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二十一章 密切监测小贷公司 ,好心警示营销非集
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统计
时间 | 机构数量 | 从业人数 | 实收资本/亿元 | 贷款余额/亿元 |
2010/12/31 | 2614 | 27884 | 1780.93 | 1975.05 |
2011/12/31 | 4282 | 47088 | 3318.66 | 3914.74 |
2012/12/31 | 6080 | 70343 | 5146.97 | 5921.38 |
2013/12/31 | 7839 | 95136 | 7133.39 | 8191.27 |
2014/9/30 | 8591 | 104656 | 8070.6 | 9078.81 |
2015/12/31 | 8910 | 117344 | 8459.29 | 9411.51 |
2016/12/31 | 8673 | 108881 | 8233.9 | 9272.8 |
2017/12/31 | 8551 | 103988 | 8270.33 | 9799.49 |
2018/12/31 | 8133 | 90839 | 8363.2 | 9550.44 |
2019/12/31 | 7551 | 80846 | 8097.51 | 9108.78 |
2020/9/30 | 7227 | 74456 | 7978.95 | 9020.26 |
这种小贷公司被监测着非法集资,从2014年至2019年全国非集数量四万余起。平均每年6800多起非集案件。这些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与P2P就是非集产生的源头,设立这些公司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在采用分类监管,进行非集监测,分类处置非集。设立这些公司的目的,就是让去承担银行不愿放贷的高风险企业融资,帮助企业发展,而一旦企业发展困难,这些民融公司必然出现不良债务,从而产生风险,对于风险大的民融公司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对于高风险企业进行清理处置,而这些高风险民融企业就面临着非集认定和打击。
其实,这种处置非集的本质就是放弃对企业风险管理,让企业从民间高利借款,出险后逃废债。这种非集处置风险的结果就是将风险转化为民间危害,产生社会风险。这种处置非集就是放弃风险管理,放弃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放弃对风险进行管理来将可能产生危害的风险转化为社会利益。这种金融管理模式侵害民间资本,也是侵害最低层消费者与小微经济体的利益,降低基底消费能力,结果就会导致基础消费能力下降,影响到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影响到就业。这种结果也会出现需求疲软,供应相对过剩,投资超出消费能力,加重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大环境中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对这些企业的放贷风险加大,又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风险,金融机构再将风险向通过这种非集监管模式向民间融资转移,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2007年非集联席会议建立,就开始了这种民间融资与金融机构相互结合的金融二元共生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风险转嫁模式,是用民间融资中的资本来承担风险转嫁,银监会这种金融管理模式就是在制造社会危害和社会危机,同时也是在放弃金融风险管理,任由金融风险向民间融资转移,由非集打击将这种转移至民间的风险转化为社会危害。显然,金融风险由金融机构向民间融资转移过程中又扩大了风险,这种非集司法认定与打击的监管模式助长逃废债,违背社会道德,就是一种政策欺诈,导致政府的社会公信力下降,非集的政策性认定、自由量裁、选择性执法、主观强制认定,破坏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导致司法腐败与公权寻租,也产生企业勾结司法与公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危害极大。这种监管模式是金融领域成为贪腐重灾区的原因所在。
银保监会提示金融直播营销风险https://www.sohu.com/a/428963200_229411
银保监会这是葫芦里卖什么药?为什么对金融风险只进行提醒而不进行管理?风险是需要管理的,风险是一种发生危害的可能,管理好了风险,危害就不会发生,风险管理不好才会发生危害。对于金融网络直销,为什么不进行前置审批?为什么任由其发展,将来再将其认定为非集?同样,对于非集的广告宣传,为什么不进行立法禁止或者进行融资广告宣传的前置审批,对于不合规的广告就不让他发布,如此以来还会非集存在吗?为什么银保监会对于这种广告宣传与金融营销视而不管,任由其发展而后将这种广告宣传的融资行为进行非集认定?
