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辅警勒索多名公安局领导案:有一点疑惑未解

2021-10-17 8787 17
作者: 呦呦鹿鸣 来源: 呦呦鹿鸣

  广大群众的呼声被听见了。

  江苏连云港“女辅警许艳敲诈勒索案”迎来终局。10月15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审判决消息:“改判许艳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对比2020年12月29日灌南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二审轻了很多。

  半年多前,一审之后,我曾就此写过三篇文章,第一篇标题是《许艳案:最关键的不是一切如何开始,而是如何结束》。

  现在,尘埃落定,二审(终审)了,怎么看这一“结束”呢?

  先看事实部分,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2019年4月,“许艳同时或不间断地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敲诈9人共计372.6万元”。“受害人”包括(括号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间):

  1、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2014年3月-2015年1月),100万元;

  2、灌云县公安局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2014年5月-8月),10万元;

  3、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2016年6月-2016年8月),20万元;

  4、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2016年6月-7月),10.8万元;

  5、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2016年9月-12月),45万元;

  6、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副院长兰某(2017年5-6月),15万元;

  7、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2017年7月-8月),29.8万元;

  8、林某(2017年2月-9月),14万元;

  9、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2016年3月-2016年5月),20万元;2018年3月-2019年4月(已升任副局长),108万元。(刘某就是刘相兵)

  到了二审,目前,法院没有公布判决书以及所认定的详细犯罪事实,只发布事实综述:“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诉人许艳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工作关系,主动结识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职人员,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自称怀孕流产,谎称家人已知情要找对方闹事,还以到对方工作单位吵闹,或者扬言向对方妻子、孩子学校公开二人关系、向有关机关告发等相要挟,向上述人员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许艳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消费等。”

  案发前的许艳

  对比两次判决里的作案时间,一个是2014年3月-2019年4月,一个是“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两者区别的最主要部分,很可能是:最后一个敲诈勒索受害者刘相兵的受害时间被截去了一段——刘相兵2016年的20万元,算受害;2018年之后的108万,不算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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