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所有制,那么,要矫正这种分配不公、遏制两极分化,推动共同富裕,自然就得在所有制问题上动脑子、下功夫,找出切实有效的办法来。
第一,大力发展公有制企业,增强公有制经济吸纳劳动力的能力。目前,我国的公有制经济,无论从规模,还是从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来看,都比较有限,于是,一个较长时期以来的体量巨大的就业压力就被挤到了非公有制企业一方。这样,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就以劳动力充裕为筹码而有意长时间地压低劳动者工资。如果从现在起,我们大力发展公有制企业,扩大公有制经济地规模及其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那自然就可以减轻就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压力。劳动力的供给减少了,那工资就再也不会因为劳动力充裕而被人为地压到最低的水平上了。这自然就为改变劳动者工资过低的状况起到一些作用了。
社会主义的国家之所以要建立公有制企业,发展公有制经济,就是要为自己的人民解决终生就业问题,其目的就是要做到人人有事做,个个有饭吃,在无忧无虑中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那种砸锅卖铁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该趁现在矫正分配不公、遏制两极分化的极好机会,赶紧将它恢复过来,解决全体人民的就业吃饭与发展问题,以期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以劳动力资本化的形式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实现劳动与资本的均衡。笔者认为,要改变资强劳弱以及分配不公的现象,必须将劳动力资本化。因为当劳动力资本化后,劳动力便可成为一种投资品,它的所有者工人也就成了投资者。这样,工人在企业就不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打工者,而且还是一个可同业主一起共享企业利润的股东。他们在企业劳动以后,所得到的报酬也不再只是一份工资,而且还有一份资本收入,即股息。这样,即可改变工人只得工资、业主独得利润,一个越来越穷、另一个越来越富的不合理状况。从这种意义上看,劳动力资本化为在私有制存在的条件下,化解企业分配不公,推动“共同富裕”提供了一种合理的理论基础。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不妨举个例子。假定(仅仅是假定)一非公有制企业打工者的月工资为4000元,年收入自然就是4.8万元,当劳动力资本化以后,这4.8万元就相当于是一笔资本的利息。如果当下银行的利息率为5%,那么劳动力资本的价值就是96万元。届时他将以这96万元作为企业股权参与其利润分配。假如(仅仅是假设)企业以10%的息率分红,那么,他将获得9.6万元的资本收入。这样,这个打工者一年之后除了获得4.6万元的工资外,还可获得9.6万元的资本收入,一共14.2万元。这较之原来,不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收入过低的不合理状况吗?这种做法如果长期坚持下去,不就可以在私有制存在的条件下推动“共同富裕”了吗?
劳动力资本化,给企业带来的实际变化还将是它的制度本身,即其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的变革。因为劳动力资本化后,工人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劳动者,而是成了企业的一个股东,这样,企业将由一个单一的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变为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这一变化,又会使它的经营决策机制与管理方法发生变革,即由原来的业主一个人说了算变成了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集体决策。这就为工人参与决策与管理,包括企业收入分配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决策机制与管理方法的这种变革,又可为改变企业不合理分配方式奠定了体制、机制方面的基础。
第三,加强政府监督,规范企业行为。矫正企业收入分配不公、遏制两极分化,政府责无旁贷,也可以大有作为。一是积极倡导非公有制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实行新的股份制改造,将劳动力资本确定下来,实现制度创新,建立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与治理机制,按照新的企业模式管好企业,搞好经营;二是对私营企业主要加强教育,培养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精神,引导他们作一个遵纪守法和有爱心的私营企业主;三是开展督促检查,政府主管或相关部门(包括各级工商联)须经常不定期派出自己的人员进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限时整改;四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对劳动者给予有力的法律支持与援助;五是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会的组织能力、影响能力、办事能力与抗争能力;六是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包括各类媒体开展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帮助和督促企业及时纠正,等等。
当然,要矫正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遏制两极分化,除了要在所有制上下功夫外,还须来一次思想上的正本清源,端正我们的指导思想,真正用我们党的新发展观指导实践。应该说这是一个首要前提。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世间万物,只有人才是最可宝贵的因素,人的劳动创造了日益丰富的国民财富及其价值。大自然虽然为国民财富及其价值创造提供了基本的物质前提,但如果没有人的劳动,它永远变不成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或产品,更变不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仅如此,而且连自然的物质要素本身也会变得腐朽而成为垃圾。这本来都是人们的基本常识。然而,这些基本的道理,却因所谓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进入与泛滥,把人们的思想搞乱了,把我们的理论是非给颠倒了。它们大肆鼓吹,说财富和价值都是资本与劳动共同创造的,甚至还有人回到了麦克库洛赫那里,说机器、土地和大自然都可以创造价值等等。同时,还不断渲染,说资本是世间最稀缺的要素,而劳动总是资本的附属物,是最富余最不值钱的东西,如此等等。所以,在收入分配问题上,不论是一些理论家还是社会的有关方面,总是站在资本一方,为业主说话,给业主撑腰。久而久之,致使我国真的形成了资强劳弱的非正常局面。
这种局面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我们必须来一次改变,来一个转变观念的思想变革,回到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轨道上来,回到我们的党科学发展观上来,尊重人的价值,突出人的作用,把被颠倒了的思想是非与理论是非再颠倒过来,将分配的重心由资本一方转移到劳动者一方。否则,就不可能改变我国分配不公的社会现实,因而两极分化将会愈演愈烈,何谈共同富裕?
