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四十三章 金灾处置困难重重,出借权益应先保护
P2P金灾善后处置问答
1、我看到您有分享不良资产拍卖的一些困难,那么我可以这么理解吗:就算立案拍卖这些资产,债权人的钱也很难收回很多。另外,在p2p的案件中,司法能够回收的不良资产有多少?这些资产对于兑付是否是杯水车薪?
答:网络借贷活动地域跨度大、时间跨度长、行业波及面广,全面清退环境下P2P平台的集中暴雷导致多年产生的不良资产集中涌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处置这些长期积累的不良债权也必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追求办案效率而不顾及成本地贱卖资产就会损害出借人的利益,而这种不顾及出借人权益“车薪杯水”的资产拍卖结果也不会被广大出借人接受,势必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定。
金融与经济建设领域涉及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尚存在空白,全国缺乏统一的不良资产处置法规体系。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过程涉及各方经济利益博弈,各方都在争取资产处置中各自利益最大化。P2P出借人的分散性、非专业性决定了出借人无法直接参与资产债权处置,只能被平台或司法部门代表,出借人对资产拍卖、转让等债权处置方案和结果只能被动接受。资产处置的专业性、复杂性与信息不对称性无法保证做为债权方的出借人在博弈中取得利益最大化,在司法处置债权中为数众多的出借人反而成为了弱势群体,无法左右不良债权处置中的资产回收率,在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资产拍卖与兑付中,如何保障出借人的权益,考量着处置人员的良知和司法的公正。
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P2P全面清退进行债务清理时,政府应承担政策发起人的责任,成立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人权益保护机构,代表民间分散的、非专业的广大民间金融参与人的权益来积极推进P2P资产处置,在资产评估拍卖中代表民间出借人利益参与资产处置,监督司法公正公平,维护民间金融参与人的权益,在清收兑付与债权处置中实现资产回收最大化。
2、有法律观点认为p2p认定周期长,追讨时间太过漫长,那么目前立案是否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答:网络借贷属于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缺乏统一系统的立法规范体系,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只采用事后非法集资监测与打击,民间金融中的借贷纠纷只有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规范。民间金融中的债权处置显然超越了简单的合同法与民法调节范畴,需要遵循金融调节与经济运行规律,需要采取科学与技术的手段来管理风险进行危机化解。P2P涉及金融与经济管理,P2P的债权债务清偿需要运用经济金融的管理来进行疏导,在民间金融立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立案后现行通常采用刑事手段处置金融与经济问题,处置的结果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集资诈骗)定罪,最终无法完成不良债权的合理处置,违背金融与经济运行规律。用刑事手段来进行债权强制追缴,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办案成本,还不一定能收到太好的挽损效果,对经济运行也会产生不良影响,无法化解经济危机与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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