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三十八章 计划市场对立统一,垄断金融制造非集
建国七十年来,我国已形成了健全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二元经济结构。经济是一国的命脉,而金融无异是经济命脉中的血液循环系统。如果说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的五脏六腑器官,支持着经济主体活动的基础功能,那么非公有制经济则属于遍布身体各个角落的骨骼、结缔、肌肉、皮肤与毛发组织,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了我国国民经济这个生动、活泼、健美的机体,全国亿万个家庭则是国民经济体的基底细胞,受着国民经济与金融系统的营养补济,同时也为国民经济与金融做着各自的活动贡献。如果说传统计划金融体系是骨髓造血系统和为五脏六腑组织器官供血的大动脉循环系统,那么民间金融就是为周围皮毛结缔组织供给血液营养的微循环系统。我国的国民经济是建国后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创建发展起来的,首先创建的就是公有制经济主体,而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完善则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正是改革开放让我国的经济成分更加健全和完善。非公有制市场经济为我国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协调和互补发展使我国四十年改革开放取得了辉煌成就。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有功能分别的,也是互依互存的,共同服务于国民生产生活,二者是相互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公有制经济是计划体制下产生的统筹生产、分配与消费模式,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体制下产生的自由生产、分配与消费模式,计划统筹与市场自由对立,又统一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活动。计划、市场和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有制经济为非公有制经济奠定基础,非公有制经济为公有制经济提供上升空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计划统筹金融体制,为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服务,这种计划金融体制显然已不适应随着改革开放而成长起来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活动,计划金融体制下的金融管理模式需要随着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显然,我国的金融体制却受着计划经济思想的禁锢,不能完全真正地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完善健全的服务,为此发展民间金融也是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但是固有的金融体制与监管思想却将民间金融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加以排斥,不加规范、无法可依、不受权益保护的民间金融活动和民间金融管理阻碍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垄断严重影响了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也影响到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我国计划保守的垄断金融系统在新时期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之下,排斥民间金融发展,计划经济保守思想与狭隘的垄断利益思想阻碍着我国民间金融开放政策的实施,阻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我国民间金融开放政策实施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管理思想始终维持着计划垄断金融秩序下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思改变,利用金融垄断地位固守成规不思进取,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与我国民间金融开放政策相抵触,而且计划垄断保守的金融管理系统却千方百计地利用政策和固有法规为民间金融构筑法律陷阱限制民间金融发展,利用国家征信垄断与利率管控来向民间金融机构转嫁风险,将民间金融机构当作垄断金融机构的“垃圾”(风险)清理场,长此以来严重地侵害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企业利益,严重阻碍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而垄断金融管理体系对民间金融的“非法集资打击式”监管更是严重地侵害着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民间金融输入了无量风险,同时也为我国金融业制造了无限风险,引发了民间金融危机,加重了我国经济投资与消费结构失衡,民间投资与消费能力被非集打击削减导致通货紧缩和经济危机。这种计划垄断金融体系影响到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国民经济健康成长,这种计划垄断的金融体系与垄断金融保守思想需要彻底改变。
2010年的非法集资受害人经历了十年还有人在维权,2008年我身边的一个货车司机被地产商卷款二十多万,近年来还不断听身边有人参与非法集资血本无归。不立法规范管理民间融资风险,只进行非法集资监测认定和打击,许多民营企业为解决经营发展的民间融资遭遇非法认定。民营企业困难或者为了规模扩大而融资是有债务违约风险,但需要立法规范化管理这些风险,非集打击则是强制非法认定清理这种风险,是将民营企业一棍打死使集资人遭受损失而消除风险,这种所谓的风险清除实质上是放弃风险管理责任直接将可能发生社会危害的风险直接转化为对民营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损害,这就是用风险处置来制造社会危害,又是在放弃社会管理责任、放弃解救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直接借助风险处置对民营经济活动进行非法认定来打击民营企业,更是在严重损害集资参与人权益,也是在严重干扰非公有制经济秩序。在这个非法集资监测认定和打击过程中更有公权介入的垄断金融机构故意设立并民间金融机构、借助民间金融机构来搞风险转嫁,也有公权利用民间金融机构高利率操纵非法集资认定打击来吸食民间资本和民间百姓利益,这就是在制造社会危机,这一切正是98年朱镕基颁发国务院247号令所要打击的金融三乱。民间金融开放、不去立法规范和保护民间金融却放弃执行国务院247号令再违法注册大量民间金融机构从事民间金融业务活动也正导致了金融三乱再生(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乱开展金融业务),由此国务院247被沦为法律陷阱。
继续民间金融开放与金融创新,不立法规范保护民间金融,反而欲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代替国务院247号令,代替法释(2010)18号,继续放纵民间金融开放发展,无疑金融三乱将持续存在危害民营企业和社会公众权益,如此对待民间金融对社会对国民危害极大。对民间金融不前置立法许可管理,有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却仍放弃执行国务院247号令来搞民间金融开放,政策违法、行政违法就不存在了吗?非法集资如何能够预防?严格执行许可管理本身就是为了预防非法,如此放弃前置许可管理,再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那这个条例就是一个伪条例,就不是为了防范风险,而是在制造非法集资,在制造社会风险和危害。
民间金融开放中只有对民间金融立法规范,前置许可管理,进行权益保护,在严格执行前置许可管理之下方能进行非法集资打击,在非集条例出台之前必须先有民间金融的前置许可立法,否则民间金融开放之中的非法集资司法体系将是民间金融法律陷阱,而这种民间金融开放不进行前置管理的非集监测认定和打击必将导致金融三乱越演越烈。非集打击必须辅助民间金融前置管理,必须为前置许可法有效执行服务,垄断金融体系下放纵民间金融进行开放,放弃对民间金融前置管理,必将导致非集越打越多,三乱会越演越烈,因为放弃执行前置管理、放弃执行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法释(20101)18号”已沦为法律陷阱,“非法集资”监管司法与执法体制已沦为垄断金融系统转嫁风险的工具与公权腐败者牟取利益的工具。垄断金融体制下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247号令方能打击非集,反垄断的金融自由体制下的民间金融开放必须对民间金融前置许可立法并严格执行许可管理方能使用“打击非集”来辅助前置法规的有效实施。放弃国务院247号令,放弃民间金融前置立法,放弃民间金融前置管理,鼓励民间金融而后再非集监测认定打击非法集资就是制造金融三乱,国务院247号令在这种放弃前置管理的金融管理体制之中也将沦为"非集法律陷阱″,在这种情况下,非集将成为垄断金融系统向民间转嫁清理风险的工具,成为公权吸食民资的工具,非集也将成为司法自由、权力寻租、腐败滋生土壤,成为禁锢民营企业的枷锁,成为残害民间百姓利益的吸血鬼。
因此,如果坚持金融垄断,就要严格执行国务院247号令,将任何根据该法令衍生出来的司法解释和通知等全部废止,搞金融垄断就要认真执行该法令。如果还要民间金融开放,就应立即废止国务院247号令,取代它的就是要立即对民间金融进行前置许可立法规范,进行民间金融权益保护。没有前置管理和权益保护的金融活动就是制造金融风险,制造社会危害和社会混乱。不立法规范和保护的民间金融,搞开放就是放纵民间金融发展,而后再搞民间金融备案与合规检查就是制造民间金融危害、制造民间集资"非法认定″风险危害,这种放纵民间金融发展后的"非法集资监测、认定和打击″就是制造社会危害和国家管理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