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十九章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十年金灾绝非偶然

2021-01-23 1136 0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国务院247号令维护着金融计划体制下的金融市场垄断。2003年后,国务院247号令与新时期国家政策相抵触,在金融计划体制中成立的银监会维护着金融垄断,未能及时将该法令给予废止,没有及时根据政策制定民间金融专门管理法规,民间融资缺失规范和保护。在新政策发布后,银监会未能应时而变,未能及时调整法律法规与政策相适应,反而根据国务院247号令成立非集联席对民间融资进行非集监测和打击,并将非集认定权下放至省政府,非集债务清理权也被下放至省政府,不再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控制处非权和债务清理权,随后省政府又将处置权下放至市县,这种处非权的过度分散和下放,不可避免地使非集成为地方政府对民融企业和民间融资项目进行收割的工具。

  国务院247号令在2011年1月被修订后,更加方便了各地方在处置非集债务过程中对集资款收割,脱离中国人民银行的非集债务清理更方便地方债务风险的化解和借款企业逃废债以完成地方企业不良债务清理。民融公司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又可以带来非集收割,可以让地方债务企业通过非集完成逃废债和债务清理,可以通过民间融资机构承接银行机构不良风险转移转化,减轻地方债务与金融机构债务风险的压力,在多方面利益驱动之下,各地大量设立民融公司。

  非集具有脱离法律完全由政府根据政策进行的主观认定的特点,各地政府将处非权进一步下放至市区和县城,非集的取证认定又分散至各职能部门。非集伪罪(之所以称伪罪是因为非集不是刑法罪名,而是不受法律保护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称“非吸”)与集资诈骗的经济行为)本身是对国务院247号令中的非吸再进行司法再解释,这种再解释使得非集边界模糊不清,难以区分罪与非罪,也就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非吸通过非集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模糊了国务院247号令中定义的清晰边界,该司法解释使依据国务院247号令不能直接构成非吸犯罪,而实际上该法令并没有被废止,最终判决仍旧无法脱离该法令。这样,非集的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就成为非集法律陷阱。非集罪刑概念的模糊不明,使得在司法过程解释中存在主观自由认定与选择性认定性非集的可能,也使得非集处置变得混乱不明。司法自由带来的权力寻租与非集政策认定的可选择性,为公权带来寻租空间,由此带来处置非集的司法乱相。非集的司法乱相皆源自于非集的司法解释,即法释(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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