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三十四章 民间借贷缺失规范,网贷普惠落入陷阱
P2P作为普惠金融创新发展中的尴尬境遇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国内2007年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上海成立以后,在其后发展过程中,P2P一直被官方金融监管者作为民间借贷(通过互联网作为信息中介),并没有重视它的存在和创新,虽然后来被中央在两会中提及并鼓励创新发展,P2P仍旧没被监管者作为创新的金融业态给认定,P2P平台也没有被重视并给予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没有金融机构的准入前置审批管理),P2P消费者(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缺失专门的机构和法规,P2P纠纷只能参考现有的《合同法》、《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问题规定》)。直到2015年7国务院签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示意见》对互金创新发展进行充分鼓励、大力支持和明确指示后,银监会才担起P2P主体监管责任并联合四部委于2016年8月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明确了P2P平台的民间借贷网络信息中介属性,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权益保护、纠纷适用法律,并规定了对P2P平台的监督管理办法。
民间借贷为大量急需资金而贷款无门的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资金融通,填补了社会资金缺口,帮助了资金需求实体的发展,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润滑剂。但民间借贷又对金融机构吸存、国家借助金融机构实施经济调节政策产生不利影响。民间借贷人因为自身抵押与信用限制,无法从银行机构获了贷款,才会转向民间求贷于个人,因为个人信用保证缺乏,加大了借贷风险,要想成功实施借款,必然要付出较高利率。受民间借贷高利率吸引,民间放贷者将自有资金用于借贷,这样就对地方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造成压力。借贷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民间借贷中的货币流量难以预测和控制,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对银行信贷的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信贷政策,不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资金流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民间金融游离于法律和监管之外,除了滋生高利贷等问题外,还使中国人民银行缺乏民间资金的运行数据,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部分被民间借贷抵消,不能很好地达到宏观调控目标。以上种种不利,决定国家绝不能放纵民间借贷过度自由发展,必然要对民间借贷进行规模限制,避免民间借贷专业机构产生和业务规模扩大,从而影响银行的市场垄断,影响到国家经济政策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