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获判”的警示意义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3月2日《扬子晚报网》)
据报道,2020年某日,家住三楼的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先后两次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所幸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但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危险重重,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近年来,各地因高空抛物致伤、致死案件已发生多起。可以说,这一起起高空抛物事件,无不让人深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胆战心惊。
为了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等等。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达到“长治久安”。
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次,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徐某某因高空抛“刀”被判刑,并处罚金,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同时,这次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的“获判”,既能体现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又能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笔者衷心希望今后类似的“高空抛物”以“刑罚”论处的判罚不妨多些,再多些。同时也希望通过高楼抛物罪“获判”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空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不再为“高空抛物”而“步步惊心”。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