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二十四章 金灾本源简明阐析,非集监管严加批判
一、金灾本源简明阐析
金灾源于国务院247号令与民间金融开放政策之间的冲突。
国有金融机构为维护垄断地位在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中拒绝废止247号令,出台与该法令相对立的政策(相当于政策违法),在政策鼓励之下不严格执行该法令(行政违法),而是在该法令基础上成立“非集联席”,推出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在247号令非吸界定范畴内重新划分无罪与有罪,附加四个可以主观、自由、选择性认定非集的条件,共同构建成“非集法律陷阱”,由此对政策鼓励下发展的民间金融进行非集监测、认定和打击,通过非集打击,将过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的集资款给予收割用于清理国有金融机构内部不良债务和消减地方财政赤字。
地方政府借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策,鼓励民间投资,大量设立民间金融公司,运用非集联席会议来进行非集认定和打击,收割民间资本。地方官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设立民间金融公司,运用非集收割获取个人利益。非集认定和打击损害民营经济融资发展,破坏民企营商环境,损害民间融资参与人利益。
国有金融机构运用垄断二元结构(国有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公司二元结构),垄断控制国家征信和利率,建立起风险防火墙,将风险单向向民间金融公司转移,而后通过地方非集联席监测、认定和打击非集,来清理自身不良债务风险,地方政府也借机清理不良地方债务。正是这种情况导致地方行政机关违法乱设民间金融公司,乱开展金融业务,金融监管部门放弃对民间金融规范保护和立法,只采用非集监测认定和打击。
因为民间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本身一直违反着国务院247号令,政策鼓励设立这些公司而不废止该法令(这就有政策违法、行政违法),又不立法规范和保护他们,而非集认定具有主观自由可选择性,这些民间金融公司规模小时不进行非法认定,一旦规模扩大即可以非法认定,这些民间金融公司由此就落入非法陷阱。
因为民间金融公司及其业务违反着247号令,可以被司法主观自由有选择地进行非吸认定,而认定非吸时却依据“非集”的四个特征取代247号令来认定,以此就掩盖了行政违法,也就可以掩盖起这个非集法律陷阱。这种放弃高位法(247号令)依照低位法(司法解释与通知及部门规章中禁止性条款)进行非吸认定,本身就掩盖了非吸陷阱的存在,也掩盖了非集收割的本质与事实。非集认定的前提必须是先政策违法、行政违法,如果废止了与政策冲突的247号令对民间金融进行立法规范和前置许可管理,也就没有了非集,自然就没有了政策参与人受到非法认定的侵害,也就没有了“非法”认定干扰政策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