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低价游”亟须“法律亮剑”

2021-04-29
作者: 叶金福 来源: 红歌会网

  “五一”临近,连日来,多地旅游市场回暖,但一些低价游问题也应引起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的注意。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今年初,江苏省扬州市一名老年消费者刘先生进了一个低价游旅游群,交了钱之后,对方承诺的礼品也收到了,他和老伴准备过年期间出去转转。然而,由于疫情原因,旅游计划搁浅。不过想要退款时,却遭遇了“踢皮球”。目前,江苏省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已成功调解了刘先生的旅游消费纠纷,并发出消费提示,老年人应警惕“零团费”“低价游”。(4月29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低价游”是指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的旅游项目。

  近年来,各地“低价游”乱象丛生,已成为旅游业的一大“顽疾”,饱受社会诟病。许多游客,尤其是老年游客,在遭遇“低价游”被骗之后,才知道“低价游”实质上是“购物游”“骗钱游”。但由于绝大部分游客在遭遇“低价游”欺骗之后,往往采取“自认倒霉”的态度,既不维权,也不举报,致使一些不法经营者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导致“低价游”乱象屡禁难止。

  为此,国家旅游局曾发布警示和提醒:第一,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应提前做好准备,通过网络等渠道了解旅游目的地的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第二,低价旅行团往往在行程中安排过多的购物活动,这样的旅行团不能保证旅游品质,旅游者需谨慎选择。第三,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要做出明确约定。第四,行程中,游客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及导游在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参加合同中约定的购物活动时应对商品的价格有合理的心理预估,不要贪便宜。第五,游客应警惕以“冒充富豪”、“企业赞助”、“店庆促销”、“攀老乡”、“祈福避祸”为噱头的购物陷阱,购物后,应要求商家开具正规的发票并妥善保存。可以说,国家旅游局的“警示”和“提醒”是够全面、够详细的。

  但笔者以为,国家旅游局警示归警示,提醒归提醒,要真正有效打击“低价游”乱象,还需“法律亮剑”。首先,立法要尽快。旅游法应尽快出台相关细则,不妨把重心放在打击强制交易和非法获利上,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旅游市场,规避“低价游”乱象。其二,监管要到位。监管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织密监督网,对那些违法违规的旅游经营者绝不姑息,露头就打,以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其三,处罚要跟进。对不良从业者不妨采取“最严处罚”,如设立“黑名单”,或采取“高额罚款”,加大其违法成本,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其四,增强游客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游客对个人旅游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消费理性。同时,一旦发现不合理“低价游”、“购物游”,要积极大胆举报,以维护自身旅游权益不受损害。

  当然,还需加强企业自律。要不断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和自律教育,促使经营者做到诚信经营,自觉远离不合理的“低价游”、变相的“购物游”。

  笔者相信,只要“法律亮剑”,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就一定能有效地打击“低价游”乱象,还旅游市场一个正常、有序、良性的旅游消费环境。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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