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十八章 民间借贷监管诡异,非集悖论违背常理
民间借贷的监管悖理
悖理一:
金融监管者需要民间借贷为急需资金而又贷款无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资金融通,却又担心民间借贷对金融机构吸存及行施国家经济调节政策职能产生不利的影响。既不承认其合法,又不承认其不合法,既不对民间借贷立法规范,令其自由发展,又不断地进行非法集资认定打击。
这就相当于,既想让驴多拉磨干活儿,又怕驴多吃草料,还担心它会不会偷吃磨盘上的豆子,时不时地抽上两鞭。
悖理二:
民借贷中存在借款人利益保护缺失问题,也同样存在着出借人利益保护问题。借款人害怕被套路贷、暴力催收,出借人害怕被非法集资诈骗,害怕借款人逃废债。麻竿打狼,两头害怕。
金融监管者一方面喊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一方面拒绝民间借贷纳入征信。
金融监管者一方面喊着加强民间借贷管理,一方面拒绝对民间借贷立法,拒绝前置监管,坐等着民间借贷出事出风险后进行非法集资认定打击。
金融监管者一方面喊着打击逃废债,一方法又推出打击职业放贷人、套路贷与暴力催收,任由借款人根据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诉讼借贷平台属于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将合同认定无效来实施逃废债,又设立和试行个人破产法协助借款人摆脱个人债务危机服务其逃废债。
悖理三:
前几年国家政策大力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利用互金实现普惠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却又讨论互联网金融是不是金融,该不该自己管,就好象手里拿了一块老婆饼在吃,还在怀疑里面有没有老婆存在。
悖理四: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从2007年国内出现第一家P2P平台,时至今日已有十三年,国家未将其纳入金融机构,其地位仍属于国家非金融机构,P2P与民间借贷一样,监管者既不说其合法,也不说其不合法,既让其自由发展,而地方政府与执法监管者又对它们进行非集监测,采用非集主观、自由、可选择的判定标准来对其进行非法集资认定和打击。
悖理五:
P2P虽有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又在2016年出台了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办法》(下行《网贷管理办法》),法规中给其定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但终究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批推的金融机构,依据国务院247号令终究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监管者不但不进行取缔,反而不断地在政策鼓励下大量设立,设立后又没有及时立法规范和保护,任其自由发展,发展数年后再出台规范行业发展的部门规章《网贷管理办法》,再进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推行备案制度,最终未有一家机构通过备案,又合法地对整个行业给予了否定。与其说是根据政策对P2P监管,还不如说是国家通过监管来判定其这些民间融资平台的非法地位。一方面是中央政策鼓励不去立法规范而被放纵监管,一方面多年后再被监管者关闭其合法的大门全部取缔或进行非法认定打击,而P2P出借人就如同飞蛾赴火,往日响应国家政策鼓励的出借人沦为今日互金危机中的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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