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三十七章  原告被告同为一人,荒唐司法原告难寻

2021-01-26 760 0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民间金融开放政策与垄断金融体系下非法集资的违法主体及违法责任

  民间金融开放政策环境下,非法集资不是民间金融中的集资非法,而是政策与法规冲突,政策违法,行政依政策实施,行政违法,之所以有非法集资,是因为政策违法,行政违法。

  所谓的非法,是违反前置许可法,经营超出许可范围才是非法。金融的前置许可规定就是国务院247号令,在该法令不被废止一直生效的情况下,违反该法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搞民间金融开放就是政策违法,注册民间金融公司是行政违法,不执行247号令不取缔民间金融机构是金融监管违法。所谓的非法集资有关的司法解释,有关的资金池和自融之说,全是建立在247号令非法基础之上,没有247号令的非法前提,这些司法解释与非法集资资金池与自融之说何来非法?所以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与资金池、自融构成非法集资之说全是为了掩盖国务院247号令这个非法认定依据,掩盖政策违法与政府机关行政违法。没有违反金融前置许可规定的国务院247号令,何来非法集资?而到底是民间金融机构违反了这个法令,还是政府行政机关与政策违反了这个法令?

  将非法集资参与人损失自担强加给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就是让政策参与人来为行政违法、政府机关违法去买单,就是司法故意用行政违法来侵害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合法权益。在民间金融开放政策之下,非法集资并不是民间金融机构之罪,而是政府行政机关知法犯法违法的行政之罪,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就是政策与法规冲突,政策违法(或者说是法规修订滞后),政府不依法行政(或者说政府怠于修法),不依法治国(或者说是政府疏于理政)。将非法之罪强加给民间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就是一种公权强行侵犯私权(或者说是荒政、懒政、昏政、庸政)。非法集资参与人正是政府机关行政违法的受害人,之所以有非法集资之罪,是因为政策与行政违法在先。没有政策违法,没有政策违反前置许可法,没有行政机关违反前置许可法,何来非法之罪?非法就是因为行政机关违反了前置许可法。既然有前置许可法,为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许可而给予注册,为什么实施先照后证,这个执照本来是许可证批准之后才可以注册,为什么先注册执照而后再去领许可证?发了执照再去审批许可证,这个审批许可的意义何在!与其说先照后证,不如说无证而照,本质是照后备案(这就是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如此说先照后证,岂不悖谬!

  政策与法规之间冲突:国务院247号令是禁止民间金融开放,而经济政策从2003年之后是鼓励民间金融开放,一方面鼓励,一方面不立法规范民间金融活动防范管理风险,不去保护民间金融进行前置许可立法,一方面却在对民间金融监测非法集资,将民间金融中的集资行为进行非法认定,而民间金融本身就离不开集资,这岂不是一边鼓励你,一边不给你保护,一边再来打击你。如此政策鼓励让你向左,却又法规限制你向左,用法律制裁来迫使你向右,这岂不将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当猴子来耍?!政策鼓励时放弃国务院247号令不执行,不认定你是非法,也不对你进行立法规范,不去进行合法保护,找理由说是为了让你“自由”发展,发展规模大了再政策不鼓励了再用由国务院247号令衍生出的司法解释说你非法(非法集资、设立资金池、自融、假标、虚假业务)。所谓的资金池、自融、假标、虚假业务和有关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都统统是在掩盖与政策抵触的国务院247号令,在掩盖政策违法、行政违法在先的事实,都是在为行政监管与执法在摆脱责任,也是在掩盖用非法集资对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进行利益收割的事实。因为当初政策与法规冲突一直不去修订法规,政策本身已违法,设立这些民间金融机构也是违法,无法可循、无法可范、无法可护地发展多年之后,再用各种借口(资金池、自融、假标、虚假、公司诈骗)来非法定罪,这不就是来掩盖早已形成的行政违法和放纵管理?这不就是故意来掩盖政策诱导下的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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