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二十四章 金灾本源简明阐析,非集监管严加批判
一、金灾本源简明阐析
金灾源于国务院247号令与民间金融开放政策之间的冲突。
国有金融机构为维护垄断地位在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中拒绝废止247号令,出台与该法令相对立的政策(相当于政策违法),在政策鼓励之下不严格执行该法令(行政违法),而是在该法令基础上成立“非集联席”,推出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在247号令非吸界定范畴内重新划分无罪与有罪,附加四个可以主观、自由、选择性认定非集的条件,共同构建成“非集法律陷阱”,由此对政策鼓励下发展的民间金融进行非集监测、认定和打击,通过非集打击,将过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的集资款给予收割用于清理国有金融机构内部不良债务和消减地方财政赤字。
地方政府借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策,鼓励民间投资,大量设立民间金融公司,运用非集联席会议来进行非集认定和打击,收割民间资本。地方官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设立民间金融公司,运用非集收割获取个人利益。非集认定和打击损害民营经济融资发展,破坏民企营商环境,损害民间融资参与人利益。
国有金融机构运用垄断二元结构(国有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公司二元结构),垄断控制国家征信和利率,建立起风险防火墙,将风险单向向民间金融公司转移,而后通过地方非集联席监测、认定和打击非集,来清理自身不良债务风险,地方政府也借机清理不良地方债务。正是这种情况导致地方行政机关违法乱设民间金融公司,乱开展金融业务,金融监管部门放弃对民间金融规范保护和立法,只采用非集监测认定和打击。
因为民间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本身一直违反着国务院247号令,政策鼓励设立这些公司而不废止该法令(这就有政策违法、行政违法),又不立法规范和保护他们,而非集认定具有主观自由可选择性,这些民间金融公司规模小时不进行非法认定,一旦规模扩大即可以非法认定,这些民间金融公司由此就落入非法陷阱。
因为民间金融公司及其业务违反着247号令,可以被司法主观自由有选择地进行非吸认定,而认定非吸时却依据“非集”的四个特征取代247号令来认定,以此就掩盖了行政违法,也就可以掩盖起这个非集法律陷阱。这种放弃高位法(247号令)依照低位法(司法解释与通知及部门规章中禁止性条款)进行非吸认定,本身就掩盖了非吸陷阱的存在,也掩盖了非集收割的本质与事实。非集认定的前提必须是先政策违法、行政违法,如果废止了与政策冲突的247号令对民间金融进行立法规范和前置许可管理,也就没有了非集,自然就没有了政策参与人受到非法认定的侵害,也就没有了“非法”认定干扰政策的有效实施。
正是这种对民间金融的非法性自由认定,才给P2P等民间金融公司带来无限“非法认定”风险,也给老赖创造了“依法”逃废债的机会,逃废债大环境中的流动性危机及官方的非法认定和非集收割破坏了网贷脆弱的信用体系,导致流动性危机与挤兑,网贷公司脆弱的资金链在逃废债与非法认定又重压力下断裂,引发出借人维权影响社会安定,最终整个网贷行业无法苟延。
网贷清零不代表金灾结束,因为247号令依然存在没有废止,因为民间金融开放与金融创新政策还在推陈出新,非集联席与非集陷阱依然如故,非集收割转嫁清理风险依旧,金灾仍将发酵,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将一步步持续加深。
二、民间金融“非法集资式监管”批判
现在各省都有数百家民间融资公司在营,在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和保护只有非法集资监测认定打击之下,他们就是用非法集资待割的韭菜。这些民间融资公司在征信缺失与利率不受严格管控之下,就会遭受垄断金融机构风险转移,一出问题就是非法集资,被当作韭菜收割。银监会放纵各地金融监管,默允许市场监管局违反国务院247号令违法注册这些民间融资公司就是在培育韭菜。发展这些民融公司看似响应国家政策,但银监会又放弃了对民间融资进行立法规范和保护(网贷P2P当年就是这样被放纵监管的)。他们用这些民间融资公司表面是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实则是将银行风险转移至这些民间融资公司,用非集工具收割来清理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风险。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因为非法集资是地方政府根据政策进行非集性质认定,所以,各地的地方政府官员就会存在以自己关联人员或亲属名义设立这些民融公司的情况,而后几经变更营业执照转入幕后来操纵这些公司,开始从民间签订合同借贷(这种一对多的民间借贷就是民间集资),再从社会招聘一以各种项目投资名义在民间进行集资,而各地工商部、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与经侦则在暗中监测他们的一举一动,等规模扩大后就可以套用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进行非集收网,将这些主管当作替罪羊法办,而这些幕后老板将集资款转移至地方政府账户或个人私有账户。