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三十一章 非集条例需要废止,民融权益应当保护
——关于停止出台《防范和处置非集法条例》和制定《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法案》的建议
声明与鸣谢:本文取自红歌会网网友“山高水长.浔阳江头”于2020年12月31日发表的《关于废除非集法条和制定民间投融保护法的建议》,特此鸣谢!
国家《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除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立法权限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等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書面建议。据此,現就废除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非法集资法规、规章、有关司法解释,并制定《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法案》建议如下:
一、依法撤销非法集资类的行政法规规章。
依法撤销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国办发明电(20O7)34号《关于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O8年9月27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处非联(20O8)4号《处置非法集资操作流程》(试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等行政法规规章。
废除上述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理由有如下四点:
1、“集资”是筹集资金之意并不违法。就词意而言,《现代汉语词典》对“集资”的解释是“聚集资金”或者筹集资金之意。它夲身是个中性词,并不具有褒贬、美丑、正误及合法与非法之属性。据查,在“集”词条下列举的单词有40个。其中,与“集资”类似的单词就有15种之多,诸如,集运、集邮、集注、集录、集刊等等,但没有一个被注明含有合法或非法的属性,硬要为其戴上“非法”的帽子显属常识性的笑话。
2、“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就兴办经济社会事业而论,国家也好,个人也罢,都须筹集资金,常言说:“一文钱一斗谷,沒有钱气得哭”,“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 正因为如此,大如企业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小到民间借贷、社会融资,都须筹集资金。这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舍此别无他法。如果将“集资”视同违法甚至入罪,经济社会发展将无从谈起。更何况,“非法集资”是个伪命题,现行法律中并沒有“非法集资”的罪名,滥用“非法集资”于法无据,有害无益。
3、非集类行政法规规章违宪违法。我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宪法第三十五条又进一步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