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二十章 非集陷阱罪中有罪,主观定罪罪终难逃
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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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非集陷阱图表分析
非吸陷阱图表分析(依据三个共存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非吸”罪界定结果) | ||||||||
民间借贷表现形式(这些形式无有法规禁止属于自由行为) | 央行批准 状况 |
判定依据及“非吸”罪界定结果 | ||||||
国务院247号令 | 法释(2010)18号 | 网贷管理办法 | ||||||
一对一借贷 | 未经批准 | 无罪 | 无罪 | 无罪 | ||||
一对多借贷 | 对“特定”对象放贷 | 未经批准 | 有罪 | 无罪 | 无罪 | |||
对“不特定”对象放贷 | 无回报 | 未经批准 | 有罪 | 无罪 | 无罪 | |||
有回报 高息 |
社会不宣传 | 未经批准 | 有罪 | 无罪 | 无罪 | |||
社会宣传 | 电子宣传 | 未经批准 | 有罪 | 有罪 | 无罪 | |||
非电子宣传 | 未经批准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
分析结论:依据不同的法规,对于同一民间借贷行为所得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结果不同,非吸罪可以进行主观、自由、选择性有罪认定。 因为这些民间借贷行为是没有被任何法规禁止的,这些自由行为往往组合在一起就会落入到非集陷阱之中。 |
因为这些民间借贷行为是没有被任何法规禁止的,这些自由行为往往组合在一起就会落入到非集陷阱之中。
非集认定的主观性、自由性表现在:对于合法性界定中的“批准部门和所依之法”,可以自由选择,认定宽松时可以以“行政部门和政策”代替作为“有关部门和所依之法”来进行解释,从而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无罪”认定,认定缩紧时则可直接依据国务院247号令来判定有罪,也可以将已有“部门批准”说成无有权限的批准,可以将合法说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事实”;特定对象中的“不特定”存在主观标准,在宽松时可以不去进行认定,在收紧时可以将“特定”的内部人员认定为为吸引资金而引入单位内部的“不特定”人员;向社会宣传的认定可松可紧,松时对宣传可以选择无视,紧时可以认定“口口相传”甚至“没宣传但是放纵信息传播”也被强制认定是进行宣传;对于承诺给予回报,松时可以将高息利率认定标准调高,不将约定利息的合同认定为回报承诺,紧时可以将高息认定利率标准调低,也可以将合同认定为回报承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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