相当一部分民融公司都是国有企业内部人员设立,设立这些公司的人员一般都会有政商关系,经营五六年后就将这些公司内部活动认定为非法集资,将替罪羊法办,而真正的获利者则是这些国企内部官员或地方政府官方机构。因此可见,一些国企高官与地方政府官员勾结,可以用非集来收割民间资本。这种对民间金融的放任管理和对非集监测严打带来的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严重侵害,由此产生官商勾结与政治腐败,带来司法自由量裁之下的选择性司法与司法腐败,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公平与法制完善,影响到社会有效治理,导致社会混乱,扰乱金融秩序、阻碍经济发展,影响国家长治久安。
民间融资公司过去十多年来在全国设立的非常多,山东省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命名的就有318家,另外还有许多“股权基金”、“债权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为关键词的民间融资公司,这些公司在执照经营范围中都有备注注明不允许非法集资,但都无法摆逃脱掉被非法集资认定命运。因为非法集资是一个陷阱,非法集资的认定特征没有法规禁止,又可以主观认定,这个陷阱的基础是国务院247号令。没有国管院247号令就不会有这个陷阱。非集陷阱是在247号基础上通过法释(2010)18号构建而成的。247号令与法释(2010)18号共同组成了一个法律陷阱,要想破除这个陷阱,必须废止247号令。247号令不废止,在2010年之前与政策抵触,就与政策一起构成了陷阱。当法释(2010)18号出台后,就消除了与政策的直接冲突问题,这样247号、法释(2010)18号与国家政策,这三者就共同构成一个体系:247号与法释(2010)18号组成陷阱,政策充当诱饵,而猎手则是地方政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地方政府依政策主观认定非集,就形成了地方政府收割。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有时为了地方财政,出台政策大量设立民间融资公司,用政策鼓励,而后放纵对他们管理,任由他们在民间集资,当规模扩大后,让他们不知不觉进行了广告宣传进行对社会公开进行有回报的集资, 在247号令依然存在的情况下,这就实质上完全满足了非集的条件,就可以套用非集的法律框架,将这些集资活动就完全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各地的非法集资由地方管理部门进行监测,由地方政府根据政策进行性质认定,而后交由工商部门与金融办进行取证,再进一步通过取证来核定非集,而后由公安侦办,确定事实和证据,最后法院判定,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由政策来主导,对于大型集资由政府统一确定清退比例,由此可见,集资款向集资参与人返回比例,完全由政策来决定。因此,集资人的钱路哪里去了?地方政府应是负责清理清退的,他是最清楚者。当地方政府主观认定非集行为符合政策,规模小,既使有风险也没有社会危害,也不会影响到金融秩序稳定时,就可以放任非集自由发展,而当地方政府主观认定非集行为不符合自己制定的政策,规模大了一旦有风险就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给金融秩序带来风险时,就认定为非集犯罪。这种依据政策和风险甚至是金融行业技术标准来认定非集犯罪,完全脱离了法律认定的标准和规范,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政策来监管,在金融垄断政策下放弃对民间金融进行行政立法,无法依据法律规范来对民间金融进行前置管理和引导,而管理者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非集认定工作依然要听从政策主导,有法也不去依。这种抓大放小,不采用行政管理进行风险防范,遇到规模大了风险大了,政策实施中感觉有压力了,就放弃责任对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认定,这本身就是对民间金融放弃管理、放纵风险管理,在管理不善出风险后既是在对管理责任进行甩锅,又是在侵害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权益。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来进行民间金融管理,如何会不出风险?如何会不影响社会安定?到底是非法集资造成了社会危害和风险,还是政府行政管理者制造了社会危害和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真的在可以防范非法集资吗?处置非法集资的意义何在?处置非集维护了谁的利益?无非是维护了金融垄断机构的利益,金融机构依然可以控制征信系统和利率来将金融机构风险向民间借贷融资领域转移,依然可以借助非法集资认定来收割民间公众利益,通过对民间金融机构的非集认定来完成风险转嫁式的清理,这恰恰就是直接将风险转化为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