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四十六章 民间金融前置立法,规范管理趁利避害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状况及立法建议
目录
一、建国以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177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三次金融危机 180
三、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企业发展状况 182
四、普惠金融发展与互联网金融创新 183
五、我国民间融资法制环境 183
六、国务院247号令与新时期经济政策相抵触被选择性地放弃执行 184
七、金融垄断体制使民间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面临困境 185
八、非法集资通过司法解释成为民间金融活动中的法律陷阱 188
九、二元结构金融垄断体制中的银行风险转嫁 192
十、民间金融开放过程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向民间转嫁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相互风险转嫁 194
十一、风险转嫁后司法协助下的逃废债与非法集资打击下的债务清理 195
十二、我国经济发展需要改变非法集资监测认定和打击的监管模式,金融科技创新需要加强民间金融风险管理,金融风险化解需要通过经济调控来进行而不是进行金融风险转嫁。 198
十三、我国民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201
十四、金融创新需要权益保护机构及权益保护立法进行护航 202
十五、垄断保守主义与自由创新主义对于民间借贷的立场和观点 203
十六、我国急需要对民间金融及金融创新进行立法规范和保护 206
正文
一、建国以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建国后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可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
1949年建国后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个时期国家计划经济与国家金融高度垄断,民间金融被严格禁止,只能发生简单的仅限于社会公民之间较为原始简单的为满足个人家庭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民间借贷。因为私有经济被禁止,所以没有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
第二个时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重点发展经济进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改革开放。此期间我国私有经济被放开,私营企业得以解放,随着私营乡镇企业发展,我国的计划金融体制无法满足私营企业信用借贷需求。随着国民收入增加而私营企业有资金需求无法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自发形成了民间借贷市场。此期间民间金融形式单一,表现为简单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初步发展的同时活跃了我国民营经济,促进了民营企业发展,我国的民间金融自然萌发,但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落后,民间信用体制缺失,民间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缺失导致诈骗产生。这时期民间借贷被放松管制,伴随私营企业和私有经济发展而获得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仅限于个人之间或与私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小规模借贷,受地域空间和企业发展规模限制,民间借贷形式简式规模较小。此期间开放政策下计划垄断金融体制对民间借贷这种简单民间金融形式干预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