注释:
①根据《中国历年城市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一览表(1952--2011)》折算而成[Z]www.docin.com/p-585833944.ftml-2013-1-20
②中国网财经(2014年)4月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公布《2013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储备资产增长较快,剔除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中国新增储备资产4314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47倍。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增加4327亿美元,较上年多增3340亿美元。截至2013年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达38213亿美元。
③见[德]舒尔茨《美国的贫富差距史无前例》,原载《光明日报》2011年12月21日
④这才是中国经济的真实面目(新金融传媒2019.11.20来源:国家统计局)
⑤见李钟瑾、陈瀛、齐昊等在《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年第2期上发表的“生存工资、超时劳动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一文中指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07年的调查表明,72.4%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全国平均工资,其中,24.5%的普通工人工资低于700元。一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普通工人的工资标准,少数企业普通工人的工资收入甚至还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超过1/4的普通工人在五年内未增加过工资。”
⑥见李钟瑾、陈瀛、齐昊等在《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年第2期所发表的“生存工资、超时劳动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文中指出:“以2010年为例,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为38 359元,而城镇私营企业工人的工资仅为20 759元,大约只相当于前者的一半。”
⑦见程连升在《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4期发表的“新时期我国劳资关系演变的趋势和对策分析”一文中指出:“非国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2000年平均只有20%,2005年也只达到40%左右。即使签订,其合同也很不规范,合同质量不高,存在必备条款不全、协商条款随意,有些合同部分条款违法等问题。另据香港理工大学潘毅和吴琼文倩对2011年北京、重庆、上海、深圳四大城市生存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有95.6%的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中,有65.6%的工人自己手中没有劳动合同,这表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形同虚设”;2013年又对北京、成都、武汉、郑州、和沈阳等城市的建筑行业用工状况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其“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7.4%。其中成都14.5%、武汉12.1%、沈阳14.9%、最低的是郑州,只有6.8%、相对较高的是北京,达到32%。”[Z]中国政治经济学教育科研网2014-2-20
⑧见张彦宁、陈兰通在《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中指出:“劳动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在2006年下半年对北京、郑州、成都、杭州和乌鲁木齐五个城市进行的劳动关系专项调查结果表明,没有休息日的劳动者占调查总数的21.24%,每月只休息1~3天的占32.15%,每月可以休息4~6天的占32.45%,仅有14%的劳动者能够做到每周双休。有1/4的私营企业每月劳动超时300小时,有些劳动者的月平均工时可达到360小时。”
⑨见张喜亮.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组建问题研究[z]www.docin.com/p_213311275.ftml-2011-5-30
⑩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关于“2012年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发展状况统计公报”所提供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数与其企业总数(不含港澳台资企业)的比计算所得[z]stats.acfftu.org/op/0ad/files/1370483520528.pgf.2014-4-29
⑾参见李济广公开发表于《比较研究》2008年第10期上的“劳资分配比例的中外比较”一文
⑿参见杨承训《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年第11期上的“科学认识分配关系与所有制结构之间的内在联系”一文
⒀参见高粱公开发表在《红旗文稿》2014年第7期“为什么私有化不是国企改革的方向”一文
⒁ .杨宜勇在《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10期发表的“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劳动力价格水平的优势和趋势”一文中所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国制造业雇员工资仅高于印度、埃及、巴基斯坦等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制造业雇员工资水平大约是英国的1/27,德国的1/24,加拿大的1/23,日本的1/22,美国的1/21。与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较,我国雇员工资水平大约是韩国的1/13,新加坡的1/12。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较,我国雇员工资水平大约是马来西亚的1/4,巴西的1/3,墨西哥的1/3。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Z]china.com.cn/info(2009-09-24)
[3]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Z]https://www.ifeng.com/(2021-08-18)
[4]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8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5]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2.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7] 奥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