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光伟:国家、所有制与劳动合约形成
摘要
分配关系具有若干历史工作本位,包括人本位、物本位、身份本位、财产本位以及国家本位、资本本位等性状各不相同的唯物史观及所有制范畴。统辖这些本位规定的绝不是任何的文本和理论流派,乃是“劳动过程→生产方式”历史过程。中国共产党“百年党史”深化了对这一议题的规律性探索。由此引出“国家合约”的发生及其向社会主义合约转化的历史探究。这是一理论命题,也是一实践命题,然则“姓资”“姓社”的理论逻辑锚定于兹。党的分配辩证法实际是对“列宁-恩格斯道路”和“恩格斯-列宁道路”成长规定的高度性统一。它分成内在联系和历史演进的三个时期:(1)百年党史的“头30年”,土地本位历史让位于“党工作本位”,这是党分配本位的初构;(2)百年党史的“中间30年”,党本位藉以实现自己经济主张的工作形式是“计划”,由此产生和奠立“中国道路的按劳分配(本位)”,这同时也是党(分配)本位的巩固成型;(3)百年党史的“后40年”,藉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式之伟大载体,党本位落实为“国家(治理)本位”,在分配形式上的思考逻辑即是基于国家工作本位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市场治理”。基于此,国家、所有制及其劳动合约的形成机理关系,可以认定是一种实践化的具有中国特色工作背景元素的“结构-发生”模式。这一模式的可贵之处在于坚持“范畴生产概念”的马克思主义认识原则,在于体系建构意义的“问题导向”,在于对唯物辩证法原理和范畴的历史定位、实践定位以及工作定位。
关键词
身份国家;财产国家;所有制;劳动合约;本位;按劳分配
国家、所有制与劳动合约形成
——中国共产党分配理论、实践工作本位考
(谨以此文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
一、物本位到财产本位:隐身于阶级工作概念的财产国家(身份规定)
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如何统一两者?马克思《资本论》通过资本流通形式的“中介项”,“恩格斯将《资本论》整体概括为‘剩余价值理论’,即第一卷是关于‘剩余价值的直接生产’,第二卷是关于‘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剩余价值实现)’,第三卷是关于‘剩余价值的分配’,第四卷是关于‘剩余价值的认识’。而实际上,剩余价值认识是合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描绘中的(所谓‘母子’),剩余价值分配则必须以‘资本流通’为依托(所谓‘体用’)。”然而在要素价值论看来,按资本分配不过就是按“要素”分配,并且,资本不是唯一的生产要素,而是和劳动、土地并列的“经济的物质要素”[ 这是由客体的路线对财产本位的价值论进行“主观化”。就这一点意义而言,无论边际效用价值论或要素价值论(二者是所谓“广义概念的效用价值论”的两个组成内容),都是彻头彻尾的主观主义论者理论主张,不过一者侧重“主体的主观”、一者侧重“客体的主观”罢了,理论实质终归相同;不仅如此,工作仿真性也完全一样,本来是劳动可以社会加总、比较,却被说成是效用的可加总与比较乃至要素之间通过绕开生产关系中介直接进行的各种经济计算,故而均是“主观价值论” ]。这样有了一个更加通俗的说法:“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其中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仅仅是各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法律基础,而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才是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经济基础。”进而,“‘按贡献分配’是按劳(‘劳动要素’)分配与按生产要素(‘非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的统一。”即“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是虚假的本体形式,是伪装的生产形式;资本作为‘生产要素’,是虚假的社会实体存在,是伪装的社会分配形式”。这似乎统一了物本位的分配,并且和物本位的生产直接合而为一,使分配关系上的客体与分配关系上的主体属于本质上同一的东西,乃至强令不同性态的生产要素从“贡献”(生产效用或经济效用)上加以统一。以致产生这样的认识效果:“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创造。而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