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四十章 风险管理化害为利,事后拆弹纵虎为患
——论风险管理
有因一定有果吗?有果一定有因吗?有果必定有因,有因却未必有果。对吗?
这个问题似类于鸡和蛋的关系。如果蛋是果,那肯定是因为有了鸡才有了蛋,反这来鸡若是果,那肯定是有了蛋才孵出了鸡。但又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有了鸡却未必有蛋,如果农妇养的鸡全是公鸡,如何能生出蛋来?既使是母鸡,每天不让他吃些矿物质来补足钙素,也只能生一些无壳软蛋;如果将母鸡卵巢切除做个绝育术,量它也只能望蛋兴叹。
反过来,有蛋也未必有鸡,如果这些蛋全未受精,自然孵不出小鸡;如果人工孵蛋控制不好温度自然也孵不出鸡来;既使是受精蛋,控好了温,未孵够充足的时间,照样出不来小鸡;受精蛋纵使控好了温,孵化了充足的时间,孵化过程中却忽略了细节如有害气体、有害光线与噪音,依然可能导致孵化失败。如果是规模化孵育,控制不好孵化条件就会影响孵化率甚至导致孵化失败。这就又说明一个问题,有因未必有果。只有控制好了条件创造了充足条件进行了规范化管理才会有“果”。
由“因”生成“果”的过程,必然是一个或简单或十分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满足或多或少的必要条件,才能修成正“果”。由因到果是需要条件的,这些条件需要控制和创造,只有完全创造和控制了所有必要条件,才能有“果”产生。这些必要的条件,即是“缘”,有因无缘难修正果,因此,可以说,所有的果都是“因缘和合”的必然产物。
如果把危害当作果,那这种危害产生之前,必然也要经历一个“因缘和合”的过程。这种危害产生一定有因(风险),有因未必有果,只有具足了机缘才会形成危害。这个风险作为“因”,只是危害产生的可能,这种可能就是一种危害发生的机率(风险),但如果没有具足机缘,危害就不会发生。因此来看,危害是可以避免的,既使产生了风险,如果能控制危害发生之缘(创造或限制危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危害产生。控制危害之缘的过程即是风险管理,是对危害产生条件进行空制的过程。
不同的果(甚至完全相反的果)则可以来自于同一个因。“孵出小鸡”与“孵出坏蛋”这是截然相反的两个果,其因却是同一个蛋。为什么同一个蛋却出现两个相反的果,只因为机缘不同。产生了风险,如果控制过程(条件和程序)不同,就会出现相反的结果,要么产生危险伤害,要么产生安全利益。因此,通过不同的缘控过程,可以产生不同的结果。风险经过不同的管理,可以产生危害与利益两种不同的结果。因此,产生危害的风险需要的不是清除,需要的是管理和控制。妄图清除风险,而忽略了风险向危害转化的过程管理,反而会将一种风险导向另一种危害。面对风险,只有科学合理地管理处置,才可以避害趋利。风险管理是各行各业的一门科学,管理好了风险,才能避免危害,才能创造社会福利。
风险并不可怕,风险不可避免,风险也无法清除。昨天的福却可能遭致今天的祸,今天的祸却未尝不可能带来明天的福。福与祸的转化就是机缘的和合。进行机缘管理(风险管理),才可以趋利避害。风险需要的是管理而不是处置清理,妄图处置清理风险,希望无有风险,那无疑于希望一劳永逸,这就是一种惰性管理思想,这种妄图实现无有风险而去清理风险或认为风险为零而忽略危害条件控制、放弃通过立法规范来管理风险,这种对待风险、处置风险的方式本身就是放任管理,就是一种将来可导致危害的风险。将防范风险当作管理科学对待,坦然面对风险,进行合理规范、科学管理才能防止风险转化为危害,才能防患于未然。这种有目标的风险管理是各行各业的艺术和学问,就是事前研究危害产生的条件,来提前进行规范管理,避免风险失去管理导致在未来发生危害,这种风险管理即是杜绝危害形成,即是造福于社会。面对危害,如何通过风险管理来扭转不利局势,既需要失马塞翁的随缘理性面对,又需要避害趋利管理风险的智慧。
金融风险的本质就是流动性风险,融资的过程是一个流动的过程,因为缺失了流动性才会导致风险,金融流动性在经济上的表现就是长期不平衡发展的输入资金(投资)大于输出资金(消费)即投资过热,库存积压(消费不足),无力再投资(内需疲软),资金被局部资产长期占用导致流动性丧失,而这些受堵的资产也很难变现,导致资金流动过程不畅,资金流通渠道受堵,这样一来,到期的债权难以收回,到期的债务难以清偿,出现大面积违约,社会群体性恐慌引发挤兑,造成资金被动脱离金融机构,从而导致融资渠道断流,影响到整个投资、生产、分配与消费的有序循环,产生经济危机。所以,金融风险管理的过程就是疏通流动,消除堵塞,预防投资过度,调节供需平衡的的过程。金融风险控制管理的过程本质是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进行宏观和微观调控的过程,金融风险归根溯源来自于经济运行不平衡,金融风险的化解从根本上还要从经济调节入手,金融风险岂可采用风险转嫁的方式来解决?