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订在即,恳切建议教师节改期


  11月29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出本人的意见。

  现行教师法制定于1993年10月31日(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时隔近30年,其间也进行过修订,而此次修订的幅度是比较大的。

  笔者注意到,此版教师法修订草案修改了9条,增加了20款,教师的权利和待遇均有所提高,同时也提高的教师职业的准入门槛。

  1、明确了教师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

  草案稿明确指出:

  “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虽然公办中小学教师待遇一般是参照公务员施行,但以往的印象中,教师是事业编制,与“公务员”这样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还是有所差异。明确教师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将有助于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以及社会保障力度,但与之对应的其实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责任担当提出了公职人员相应的要求。

  2、提高了教师的待遇和保障

  除了对教师的培养体系、培训支持、社会保障、奖励、救济以及教师人格尊严维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稿还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草案稿明确提出,“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这等于是给广大教师减负,让他们可以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此外,草案稿还提出改善幼儿园教师待遇,“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对民办教师待遇也提出了官方指导意见,如“应当按照公办教师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3、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这虽然在以前的教育文件中有所明确,但还是在《教师法》首次提出。教育惩戒绝不是、也不应该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是正常的教育手段和方式,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需要。

  然而,长期以来私有制造成了人群的对立与撕裂,一方面是独生子女政策以后部分家长过分宠溺子女,连教师正常的教育惩戒都受到无端的指责和投诉,另一方面的确存在个别教师师德沦丧,以殴打、辱骂学生发泄私愤的情况,使得教育惩戒权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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