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十六章  非集伪罪多年演变,联席会议终致三乱

2021-01-23 1278 0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之所以称非法集资(以下简称“非集”)为伪罪,因为刑法中没有对非集罪具体命名,非集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简称“非吸”罪)与集资诈骗罪(下简称“集诈”罪)的集合,故称之“伪罪”。非法集资罪涵盖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而集诈罪的内涵定义基于非吸罪之上,属于非吸罪中的判罚较重的一种。

  以下是非集伪罪的历史演变。

  从非集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2007年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立之后,非法集资的内涵定义就脱离了国务院247号令,“未经有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已失去“中国人民银行”具体所指,而“依法批准”所依之法也失去了具体国务院247号令的具体所指,从此非集定义的内涵变得模糊不定,外延也失去了明确性,非法集资就具有了主观认定标准。而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所确定的非集处置认定标准,可以看出失去的法律标准而真正的认定标准变成了政府政策和各部门的“技术”标准,从而使得非集的认定带上了强烈的个人主观主义色彩,从此,非集认定具有选择性、主观性、自由性和不稳定性,非集也就演变成了经济犯罪中的口袋罪。正是非集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国务院247号令的被强化应用,加上处置非法集资权力向地方政府部门的下放,导致地方政府部门处置非法集资价值观偏移,各地将处置非法集资当作任务,当作目标,加上政策鼓励非公经济发展,鼓励民间融资,致使政府追求发展而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从而导致新时期的金融“三乱”。因为有非集联席会议存在,各地政府放弃了事前民间融资管理,放弃了民间融资立法规范和保护,因此由政策而引发金融三乱。各地政府部门为追求处置非集目标而加强金融三乱治理,加强非集监测和非集认定打击,各地政府为清理地方债务,加强对非集债务处置过程中资金截流,非集办案部门处置非集案件过程因认定非集具有主观性、选择性、自由性,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力寻租,致使选择性执法,主观自由办案。 由此一方面政府政策引发金融三乱,一方面为收割截流非集款清理地方债务而乱办非集案,非集案认定标准的主观选择性使得各地政府与部门办案过程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胡乱执法、胡乱断案,肆意截流、权商勾结,非集执法与司法乱相严重扰乱地方经济秩序与金融秩序,由此引发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正是这种非集联席的存在,使得P2P被放弃了监管,被采用了非集监测和打击,始乱终弃,将一个行业逼入绝路,金灾也就不可避免发生。

  言归正传,以下为非集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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