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十七章  法无所禁暗藏陷阱,有法不依三乱再现

2021-01-23 1029 0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法无所禁暗设陷阱——非集陷阱假说

  非法集资就是一个法律陷阱。

  构成非法集资四个特征要件: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这个有部门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所依之法即国务院247号令,但这个法令在对非集进行宣教时始终没有向社会公开说明,而国务院247号令2011年被修订之后就被雪藏了,法院在判定非吸时从不引用该法令。其实所有的民间融资机构和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都是违反国务院247号令的,该法令与政策相冲突而一直未被废止,在政策鼓励下的民间融资机构和民间融资活动都满足非法性。这个要件民间融资天生就满足,属于“胎里带”。

  2、公开性:对社会公开宣传。因为民间融资进行宣传和广告并没有被任何法规禁止,所以民间金融主体与参与人为尽快达到融资规模和目标,不知不觉就会做一些和融资相关的宣传和广告,在其他三个条件满足情况下,这种对社会公开宣传行为就会使民间融资落入非集陷阱。

  3、利诱性:给出本息回报或承诺回报。出资人没有回报就不会出资,不承诺回报甚至宣传投资项目风险就集不来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民间借贷承诺本息回报,没有对利率进行限制,只是高于利率保护上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更没有法规禁止高利息借贷,利率是自由的。因此,这些法无禁止的承诺本息回报、高息也就成为民间融资中的常见现象,不然谁愿意放弃安全的银行存款去搞民间集资?这个非集的条件也很容易满足。民间融资构成非集的这一特征要件与第一个特征要件一样,都属于“胎里带”。

  4、社会性:对不特定对象集资。因为民间借贷并没有法规限制必须对亲友借贷,合同法也没有限定借贷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对象。特定对象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可以被主观自由选择性认定。这也就决定了非集认定的主观自由可选择性。因为民间借贷对象没有法规限制必须是特定对象,而且一个人对不特定的人借贷并不违法,因此,不特定的借贷就广泛存在于民间借贷中。那么这种法无所禁的一个个体发生民间借贷,借款的不特定对象多了就成了集资,就可导致本来合法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落入非集陷阱。当你对不特定对象出借时,你并不知道对方借了多少不特定对象的款,对方也不知道你出借了多少人。因此,民间借贷一旦形成组织,形成多对多的借贷关系,组织规模大了,就必然会落入非集陷阱。

  而非集的认定标准有一项就是根据集资人数和集资额度,以此来判定是否干扰金融秩序。所以干扰金融秩序就是一个主观进行强制认定的借口。非法集资的认定打击必然是打大不打小,而小的民间借贷规模发展扩大后就会落入非集陷阱,而各部门对民间融资进行非集监测,这种满足以上四个要件的民间融资就被作为非集给予认定和打击。非集形成与打击的过程就象放水养鱼,时间长了挑个头大的鱼来捞,小的让接着长大。发展民间融资公司的过程就象是向池中下鱼苗,这样一来,非集就如同池塘养鱼,源远不断,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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