如果对民间融资进行前置许可管理,让民间融资经过有权部门审批,还会有非集吗?显然,非集就是故意而为之,就是为了非集认定而不对民间融资进行前置管理,不进行许可管理,不进行广告宣传禁止,不进行高利率禁止、不让民间融资对接国家征信,如此以来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的风险就可以借助民间融资高利率向民间转移,那些银行的不良债务就可以高息从民间借款得到清理,而后就可以任由借款者以各种民间借贷的非法性为由进行逃废债,也不用担心影响到个人征信,因为民间融资本身就不被监管者纳入国家征信。而此时非集联席再适时加大社会非集认定和打击力度,银保监部门再通过非集联席会议协助高法出台反暴力催收、扫黑除暴、职业贷人、降低利率保护下限等司法专项解释来协助借款者逃废债,或者直接通过对这些民间融资公司进行非集认定,将民间借贷合同就此作废来进一步帮助借款者逃废债,就可以彻底将这种已经转变了的原本存在于银行的债务违约风险给彻底清除。其实这种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化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这种风险最终演化为社会风险和危机。
如果禁止民间融资广告、禁止高利率吸资、将民间融资进行前置管理进行许可准入,进行登记注册,还会有非集存在吗?很明显,这种政策鼓励放纵大量设立民融公司的行为就是为将来非集打击而培养非集。
国务院247号令就是防止地方政府肆意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侵害社会公众利益而出台的法令,就是专门为地方政府与行政机关设立的禁令,就是为了保护民间百姓利益,为什么地方政府公然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乱设金融机构乱开金融公司乱办金融业务,导致金融三乱来侵害民间百姓?金融风险是因为经济运行而产生,这就注定金融风险的化解必须在经济领域通过经济调控来化解,金融领域的风险转嫁和强制非集刑事打击来清除金融风险显然只会将风险转化为社会危害,从而影响到社会安定。
民间融资不出现纠纷和风险就是合法,一出纠纷和风险就是非法。非集不依法律来认定的,依靠政策依靠风险大小来认定的非集就是一种主观认定。设立数万家民融公司,进行分类处置,对于高风险者就主观认定是非集,对于低风险者就是合法经营。凡是公司没有长青树,总有一天要消亡,这数万家民融公司就面临着被非集认定。
非集的司法认定标准本身就是主观标准,可以自由认定、有选择认定。非集的认定,合法的它可以说成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吸资的”;经过部门批准可以说成“超过审批权限批准的”或“无审批权限批准的”;这些都是非集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中的原话。还有对宣传的认定:没有宣传它可以说“放任集资信息在社会传播的” 还有公司内部集资它可以说成“将社会公众吸收为公司员工进行集资的”。 给出的合同它可以解释成“给出承诺”,给出的利率他可以说成“本息回报”。 企业内部职工被说成“将社会公众吸收入单位内部进行集资的”。 这种非集的司法解释真是奇葩无比,真是可以把神仙给气死!
非集这种司法解释,死人可以说活,活人可以说死,可以将鹿指为马,可以将黑颠倒白。这种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就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非集司法认定,就是破坏司法的公平公正,就是毁坏社会公德与正道。
非集没有形成之前,部门行政早已违反了国务院247号令,没有行政违法就没有非集。民间融资公司全国有数万家,全是违反了国务院247号令,这些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要产生多少风险和诈骗而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要危害多少社会民众?这种危害是怎么产生的?不就是违反了国务院247号令才产生的吗?是谁放任这么多公司存在,是谁让产生了数万家非集,这些非集造成的数万亿民间百姓损失是如何产生的?
自融不算犯法,在《网贷管理办法》没有出台前,这种自融与自设资金池并没有被相关法规所禁止。自融只是后来才在《网贷管理办法》中被予以禁止的,为什么在P2P发展之初不予以禁止?非要等到平台发展数千家了,产生自融后再去禁止?而这种被后来规章禁止的自融对于早已自融的平台来说岂不是一种非法风险?这种非法风险岂不是因为这种事后的监管规定而产生?
如果能保证平台安稳,为什么不可以自融设资金池呢?资金池并不是危害产生的充分条件,通过控制管理,既使有资金池也可以安全运营,就象银行一样。因此,说平台设资金池就是一种限制平台发展的手段,也是减少数量的手段,为什么事前不控制平台数量,而是等平台大量产生了而再去控制平台数量?这种做为难道不是故意而为之?就如同资金存管一样,资金存管一定安全吗?不一定,不一定为什么还非要存管?不存管,照样可以通过控制其他条件来实现风险控制,存管不是安全控制的必须条件,所以存管也是一种限制的手段。《网贷管理办法》,就是一种对P2P的限制和扼杀。显然,监管放纵数千家平台产生,就是为了让不良企业从P2P借款,让它们清理金融机构的债务,将金融机构的债务风险转嫁给平台出借人,所以前期不去立法规范和保护P2P平台,后期通过出台《网贷管理办法》,通过风险专项整治,能过备案、存案、信息披露等要求来迫使平台退出,而不能良性退出的平台则被予以“非法”认定,在此过程中借款者逃废债后即可以将金融机构风险得以清除,而这些风险被转嫁给网贷平台之后,最后通过良退打折与非法集资以出借人本金损失形式得到清除。这种风险转嫁与清除最终全部转化为社会危害,影响到社会安定,也严重毁坏了社会诚信和道德基础。
各地政府设立这些民融公司,它们发展好了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发展不好可以非集收割掉。所以,正是因为这些民融公司发展好与发展不好对政府均有利,所以他们才会大力发展设立民融公司,岂不知发展不好将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利益。
国务院247号令维护着金融机构垄断,在这种金融垄断体制中民间融资就不去立法保护和规范。非集联席就会持续存在,非集收割工具就要存在下去,就要一直会存在银行风险向社会公众转嫁。要废除国务院247号令,同时要对民间融资立法,要开放征信,要对民间融资控制利率,以此来防范银行风险向民间转嫁。现在的形势与二十年前不同,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非公经济已经建立,与二十年前大不相同,就需要将国务院247号令给予废止,同时要加强民间融资立法规范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