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管理前置法与后置法
立法就是对行为主体进行规范,立法是规范化管理的前提,没有立法就没有管理依据,就没有规范化的管理。规范管理的对象就是立法主体。立法可以分为前置立法和后置立法,管理规范也就分为前置法与后置法。前置法是对立法主体的资格进行规范,后置法是对立法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
立法主体的资格分为合法资格与非法资格。非法认定就是对立法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与合法认定相对。非法认定或合法认定的依据是前置许可。前置许可法规定什么是合法主体,与其相对立的就是非法主体。合法主体的行为在不违背后置法的基础上才可以认定为是合法行为,而合法主体如果违背后置法则构成违法;非法主体的行为不管违背不违背后置法均是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在前置法中一定是被禁止的,非法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因此,违法分为两种:一种是违反了前置法的非法行为,一种是违反后置法的违法行为。违反后置法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合法主体也可以是非法主体,因此违反后置法的不一定非法行为,而非法行为(或主体)因为违反前置法许可,一定是违法行为。我们不能用后置法的法条限制来作为非法判定的依据,后置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只能作为违法依据而不能作为非法判定依据,因为符合前置法的合法的主体依然可以违反后置法而形成违法。
因为非法行为在没有违反后置法的前提下就已经构成违法,如果用后置法为依据来判定非法,就相当于放弃了前置法的非法认定(这种违反前置法的行为本身就已违法),相当于放纵非法主体从事违法活动,待非法主体违反后置法后再非法认定,这种将违反后置法的“违法”当作“非法”进行认定和将“违法依据”当作“非法依据”进行非法认定的行为就是钓鱼行政执法,这种钓鱼行政执法往往是出于追求行政主体自身利益而实施公权违法来侵犯私权利益,这种有法不依的违法行政行为追求罚没收入,偏离社会管理追求和谐稳定的价值目标,导致社会管理失效和社会管理混乱,这也是在故意放纵非法主体违法犯罪,图谋通过查处违法来获取不当的罚没收入,这同时也是在侵害作为被管理者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前置立法规定什么主体从事什么行为活动需要经过什么机关审查、如何进行审查才能进行登记注册,才能成为合法主体,否则就是非法主体和非法行为。非法主体与其行为要受到前置法约束限制,非法认定的前提只能是前置许可法。金融行业的前置许可法就是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该法令给予了明确规定,相对而言它也就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合法金融机构和合法金融业务活动:这个界定的标准就是“是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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