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奖励”有积极意义
1月8日,广州市15届1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接收单位在接收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时,应同时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月9日《南方都市报》)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作为一种传统美德而被广为赞誉和褒扬。每当失物者拿出钱物向拾金不昧者表示酬谢时,绝大部分拾金不昧者都会拒绝失物者的酬谢,体现了拾金不昧者的高尚品德和无私精神。
但近年来,各地也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比如:有的人虽然是拾金不昧,把拾物归还给了失物者,但没等失物者主动提出酬谢,拾物者倒是先提出“拾物酬谢”了。结果,拾金不昧者遭遇诸多“质疑”,有的认为这种“拾物索酬”不仅有失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而且也给“拾金不昧”四个字“抹了黑”。但也有人认为“拾物索酬”可以理解,毕竟拾物者没有“私吞”,失物者给予拾金不昧者一定的物质酬谢是必要的。可以说,对于“拾物索酬”的看法,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此次,广州出台《规定》,明确“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奖励”,这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有了明确的“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奖励”,就能鼓励更多的人发扬高尚品德和无私精神,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避免少数人把“拾金不昧”变成“拾金不还”,而“私吞”拾物。另一方面,有了明确的“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奖励”,就能避免“拾物索酬”引发的种种矛盾和纠纷,也能避免拾金不昧者因“拾物索酬”而背负道德缺失、贪财等“骂名”。更为重要的是,有了明确的“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奖励”,既有助于提高拾物归还的比率和积极性,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当然,有了明确的“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奖励”新规,还需在操作层面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切忌“死板”“一刀切”而使“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奖励”的新规成为“纸上谈兵”,甚至是“一纸空文”。比如:某人拾得巨额财物,如果给予“财物价值10%奖励”,这于失物者来说,也许不会“心疼”那10%的“回报”,但于拾物者而言,接受那10%的“回报”,可能会“于心不忍”,甚至会“于心不安”,而使“拾金不昧可获财务价值10%奖励”的新规难以执行到位。再比如:某人拾得并归还的失物并没有什么价值,如果也按新规给予10%的“奖励”,那又怎么“奖励”?岂不成了“笑话”?可见,在出台“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奖励”新规的同时,还需细化操作规程,既让失物者“愿意给”,又让拾物者“安心拿”;既让失物者“能够给”,又让拾物者“可以拿”。如此,“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奖励”的新规方能“行稳致远”。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