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三十六章 复议诉讼拒绝受理,依法治国成为空谈

2021-01-26 718 0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1月经过修订)明确规定了开设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就是要进行前置审批方能注册,该法令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管理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该法令从1998年颁布以来一直未予废止,一直与民间金融开放政策相抵触,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来,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也就不再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而且银监会对民间金融管理一直没有进行立法规范,也未再依据该法令进行前置审批管理,而是根据民间金融开放的国发(2005)3号《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放弃了执行国务院247号令的前置审批规定,这就相关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默许全国各地政府机关出台政策或通知设立民间金融机构,而各地政府为了转移地方不良债务也就开始鼓励大量设立民间金融机构来承担这些不良债务风险(这正是国务院247号令所禁止和防范的不债风险向民间社会公众转嫁,而后续非法集资的认定打击也正好以集资参与人的利益损失清理掉了这些转嫁到民间金融公司中的风险)。这就是政策与法规之间的冲突,政策违法、行政违法,而非法集资认定的第一个特征标准就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显然这种放弃前置审批,就为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集资贴上了非法的标签。因为国务院247号令一直未被废止,那么这种政府依据政策但却违法设立的民间金融机构就具有了非法性,民间金融活动也就具有了天然的非法性,金融活动就离不开集资与投资,而这些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集资就天然地具备了非法集资的特性,依据国务院247号令不可以随时随地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由此也就与国家民间金融开放政策相矛盾。依据政策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在执行政策时不进行非法认定,然而有的地方不重视政策时却执行法规来进行非法认定,从而就干扰了政策的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因为民间金融活动无法可依无法可循就会出现集资混乱,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出现集资后又会强行依法认定为“非法集资”,从而将政策给予反转,由此产生“非法集资”认定的混乱局面,给政策执行人与参与人造成了被非法认定、非法打击的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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