岂可以用强制债权解除来处置风险?金融风险虽然表现为债权债务违约,如果强制用牺牲一方利益的方式来将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只能是将这种变幻了形式的风险直接转化为社会危害,给债权人带来利益损失,而经济领域终究缺乏调控,缺乏疏通资产与资金变换的渠道,资金流通渠道堵塞得不到解决,金融风险终究无法根本解除。将金融风险转移转嫁后采用强制解除经济活动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来清除金融风险,进行强制清堵等于放弃经济领域调控管理,对于金融危机的解决无疑于扬汤止沸,大江截流,又如同炸坝泄洪,这样处置风险岂能控制不让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危害?这种放弃经济调控放弃风险管理而采用转移风险再强制清除风险的方式来对待风险,岂不是直接将风险转变成社会危害?这种强力处置风险的方式来处理危机必将导致更大的社会危机。
风险需要事前管理而不是事后处置清除。风险经过事前有效管理了,才不会产生社会危害,不对风险进行事前管理而单单事后监测风险、待风险产生发展了再处置清理风险,这种处置清理风险的结果就是让风险转化为社会危害。集资会产生风险,所以要对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同样民间集资也会产生风险,这种民间集资也需要进行管理,只有管理规范了才会避免风险转化为社会危害。对于民间集资不进行管理规范,只采用非法集资认定打击来处置清除这种非集风险必将使民间融资风险转化为社会危害。风险作为一种产生危害的可能,经过有效管理可以转化为社会利益,不能有效管理风险就会转化为社会危害,就如同江河治理,一味地用非法集资进行刑事犯罪认定和打击来围堵民间集资风险,而不去立法规范民间融资中产生的集资,民间融资就要产生可能对社会公众进行集资诈骗的风险,而这种诈骗正是源自于民间融资规范化管理和保护的缺失。经过立法规范化管理保护后,社会诚信增加,自然诈骗减少。不进行民间融资立法规范和管理,社会诚信缺失,诈骗泛滥。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暴增,正是民间融资立法规范和管理缺失所致的结果。因此,民间融资急需改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民间融资参与人权益保护缺失的现状。
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权益保障缺失的民间融资被放纵管理,被限制集资,民间集资被非法认定和打击,非法集资的严刑峻法与强力打击将民间融资风险直接转化为社会危害,而集资参与人的权益因为参与非法活动而失去法律保障。非法集资参与人作为社会公众的一特殊群体,就不该享受权益保护吗?打击非法集资难道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这种秩序的维护又是为维护谁的权益?难道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权益?而作为社会公众的集资参与人怎能被排除在法律的权益保护之外?这种置非法集资参与人权益而不顾的司法又如何体现对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这种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保护现状如何体现公民权益的平等与自由?
放弃风险管理,强制清除风险,就如同强制引爆炸弹来清除爆炸风险,又如同炸开大堤以绝水患,这种暴力除险和“精准拆弹”其实就是不顾及后果直接引爆炸弹,这样只会伤害更多无辜大众。风险,其实是一种危害社会的可能,化解风险就是将具有社会危害可能性的风险进行条件控制,进行规范管理,将风险转化成无社会危害的形式。风险管理的过程是预测危害可能性,进行风险管理疏导变害为利的过程。金融风险如果不经过有效规范化的管理,不能进行及时有效地预测、疏导进行无害化转变,相反而采用金融调节工具转移风险到民间然后再进行处置清理,这无疑将危害到无知的百姓。所以,金融监管是要做风险管理来防范危害产生,不能是一种事后消极被动的惰性监管,对创新不进行管理和及时立法规范与保护,坐等风险发展产生了社会危害后,再对风险进行认定和打击,这种事后用监测、认定、打击非法集资的方式来处置民间融资风险对金融系统来说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带来的“非法认定”风险,这种事后监管进行的非法有罪认定和打击只能让风险直接转化为对社会的危害,让民间百姓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