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三十章   法规政策冲突不断,民间金融越理越乱

2021-01-25 870 0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民间金融领域法律与政策冲突问题探讨

  只有明白了什么是合法,才知道合法之外是非法,才能明识非法而避免从事非法,法律具有了明确性与稳定性才可以保护人民权益。合法定义的不明,就会导致人们无法识别非法从而从事非法受到“非法认定”,从而受到法律法规的“误伤害”。非法之罪存在,就必须有一个对“合法”明确定义的前置许可规范,以法律法规来明确定义“合法”。

  只有明白什么是合法集资,才能看清什么是非法集资。定义非法集资之前,有对合法集资有前置许可规范的法律法规存在吗?有,那就是商业银行法与国务院247号令,这两个法规没有规范民间集资反倒是严格限制民间集资,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活动定为“非法”,也就是明确禁止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民间金融(包括民间集资)。然而我们真正去执行这两个法律法规了吗?显然是没有。这两个法律法规既是规范社会民众,更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与审批部门进行规范和限定。然而经济改开与金融创新政策之下,出台政策者与政策参与人皆违背了这两个法律法规,有法不依依政策,也可以说是法律法规修订滞后或者说是立法反应迟钝而致使法律法规陈旧。这种法律法规的滞后是无意而致还是有意而为?还是不得已而为?

  法释(2010)18号与《非法集资条例(草案)》给出合法集资明确定义了吗?没有!!这种司法解释,这种条例给出的只有"非法″的主观、自由、可选择判定标准!这种司法解释与条例就是中国立法与司法违反"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实证。也突显了中国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这种法制反映出当前社会国家治理的混乱与落后。

  法释(2010)18号与《非法集资条例》借用对非集伪罪定义模糊了247号令中非吸边界,从而模糊了国务院247号令中非法集资的明确定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民间集资)就是非法集资),加上与247号令冲突的政策诱导让人们无法识别什么是合法集资什么是非法集资,从而放弃遵守与政策对立的247号令,妄想与政策对立的该法令会随后跟随政策而改变,从而使自己的融资行为得到合法保护,但政策的不稳定性却导致固有法律法规被放弃修订,从而导致政策参与人被非法认定。虽说是一些民间金融公司依据法释(2010)18号以“非集”嫌疑而立案,但最终仍被法院判定为247号令中已明确界定的非吸(在此过程中存在逻辑概念偷换),而法释(2010)18号中非集范畴正是在247号令非吸逻辑范畴之内。这也正是非集陷阱的本质特点:即下位法在上位法非法范畴之内再划分定义非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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